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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对传统政治制度的重要的超越,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但由于历史和社会条件限制,其优越性的发挥受到历史惯性和制度弹性的限制,因此,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需要进一步克服历史惯性和廓清制度弹性。其一,要划定底线,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刚性要求;其二,要扩大弹性空间,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适应性;其三,要厘清权利与权力,严格界定“自治权”;其四,做好干部和群众工作,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