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学校法学教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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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我国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一直不容乐观,这种情形给职业学校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法学职业教育有否存在必要,它如何与普通教育相沟通,成为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应对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 法学教育思考职业学校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为服务广西地方经济,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开发,笔者所在学校在北海成立了职业技术学院,其中设有“法律事务”专业。由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都相当难,职业学院的法学教学应如何定位,这应引起法学教育者的思考。如何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仅事关法学本科生的未来,也影响着职业教育的走向和发展。
  一、法学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分析
  法学教育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教育科目之一,其历史久远。西方从古罗马时代开始就把法学教育的最初目的定位为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因此,国外许多大学的普通教育是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我国的教育体系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组成。其中,职业教育不是美国的后本科教育,也不是德国的二元式教育,而是辅助型人才教育,目标是培养出很快上岗的人才,如司法行政、司法助手、法院文书、律师助理等人员。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鉴于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要由本科以上的人才来担任,尤其是在法学教育还比较薄弱的地方,对辅助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将长期存在。但不能据此就将职业教育限定为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区别对待。高等学校的普通教育是一种学历教育,主要引导学生进行理论知识学习;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这种状况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
  二、 我国职业学校法学教育的困境分析
  为了解决我国法学普通教育所出现的职业培训不够的问题,普通教育向着通识化、应用性方向教育进行改革。在通识化教育的引导下,普通高校法律类专业大举扩招;随着扩招后学生就业的困难,普通高校法学毕业生开始与职校学生竞争辅助型法律工作岗位。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08届毕业生的就业来看,67人中8人通过公务员考试。占总人数的11.9%;2人进入公检法系统,占总人数的3%。而更多学生从事辅助性司法工作,如公司顾问、律师助理。这些行业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这就造成普通高校对学生的职业培训增多。普通教育的职业化,使得其与职业学校法学教育相混同,这给职校的生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我国,法学教育区别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其教学目标实际上是如何对人才进行分类培养的问题。法学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从理论上讲应是一种分离的教育体制。可在实际办学模式中,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差别实际上被混同。
  随着法学普通教育的职业化改革,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基本上没有区别,职业教育成为一种专科性质的学校学历教育。在法学普通教育都出现危机的情况下,职业教育面临的困境可想而知。自2001年普通高校法律类专业大举扩招以来,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呈爆炸式的增长,普通高校法律类学生已呈现一种人满为患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压力就可想而知。同时,我国对法律职业的设置了双重准入标准:司法考试和国家、地方的公务员考试,这进一步拉开法学教育的档次。统一司法考试要求考生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这一举措提高了我国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也进一步拉大了职校与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距离。公务员考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职校学生的报考资格,但也是一种精英性考试,与普通高校法科大学生相比,职校法学专业学生也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发展职业学校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 职业学校法学教育之思考
  从近年的就业状况以及市场分析来看,职业学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一个原因虽然是由于普通教育本科生增多,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缺乏特色。法律职业对社会基础与社会阅历存在要求。我国法学本科院校是面向高中毕业生招生,学生社会知识比较薄弱,综合素质并不一定比职校学生强。为此,通过教学改革,职业学校在法学教育方面仍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可以开拓。
  首先,应以提高就业能力作为职业学校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高等教育越来越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从这一角度看,过去对法律职业的理解往往是片面的。很多人将法律职业等同于司法职业,所以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成了培养“三大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教育。事实上,法律职业并不限于传统的司法职业和法律服务业,它还包括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公司顾问、涉外法律人员等。在此基础上理解法律职业教育,就会发现职校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渠道还是很广的。以广西职校为例,由于广西具有沿海、沿江、沿边的区位优势,又有少数民族自治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高地的政策优势,对法律实务性人才,尤其是涉外实务性法律人才,市场需求很大。这为广西发展职业学校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广西需要一些懂得东南亚各国法律、语言的应用性技术人才,因此,广西职校法律事务专业还是很有发展前途的,办职校能否成功,关键是要有特色。
  其次,应构建具有特色的法律职业教育体制。我国目前对职业教育定位档次较低,这不符合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是专业性极高的行业,具有正式职业、精英职业、专门职业的特性。普通教育进行通识化教育改革后,法科本科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技能培训面临着难以协调的矛盾。目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除学历专科和本科的区别外,无其他的区别,不像德国有专门的职业训练要求。从远景上规划我国职业学校的法学教育,笔者设想,可以考虑像美国、德国等国家一样,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的模式,提高部分职业学校的档次。霍宪丹就曾提到过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4+1” 模式,即四年学科教育加一年就职前的职业训练。 因此,我国应打破将职校列为低档次学校的观点,在条件较好的职校中建立专业性的法律职业训练机构,承担培养岗前岗后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使之与普通教育衔接起来,这样职校才具有远大发展前途。
  最后,应改善法律职业教育教学的方法。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很强的职业性,法学职业教育应充分体现这一特点。过去,职业教育大多以课堂内传授知识为主导,把学生束缚在理论的框架里。在这样的课程设置背景下,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里接受理论教育,法学教育逐渐与社会职业实践相分离。由此,学生也很难通过学校设置的课程去增强职业认识。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学生的社会实践竞争力十分重要。较之普通高校,实践教学是职业高校的特色。然而,目前我国职业高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严重不足,职校必须在这一方面予以加强。只有具备了实践技能,职校学生才具有竞争力。职校应以法学实践性课程为主,除司法实习等常规实践性课程外,还应开设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课程,让学生真正掌握一套参与社会竞争的实践技能。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
  
  【基金项目】 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09C027)
  
  【作者简介】余俊(1969-),男,湖北天门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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