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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 3]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第一次全区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区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