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1月16日北京市科委发布《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和投融资等专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可申请认定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的人才落户、税收等优惠政策。
这是我国首个明确认可科技中介机构可以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官方意见,为全国范围内科技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做出了示范。对于这一《意见》的出台,业界普遍表示欢迎。其实,这是一个迟到的利好消息,类似呼声早已自下而上地出现了多次,但之前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许多人将科技中介机构形容为穿着夹脚鞋推车的人。一方面,政府迟迟不肯为科技中介机构正名,不少人认为其服务也就是科技企业发展的衍生内容,不具备直接的科技生产力,有双小鞋穿也就不错了;另一方面,各方面对科技中介服务寄予厚望,希望这些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在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服务等方面做出最大贡献。
承载着厚望的科技中介机构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资源,于是,我们在经过数年的发展后还是不得不时常听到这样的评价: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以及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的确,科技中介机构需要反省,可是这些问题并不完全是科技中介机构自身可以解决的。
就市场环境而言,由于政府改革还没有彻底完成,中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务、事务、服务”相分离的改革方向和行为重点仍在继续,近5年的努力没有彻底完成职能转变,许多“事务”、“服务”内容仍没有与“政务”划清界限,这就导致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空间受到制约。而失去了一些重大利益支撑的市场自然令许多科技中介机构无法全身心投入,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在过去始终未能获得实质胜的政策支持。虽然各种条文相继为科技中介服务开绿灯,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给予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甚至是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等,但在普适性方面却总是让众多中小科技中介机构心生不满。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一点为例,在今年1月1日生效的《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第十四条中有如下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而现实是,并非所有的科技中介机构都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个条款在认定内容上虽与本文开头提到的《意见》相同,但在利益主体上却有很大差别。这种将科技中介机构“等级”化的区别对待极大地打击了相关从业者的积极性,一中介机构负责人愤愤不平:“同样是为科技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为什么享受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呢?”
至此,我们已经能很清楚地明白,为什么此次北京市的相关做法能引起这般反响。数百年前思想家卢梭便看到了生而理应自由的人却在桎梏之下的痛苦与危机,以此观中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情形并无不同。在中国科技企业大发展的今天,当务之急是要给所有的科技中介机构一个公平的发展空间,并全力扶持。
这是我国首个明确认可科技中介机构可以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官方意见,为全国范围内科技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做出了示范。对于这一《意见》的出台,业界普遍表示欢迎。其实,这是一个迟到的利好消息,类似呼声早已自下而上地出现了多次,但之前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许多人将科技中介机构形容为穿着夹脚鞋推车的人。一方面,政府迟迟不肯为科技中介机构正名,不少人认为其服务也就是科技企业发展的衍生内容,不具备直接的科技生产力,有双小鞋穿也就不错了;另一方面,各方面对科技中介服务寄予厚望,希望这些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在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服务等方面做出最大贡献。
承载着厚望的科技中介机构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资源,于是,我们在经过数年的发展后还是不得不时常听到这样的评价: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以及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的确,科技中介机构需要反省,可是这些问题并不完全是科技中介机构自身可以解决的。
就市场环境而言,由于政府改革还没有彻底完成,中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务、事务、服务”相分离的改革方向和行为重点仍在继续,近5年的努力没有彻底完成职能转变,许多“事务”、“服务”内容仍没有与“政务”划清界限,这就导致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空间受到制约。而失去了一些重大利益支撑的市场自然令许多科技中介机构无法全身心投入,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在过去始终未能获得实质胜的政策支持。虽然各种条文相继为科技中介服务开绿灯,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给予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甚至是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等,但在普适性方面却总是让众多中小科技中介机构心生不满。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一点为例,在今年1月1日生效的《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第十四条中有如下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而现实是,并非所有的科技中介机构都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个条款在认定内容上虽与本文开头提到的《意见》相同,但在利益主体上却有很大差别。这种将科技中介机构“等级”化的区别对待极大地打击了相关从业者的积极性,一中介机构负责人愤愤不平:“同样是为科技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为什么享受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呢?”
至此,我们已经能很清楚地明白,为什么此次北京市的相关做法能引起这般反响。数百年前思想家卢梭便看到了生而理应自由的人却在桎梏之下的痛苦与危机,以此观中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情形并无不同。在中国科技企业大发展的今天,当务之急是要给所有的科技中介机构一个公平的发展空间,并全力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