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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教研室 湖北恩施 445000
最近,我市很多老师就最小的偶数是0还是2的问题,讨论非常激烈,一部分教师认为是0,一部分教师认为是2。
认为是0的教师,所找的理由是:
原人教版《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第54页这样叙述:“因为0也能被2整除,所以0也是偶数”。 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五年级下册》第17页这样描述:“自然数中,是2的倍数的数叫做偶数(0也是偶数)”。照这样定义,完全可理解为,0能被所有非零自然数整除,0是所有非0自然数的倍数。即可理解为:在自然数范围内,最小的偶数是0。
认为是2的教师,所找的理由是:
北师大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五年级上册》第2页这样规定:“我们只在自然数(0除外)范围内研究倍数和因数。”且同册第5页这样定义:“是2的倍数的数叫偶数。”照这样规定,完全可理解为,在自然数范围内,最小的偶数是2。
从以上两种结论看,似乎是很矛盾的。尤其是在同一个地区的同一所学校,老师们各自所持的观点都能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那真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认为,症结就在于0的归属问题上。
0的归属问题历来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规定0为自然数,一种观点规定0不是自然数。我国也是在1993年的时候,为了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步,才明确规定0也为自然数,且直到2002年的时候,全国各大、中、小学的教材在进行修订时基本上才完全接收这个新规定。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规定是人为的,不是经过论证了的,且这样规定后,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全部解决了,而是仍有利弊,即有的问题好解决了,有的问题仍不能解决。0的归属问题到底有没有一个正确的结论,至少到目前是不知道的,要想知道,也不知是何年何月的事。因此,以上两种不同版本的教材出现了看似矛盾的地方,其实问题的主要症结就在于0的归属问题上。人教版教材在研究偶数时,把0放在了自然数的范围,而北师大版教材在研究偶数时,把0没有放在自然数的范围。既然都是在按照人为的规定去理解并定义的,那么考虑的范围不一样,出现的结论不一样也是完全正常的,是可以理解和被接受的。
其实,通过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它们是完全统一的,一点也不矛盾。北师大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五年级上册》第8页这样作了说明:“需要强调的是,本教材所指的‘奇数、偶数’只限于非0自然数(即正整数)范围,不包括0,当然,这是一种规定。所以,教学时,教师不宜给学生补充‘0也是偶数’的内容。这样做,既没有必要,又容易引起概念混乱。”显然,北师大版同样承认‘0也是偶数’的观点,与人教版的提法是完全一致的。之所以在学生用的教材上不这样明确地界定,是为了不引起“概念混乱”。再仔细观察研究,不难发现,人教版教材虽然在定义偶数的概念时,把0含在了偶数的范围,但在研究分解质因数、最大公因数、最小公倍数时,又把0排除在偶数范围之外。为此,《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第50页明确指出:“为了方便,以后在研究约数和倍数时,我们所说的数一般不包括0”。 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五年级下册》第89页举例找2和3的倍数时,就没包括0这个特殊数。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和麻烦。我认为,过去的一些说法可以纠正,例如:“一个自然数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的说法,严格意义上讲,应表述为“一个非0自然数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
那么,同一地区的同一所学校,在实际教学中同时遇到以上两种版本的教材时,该如何处理以上这个问题呢?我的观点是,读懂教材,忠实于教材,执行于教材。比如,恩施市目前同时使用的就是以上两种版本的教材,六年级使用的是人教版教材,五年级使用的是北师大版教材,那么六年级学生就按‘0也是偶数’的观点去学习和理解相关内容,五年级学生就按‘0不是偶数’的观点去学习相关知识。但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的是,在考虑0是否是偶数的时候,一定要加上它的前提条件,即研究的范围。千万不要就结论而结论的去死记硬背,而简单地作出肯定这种版本意见,否定另一种版本意见的错误做法。比如,湖北省教研室今年秋季出版的五年级数学《练习册》上有这样一道填空题:在自然数中,最小的偶数是()。那么今年五年级学生用的是北师大版教材,答案就填为“2”,若有学生填成了“0”的话,也不要贸然地予以否定,要追问学生思考的过程。若六年级学生回答这个问题,答案就应该是“0”,若有学生回答成“2”的话,同样要追问他的思考过程。当然,在今后的考试命题中,应尽量将前提范围说清楚,以避免歧义的产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同一所学校教学不同年级的教师来说,应多将这一问题当作学术性问题进行讨论,不要毫无意义的去争论不休,更不要向学生拓展延伸,否则,教学的“深度”就被拔高了。同时,我们要向各教材出版社呼吁,在同一个国家里,无论哪种版本的教材,都要统一标准,统一口径,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象以上这个问题,应在下次再版修订时马上予以解决,否则,其“混乱”状况简直不可想象。
以上仅为个人浅见,不妥之处,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最近,我市很多老师就最小的偶数是0还是2的问题,讨论非常激烈,一部分教师认为是0,一部分教师认为是2。
认为是0的教师,所找的理由是:
原人教版《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第54页这样叙述:“因为0也能被2整除,所以0也是偶数”。 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五年级下册》第17页这样描述:“自然数中,是2的倍数的数叫做偶数(0也是偶数)”。照这样定义,完全可理解为,0能被所有非零自然数整除,0是所有非0自然数的倍数。即可理解为:在自然数范围内,最小的偶数是0。
认为是2的教师,所找的理由是:
北师大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五年级上册》第2页这样规定:“我们只在自然数(0除外)范围内研究倍数和因数。”且同册第5页这样定义:“是2的倍数的数叫偶数。”照这样规定,完全可理解为,在自然数范围内,最小的偶数是2。
从以上两种结论看,似乎是很矛盾的。尤其是在同一个地区的同一所学校,老师们各自所持的观点都能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那真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认为,症结就在于0的归属问题上。
0的归属问题历来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规定0为自然数,一种观点规定0不是自然数。我国也是在1993年的时候,为了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步,才明确规定0也为自然数,且直到2002年的时候,全国各大、中、小学的教材在进行修订时基本上才完全接收这个新规定。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规定是人为的,不是经过论证了的,且这样规定后,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全部解决了,而是仍有利弊,即有的问题好解决了,有的问题仍不能解决。0的归属问题到底有没有一个正确的结论,至少到目前是不知道的,要想知道,也不知是何年何月的事。因此,以上两种不同版本的教材出现了看似矛盾的地方,其实问题的主要症结就在于0的归属问题上。人教版教材在研究偶数时,把0放在了自然数的范围,而北师大版教材在研究偶数时,把0没有放在自然数的范围。既然都是在按照人为的规定去理解并定义的,那么考虑的范围不一样,出现的结论不一样也是完全正常的,是可以理解和被接受的。
其实,通过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它们是完全统一的,一点也不矛盾。北师大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五年级上册》第8页这样作了说明:“需要强调的是,本教材所指的‘奇数、偶数’只限于非0自然数(即正整数)范围,不包括0,当然,这是一种规定。所以,教学时,教师不宜给学生补充‘0也是偶数’的内容。这样做,既没有必要,又容易引起概念混乱。”显然,北师大版同样承认‘0也是偶数’的观点,与人教版的提法是完全一致的。之所以在学生用的教材上不这样明确地界定,是为了不引起“概念混乱”。再仔细观察研究,不难发现,人教版教材虽然在定义偶数的概念时,把0含在了偶数的范围,但在研究分解质因数、最大公因数、最小公倍数时,又把0排除在偶数范围之外。为此,《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第50页明确指出:“为了方便,以后在研究约数和倍数时,我们所说的数一般不包括0”。 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五年级下册》第89页举例找2和3的倍数时,就没包括0这个特殊数。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和麻烦。我认为,过去的一些说法可以纠正,例如:“一个自然数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的说法,严格意义上讲,应表述为“一个非0自然数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
那么,同一地区的同一所学校,在实际教学中同时遇到以上两种版本的教材时,该如何处理以上这个问题呢?我的观点是,读懂教材,忠实于教材,执行于教材。比如,恩施市目前同时使用的就是以上两种版本的教材,六年级使用的是人教版教材,五年级使用的是北师大版教材,那么六年级学生就按‘0也是偶数’的观点去学习和理解相关内容,五年级学生就按‘0不是偶数’的观点去学习相关知识。但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的是,在考虑0是否是偶数的时候,一定要加上它的前提条件,即研究的范围。千万不要就结论而结论的去死记硬背,而简单地作出肯定这种版本意见,否定另一种版本意见的错误做法。比如,湖北省教研室今年秋季出版的五年级数学《练习册》上有这样一道填空题:在自然数中,最小的偶数是()。那么今年五年级学生用的是北师大版教材,答案就填为“2”,若有学生填成了“0”的话,也不要贸然地予以否定,要追问学生思考的过程。若六年级学生回答这个问题,答案就应该是“0”,若有学生回答成“2”的话,同样要追问他的思考过程。当然,在今后的考试命题中,应尽量将前提范围说清楚,以避免歧义的产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同一所学校教学不同年级的教师来说,应多将这一问题当作学术性问题进行讨论,不要毫无意义的去争论不休,更不要向学生拓展延伸,否则,教学的“深度”就被拔高了。同时,我们要向各教材出版社呼吁,在同一个国家里,无论哪种版本的教材,都要统一标准,统一口径,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象以上这个问题,应在下次再版修订时马上予以解决,否则,其“混乱”状况简直不可想象。
以上仅为个人浅见,不妥之处,请同仁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