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逮捕制度三个关键词——“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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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包括批准或决定逮捕制度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要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切实降低羁押率,需要重新审视逮捕制度的三个关键词,即“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内在含义及其关系.“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模式可归纳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危害社会”两种类型.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不仅需要具体化、个案化,还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逮捕必要性”不应作为从属于“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而应作为与“社会危险性”平行的要素,共同成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独立要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质上就是第二次审查逮捕,故而在审查对象上,不仅包括社会危险性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还应包括法律要件和证据要件,即羁押的合法性要件.
其他文献
监视居住制度因其内在缺陷而难以承载减少羁押之使命,羁押替代措施实为羁押候补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已进一步规范化,但存在将其作为侦查手段适用,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不当限缩“固定住处”范围,监视方法取保候审化或者过度监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生活不能自理的判断具有随意性等问题.应明确禁止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和全天候人盯人的监视方法;规定电子监控设备费用可由拟被监视居住的人自己承担;明确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革新固定居所的范围被管辖区域捆绑的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监视居住执行具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