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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时曾提出,人民群众有权随时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领导人。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享有的权利一节中,明确规定其中一项就是“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前不久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的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对此作了新的探索,引起党内外人士和各种媒体的普遍关注。《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毫无疑问,十项制度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是“罢免或撤换”。相对于以往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不称职干部作出党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做法,这一机制的新的特征在于,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行为,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开创性。可以设想,一名党员当选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后,实践中发现其不称职,如果缺乏自下而上提出的罢免或撤换权,那么除了上级或同级党组织领导实行监督外,党员只能等到下届党代会选举才能对其进行罢免或撤换的制约。而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下级几乎没有监督上级领导的可能,要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须冒极大的风险。如何走出困局,保证党员的监督权利,降低监督可能付出的成本,建立一条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有效的畅通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开始弥补这一制度性缺陷。《党内监督条例》还作了具体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各级地方纪律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的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并强调:“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中央正在对此进一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这就表明在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层面中已启动了罢免或撤换机制。应该看到,这既是有限的一步,也是极可贵的一步。以往只有上级或同级党组织才有提出罢免或撤换干部的权利,下级尤其是个人(包括党委、纪委班子成员)并不真正享有这项权利,且缺乏党纪保障。现在《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为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权利撑了腰,理直气壮,从党纪党规上给予保障,开通了一条正常的民主监督渠道。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以“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浮出水面”为题予以评述,令人瞩目。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新时期振奋党的精神,焕发党的活力,清除党内腐败现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机制必须有制度创新。邓小平同志说得很深刻:“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目前的现状是,党内民主较少而集权过多,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大的弊端没有得到克服。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必须依靠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条例》郑重地提出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探索制度创新,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
發展党内民主要在实质上下功夫,不能作秀,做表面文章。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率先垂范,以推进党的民主建设、稳步扩大党内民主为突破口,带动和推进国家和全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这是一条符合中国政治生态实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路。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享有的权利一节中,明确规定其中一项就是“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前不久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的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对此作了新的探索,引起党内外人士和各种媒体的普遍关注。《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毫无疑问,十项制度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是“罢免或撤换”。相对于以往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不称职干部作出党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做法,这一机制的新的特征在于,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行为,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开创性。可以设想,一名党员当选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后,实践中发现其不称职,如果缺乏自下而上提出的罢免或撤换权,那么除了上级或同级党组织领导实行监督外,党员只能等到下届党代会选举才能对其进行罢免或撤换的制约。而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下级几乎没有监督上级领导的可能,要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须冒极大的风险。如何走出困局,保证党员的监督权利,降低监督可能付出的成本,建立一条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有效的畅通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开始弥补这一制度性缺陷。《党内监督条例》还作了具体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各级地方纪律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的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并强调:“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中央正在对此进一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这就表明在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层面中已启动了罢免或撤换机制。应该看到,这既是有限的一步,也是极可贵的一步。以往只有上级或同级党组织才有提出罢免或撤换干部的权利,下级尤其是个人(包括党委、纪委班子成员)并不真正享有这项权利,且缺乏党纪保障。现在《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为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权利撑了腰,理直气壮,从党纪党规上给予保障,开通了一条正常的民主监督渠道。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以“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浮出水面”为题予以评述,令人瞩目。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新时期振奋党的精神,焕发党的活力,清除党内腐败现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机制必须有制度创新。邓小平同志说得很深刻:“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目前的现状是,党内民主较少而集权过多,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大的弊端没有得到克服。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必须依靠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条例》郑重地提出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探索制度创新,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
發展党内民主要在实质上下功夫,不能作秀,做表面文章。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率先垂范,以推进党的民主建设、稳步扩大党内民主为突破口,带动和推进国家和全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这是一条符合中国政治生态实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