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网络媒介的自身特性和中国现实语境共同影响下的网络舆论在构建社会公共话语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它提高公共事件公众参与度的同时也引发了“网络媒介审判”的弊端。针对中国语境下的审判模式的规避之方不能局限于媒介和司法范畴,其本质反映了发展转型期间中国社会历史问题和公众认识论问题,必须深入到民主法治进程和公众心理诉求的内在机理,提出更为深远根本的规避举措。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媒介审判;社会历史;认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3-0000-03
一、总览:国内网络舆论的现状格局
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1]网络舆论的汹涌,已成为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传统媒体格局下,公众发言的渠道相对匮乏,具有“即时性、互动性、身份公开与匿名性并存”的网络一出现便成为公众最便利的发言平台,网络舆论也呈现“井喷态势”。“国内的网络舆论承载着极大的民意表达与传播功能,成为民意的最大‘出口’,甚至在某些议题上是‘唯一出口’。”[2]网络空间既是公众形成合力试图改变现实议程的“高压锅”,也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既是公众尽情抒发己见的“乌托邦”,也是存在诸多弊病和丑恶的“反乌托邦”。
网络虽然使媒体从“神坛”走向“民间”,较少地受政府或“把关人”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和政府对网络媒体的放纵。在“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必须姓党”等方针下,国内网络平台的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都受到规约。同时,党和政府对网络舆论也有相应的关切回应,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合法地表达诉求。
然而,“网络为公众利用新媒体参与公共讨论提供了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的平台,一方面这有利于公众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为媒介审判现象滋生提供了温床。”[3]网络舆论针对社会热点事件尤其是司法事件进行监督时,公众和媒体本身就常常带有强烈的主观意图,易形成許多流言蜚语,甚至是污言秽语。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舆论监督促进司法的另一面,是将国家与人民赋予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异化为“网络媒介审判”。在“群情激昂”的舆论氛围中,“高压锅”成为对司法判决的攻击,“减压阀”成为暴戾情绪的宣泄,理想中公众理性讨论、寻找共识的“乌托邦”,现实下却是公众跟风宣泄、媒体职能错位、法治遭到亵渎的“反乌托邦”。
二、洞悉: 从“中国的社会历史和公众心理诉求”看网络媒介审判
媒介之所以具有“审判”之力,不仅在于媒体背后的政治力量或经济支撑,根本来源于强大的公众意志。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舆论与代表社会公正的司法之间的冲突。”[4]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这一新特征是我国特殊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民主意识觉醒的结果。社会矛盾诸多,社会主义民主进程难以同步跟进,于是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就越来越高。”[5]
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社会历史的视角:从2003年“网络媒体元年”后,网络媒介审判的事件远如孙志刚事件、药家鑫案,近如贾敬龙杀人案、刺死辱母者案,无不聚焦于复杂的社会问题,诱发点多为公平正义。官与民、富与贫、强与弱、收容所制度、拆迁问题……无不触碰到了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痛点。除了舆论监督制度本身的建设空白,处于急速发展转型期的中国,还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问题。网络媒介审判是转型期必然出现的发展问题,它绝不仅仅是“新闻”和“法律”的问题,其所触及的痛点实则深入中国政治、经济、法治等方方面面。
这些问题痛点也与中国公众长期的心理诉求紧密相关。大多数网民“审判”的出发点是为了弘扬正义、惩奸除恶,“网民的反应是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表达出来的态度,证明了社会道德与良知的底线仍在。”[6]中国公众素有仇官仇富的深层心理,出于对和平正义的普遍爱好,当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不满时,自然会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公众意志。在网络时代,其结果必然是在网络上从道德的角度为贫弱之人打抱不平——“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法不责众”、“杀人偿命”——这些思想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公众意志中,成为普遍的文化情结。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人治历史的国家,千百年来,人们总是不断地期盼有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超凡的决断能力的清官来维系他们对社会的信心的底线。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清官政治已经失去了生长的土壤,但是公众的‘清官意识’却并没有就此泯灭……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里由新闻界和公众共同制造的人治的神话。”[7]慕明春教授的这段话,已然开始从民族文化心理的范畴审视网络媒介审判的根源,由此可以开辟出研究网络媒介审判的全新角度——“认识论”视域。
三、创新:“社会历史”和“认识论”视域下的规避机制
现有的有关“网络媒介审判”的研究已经从政府舆论引导、媒体行业规范、司法机关对策等角度为网络媒介审判问题出谋划策,提供了诸多优良的解决方案。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笔者试图从“社会历史”和“认识论”的视域探究更加深远根本的规避机制。
(一)制度化环境建设
当社会民主进程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遇到诸多社会矛盾就难以通过便捷有效的途径向有关单位反馈。例如在目前信访制度的实践中,请愿者常遇到种种政治力量、官本位权威的阻碍,从而阻塞了中国本就不多的下情上达渠道。于是公众只能在网络上表达诉求、呼唤公正。为公众提供更为即时的信息获取渠道、更为便捷的参政议政路径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是符合我国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性状况的规避之方。
1.表达诉求、即时反馈的常设渠道:由于网络四通八达的渠道性质,代表名额的增加和信息传播的即时成为可能。网络信访制度虽已实践,但做得远远不够。零散的意见反馈代表不了公众意志,不及时的官方回应解决不了公众难题。在此仅提出两条建议供实践参考:一、根据机关网站管辖范围、浏览数量等参数作为标准,规定每天有足够多的专设人员在足够长的工作时间内对网络公众的意见进行即时反馈;二、机关网站定期组织网络问政、集体讨论的活动,参与者为最广大人民的代表,参与人数多多益善。 2.网络媒介规范制度:在全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须对网络媒介审判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对网络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制定出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新闻媒体的准则,作为内部监督的制度化方案之一。外部监督可以设立由新闻界、法学界资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处理媒体与公众、社会机构、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以此为公众提供一种代替法律诉讼的低成本申诉途径,减少新闻官司,使网络媒体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到位而不越位”。
3.法院信息公开制度:司法要独立,但并不等于封闭。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颇为有效的方法。新闻发言人制强调及时主动地信息公开,平等地对外交流,要将法院内部政策规章以及案件信息及时公布给公众,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力,构建司法公信力;还须对法院内部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适宜性;对于外部极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或舆论,可以通过与舆论调查机构合作,率先进行舆情搜索,第一时间过滤处理,将流言蜚语止于苗头。
(二)公众理性的培育
网络媒介审判用道德代替法治,用经验代替证据,在认识论视域下,本质是中国公众集体潜意识下未泯的人治情结对当下法治建设的阻碍。加强公众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网络媒介素养,才能规避人治情结的道德审判,使网络舆论的主体——公众——臻于理性。
1.法治普及和深化教育:我国的普法教育举措虽已推行多年,但在普及度和内容深度上还不足以使得广大公民深入知法懂法。国家须要将法律知识在范围上普及、在内容上深化,包括对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包括对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培育,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使得公众在遇到道德与法律冲突问题时,首先能够通过法治意识独立思考、理性判断,而不是想通过所谓的“人治”进行道德审判。
在宣传教育形式上,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例如,可以利用网络媒介的全渠道性质,每日推送法律知识讲解教育、法律案件实例分析。在某一具体案件的调查判决过程中,司法机关有必要将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网络及时发布,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认识到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不解和揣测。
2.网络媒介素养培育:在网络环境下,公众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是信息的传播者;网络媒介素养不仅仅是辨别真伪、鉴定信息来源,具有网络媒介素养的公民还应该具有管理信息、有效传播信息的能力。针对网络媒介审判问题,要特别注重培育公众的信息组织和联通能力、怀疑精神与道德素养。[8]
培育公众网络媒介素养不能仅仅指望公众的自律,更有赖于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引导。将公众视为信息接收者来看,需要发挥官方媒体“意见领袖”的作用,发挥传媒工作者的把关作用,对网络上有关司法案件良莠不齐的信息进行甄别取舍,杜绝对司法进行攻击的信息大范围滋生传播,尤其注重对司法案件的深度解读,引导公众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而将公众视为信息传播者,则要引导网络公众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既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也要对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四、结语
当今的网络时代,网络媒介通过其强大的技术手段和传播特性从而产生公共舆论力量,既可以传递合理公共诉求、矫正政府措施,也可能对司法案件施加“话语霸权”,从而导致一种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网络媒介审判”模式。它是网络时代新闻媒介和司法程序的冲突产物,更是当下中国发展转型中一个不稳定因素;它不仅关乎媒介和司法本身,还与我国社会民主进程、公众心理诉求紧密相关。不局限于司法传媒办法,主动采用社会历史和认识论的视域解决问题,才是规避网络媒介审判更为长远根本的药方。
参考文献:
[1]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9.
[2] 上官酒瑞.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认识论分析[J].求实,2018(6):39.
[3] 宗倩芬.从“贾敬龙杀人案”分析网络媒介审判的特征[J].艺术科技,2017(7):413.
[4] 周福兴.新时期“媒体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50.
[5] 宗倩芬.从“贾敬龙杀人案”分析网络媒介审判的特征[J].艺术科技,2017(7):413.
[6] 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88.
[7] 慕明春.“媒体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15(1):65.
[8] 李·雷恩尼,巴瑞·威曼.网络化:新的社会操作系统[M].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2012:272-274.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媒介审判;社会历史;认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3-0000-03
一、总览:国内网络舆论的现状格局
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1]网络舆论的汹涌,已成为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传统媒体格局下,公众发言的渠道相对匮乏,具有“即时性、互动性、身份公开与匿名性并存”的网络一出现便成为公众最便利的发言平台,网络舆论也呈现“井喷态势”。“国内的网络舆论承载着极大的民意表达与传播功能,成为民意的最大‘出口’,甚至在某些议题上是‘唯一出口’。”[2]网络空间既是公众形成合力试图改变现实议程的“高压锅”,也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既是公众尽情抒发己见的“乌托邦”,也是存在诸多弊病和丑恶的“反乌托邦”。
网络虽然使媒体从“神坛”走向“民间”,较少地受政府或“把关人”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和政府对网络媒体的放纵。在“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必须姓党”等方针下,国内网络平台的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都受到规约。同时,党和政府对网络舆论也有相应的关切回应,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合法地表达诉求。
然而,“网络为公众利用新媒体参与公共讨论提供了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的平台,一方面这有利于公众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为媒介审判现象滋生提供了温床。”[3]网络舆论针对社会热点事件尤其是司法事件进行监督时,公众和媒体本身就常常带有强烈的主观意图,易形成許多流言蜚语,甚至是污言秽语。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舆论监督促进司法的另一面,是将国家与人民赋予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异化为“网络媒介审判”。在“群情激昂”的舆论氛围中,“高压锅”成为对司法判决的攻击,“减压阀”成为暴戾情绪的宣泄,理想中公众理性讨论、寻找共识的“乌托邦”,现实下却是公众跟风宣泄、媒体职能错位、法治遭到亵渎的“反乌托邦”。
二、洞悉: 从“中国的社会历史和公众心理诉求”看网络媒介审判
媒介之所以具有“审判”之力,不仅在于媒体背后的政治力量或经济支撑,根本来源于强大的公众意志。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舆论与代表社会公正的司法之间的冲突。”[4]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这一新特征是我国特殊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民主意识觉醒的结果。社会矛盾诸多,社会主义民主进程难以同步跟进,于是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就越来越高。”[5]
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社会历史的视角:从2003年“网络媒体元年”后,网络媒介审判的事件远如孙志刚事件、药家鑫案,近如贾敬龙杀人案、刺死辱母者案,无不聚焦于复杂的社会问题,诱发点多为公平正义。官与民、富与贫、强与弱、收容所制度、拆迁问题……无不触碰到了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痛点。除了舆论监督制度本身的建设空白,处于急速发展转型期的中国,还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问题。网络媒介审判是转型期必然出现的发展问题,它绝不仅仅是“新闻”和“法律”的问题,其所触及的痛点实则深入中国政治、经济、法治等方方面面。
这些问题痛点也与中国公众长期的心理诉求紧密相关。大多数网民“审判”的出发点是为了弘扬正义、惩奸除恶,“网民的反应是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表达出来的态度,证明了社会道德与良知的底线仍在。”[6]中国公众素有仇官仇富的深层心理,出于对和平正义的普遍爱好,当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不满时,自然会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公众意志。在网络时代,其结果必然是在网络上从道德的角度为贫弱之人打抱不平——“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法不责众”、“杀人偿命”——这些思想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公众意志中,成为普遍的文化情结。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人治历史的国家,千百年来,人们总是不断地期盼有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超凡的决断能力的清官来维系他们对社会的信心的底线。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清官政治已经失去了生长的土壤,但是公众的‘清官意识’却并没有就此泯灭……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里由新闻界和公众共同制造的人治的神话。”[7]慕明春教授的这段话,已然开始从民族文化心理的范畴审视网络媒介审判的根源,由此可以开辟出研究网络媒介审判的全新角度——“认识论”视域。
三、创新:“社会历史”和“认识论”视域下的规避机制
现有的有关“网络媒介审判”的研究已经从政府舆论引导、媒体行业规范、司法机关对策等角度为网络媒介审判问题出谋划策,提供了诸多优良的解决方案。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笔者试图从“社会历史”和“认识论”的视域探究更加深远根本的规避机制。
(一)制度化环境建设
当社会民主进程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遇到诸多社会矛盾就难以通过便捷有效的途径向有关单位反馈。例如在目前信访制度的实践中,请愿者常遇到种种政治力量、官本位权威的阻碍,从而阻塞了中国本就不多的下情上达渠道。于是公众只能在网络上表达诉求、呼唤公正。为公众提供更为即时的信息获取渠道、更为便捷的参政议政路径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是符合我国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性状况的规避之方。
1.表达诉求、即时反馈的常设渠道:由于网络四通八达的渠道性质,代表名额的增加和信息传播的即时成为可能。网络信访制度虽已实践,但做得远远不够。零散的意见反馈代表不了公众意志,不及时的官方回应解决不了公众难题。在此仅提出两条建议供实践参考:一、根据机关网站管辖范围、浏览数量等参数作为标准,规定每天有足够多的专设人员在足够长的工作时间内对网络公众的意见进行即时反馈;二、机关网站定期组织网络问政、集体讨论的活动,参与者为最广大人民的代表,参与人数多多益善。 2.网络媒介规范制度:在全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须对网络媒介审判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对网络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制定出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新闻媒体的准则,作为内部监督的制度化方案之一。外部监督可以设立由新闻界、法学界资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处理媒体与公众、社会机构、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以此为公众提供一种代替法律诉讼的低成本申诉途径,减少新闻官司,使网络媒体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到位而不越位”。
3.法院信息公开制度:司法要独立,但并不等于封闭。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颇为有效的方法。新闻发言人制强调及时主动地信息公开,平等地对外交流,要将法院内部政策规章以及案件信息及时公布给公众,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力,构建司法公信力;还须对法院内部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适宜性;对于外部极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或舆论,可以通过与舆论调查机构合作,率先进行舆情搜索,第一时间过滤处理,将流言蜚语止于苗头。
(二)公众理性的培育
网络媒介审判用道德代替法治,用经验代替证据,在认识论视域下,本质是中国公众集体潜意识下未泯的人治情结对当下法治建设的阻碍。加强公众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网络媒介素养,才能规避人治情结的道德审判,使网络舆论的主体——公众——臻于理性。
1.法治普及和深化教育:我国的普法教育举措虽已推行多年,但在普及度和内容深度上还不足以使得广大公民深入知法懂法。国家须要将法律知识在范围上普及、在内容上深化,包括对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包括对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培育,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使得公众在遇到道德与法律冲突问题时,首先能够通过法治意识独立思考、理性判断,而不是想通过所谓的“人治”进行道德审判。
在宣传教育形式上,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例如,可以利用网络媒介的全渠道性质,每日推送法律知识讲解教育、法律案件实例分析。在某一具体案件的调查判决过程中,司法机关有必要将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网络及时发布,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认识到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不解和揣测。
2.网络媒介素养培育:在网络环境下,公众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是信息的传播者;网络媒介素养不仅仅是辨别真伪、鉴定信息来源,具有网络媒介素养的公民还应该具有管理信息、有效传播信息的能力。针对网络媒介审判问题,要特别注重培育公众的信息组织和联通能力、怀疑精神与道德素养。[8]
培育公众网络媒介素养不能仅仅指望公众的自律,更有赖于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引导。将公众视为信息接收者来看,需要发挥官方媒体“意见领袖”的作用,发挥传媒工作者的把关作用,对网络上有关司法案件良莠不齐的信息进行甄别取舍,杜绝对司法进行攻击的信息大范围滋生传播,尤其注重对司法案件的深度解读,引导公众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而将公众视为信息传播者,则要引导网络公众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既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也要对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四、结语
当今的网络时代,网络媒介通过其强大的技术手段和传播特性从而产生公共舆论力量,既可以传递合理公共诉求、矫正政府措施,也可能对司法案件施加“话语霸权”,从而导致一种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网络媒介审判”模式。它是网络时代新闻媒介和司法程序的冲突产物,更是当下中国发展转型中一个不稳定因素;它不仅关乎媒介和司法本身,还与我国社会民主进程、公众心理诉求紧密相关。不局限于司法传媒办法,主动采用社会历史和认识论的视域解决问题,才是规避网络媒介审判更为长远根本的药方。
参考文献:
[1]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9.
[2] 上官酒瑞.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认识论分析[J].求实,2018(6):39.
[3] 宗倩芬.从“贾敬龙杀人案”分析网络媒介审判的特征[J].艺术科技,2017(7):413.
[4] 周福兴.新时期“媒体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50.
[5] 宗倩芬.从“贾敬龙杀人案”分析网络媒介审判的特征[J].艺术科技,2017(7):413.
[6] 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88.
[7] 慕明春.“媒体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15(1):65.
[8] 李·雷恩尼,巴瑞·威曼.网络化:新的社会操作系统[M].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2012:27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