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责任田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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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的现状,并对侵害该权益的类型和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保护我国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为保障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采取的措施不仅继承和发扬了传统保护模式,更着重于开拓新的救济渠道,如建立基层组织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农村妇女;离婚;土地权益;救济途径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存在的资本,也是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象征。土地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很重要,但是随着离婚率的增加、土地价值的日益升高,加重了农村离婚妇女的生活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其生产生活资料。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暴露。
  一、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现状
  新中国的成立解放了我国广大农村妇女的传统思想,同样也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女性的身影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政治生活中。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过程中,她们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撑起了半边天,然而这一切要归功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妇女权利的承认与保护。然而,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事项,但是在实践中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缺乏积极有效的适用规范及具体措施,以致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始终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社会历史因素
  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妇女没有法律上的有效凭证证明其享有土地权益;另一方面,农村妇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认识不足,不能有效利用法律知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妇女的土地权益也就更容易遭受侵害。
  (二)农村妇女自身因素
  除了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以外,妇女自身的法律素养也是其权益容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广大农村,村民基本没有接受过关于土地权益的法律宣传,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更是知之甚少。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她们没有“土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识,对保障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所以说在寻求法律救济方面的能力也往往会受到束缚。
  (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妇女在离婚后的责任田应当受到合法保护,但针对具体的保护措施却没有做出规定,比如离婚农村妇女如何取得责任田、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合法拥有责任田的承认、以及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类型等。
  (四)救济渠道的缺失
  由于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偏远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当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权利受到侵害后一般都是先找当地村领导。但是村领导往往会以村俗民约为借口逃避管辖或者敷衍了事。这时候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才会找到政府,而政府也不敢严肃处理,因为大多数村民的思想做不通,也不能强制执行。虽然有些农村妇女会选择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也可能因诉讼标的小、法律条文对相关事项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诉讼成本较高而拒绝受理,就算法院受理、判决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会很艰难。由此便造成了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
  三、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由于我国农村妇女法律意识的匮乏,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加大宣传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她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人身权利。
  具体来说,对农村妇女保护其合法土地权益的宣传,要贴近生活,采取农村妇女乐于接受的方式,比如说借助有影响力的妇联或者有威望的个人,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向她们灌输法律知识,指导农村妇女找到正确的维权途径,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实际可操作性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和流转的相关规定,改善离婚妇女无法从婆家分割出责任田或回娘家后无法从娘家分得责任田的实际情况,保障妇女能实际上分割到责任田,而且还要保障其田地的流转权。只有这样,妇女才能根据其自身情况选择自己种田还是将其权利进行流转而收益。这样不仅解决了妇女一旦离婚便一无所有的尴尬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权益保障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将原先主要依靠行政主导转变为司法主导,同时还应重视设定规范和实施权利的统一。
  (三)完善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救济渠道
  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基层,这就要求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做到公正合理、不偏不倚的保護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不能因为其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而完全剥夺其在土地上的附属权益,比如土地因征用给予的补贴,应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若村委会调解失败,农村妇女可尝试到镇政府或乡政府进行再次调解,或者诉讼至法院。此时,可以尝试将政府调解与法院诉讼相结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更高的效率更加合法、合理的保护离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当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时,妇联应积极发挥其引导、组织、调解作用,用最少的财力物力为农村离婚妇女争取土地权益的最大化。当农村妇女为维护自身权益付诸法律手段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协助离婚农村妇女争取合法土地权益。
  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不仅需要政府更加完善的解决机制,更加明确的司法指导,更需要全面的诉讼解决机制及健全的基层调解机制。
  参考文献:
  [1]彭晨晨,曾凡潮.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3.03.
  [2]哈志斌.论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护[D].中央民族大学,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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