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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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立足于当前女性的现实困境,分析我国《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财产分配;女性保护;不足
  一、前言
  “小家”和谐是“大家”的稳定基础,家庭中的婚姻关系更是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背景下,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婚姻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为了进一步彰显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就当前《婚姻法》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并未有效呈现公平与正义,缺乏对女性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此,本文以《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保护的不足为题,对其相关内容作出简要分析与着重探讨。
  二、我国《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保护的不足分析
  《新婚姻法》是对先前《婚姻法》的修订与完善,确保《婚姻法》更加符合时代发展形势,其中第七条对婚姻财产做出重新说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认为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一规定的出现立马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积极讨论,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上出现“房产加名热”的现象,更重要的是该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从根本上彰显正义公平的司法原则。对此,相关部门对该项规定做出进一步的补充与解释,如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前买房交付首付的一方、房产登记在首付付款方名下且离婚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将房产判决贵为登记一方,婚后双方还贷及增值部分评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虽然司法解释对《婚姻法》中的房产分割部分做出补充,但是仍旧有失公平:
  以150万房产为例,由男方支付首付30%则是45万元,贷款时间为20年,在不考虑银行利息的前提下需要每年向银行偿还本金5.25万元,假设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为10年,则需要共计支付房贷52.5万元,剩余贷款为52.5万元。此时此刻,夫妻双方离婚平等分割房产,女方可获得26.25万元。在夫妻双方10年的存续期间,社会经济驱动影响之下放假必然会有所上涨,女方得到的房产补偿远远不及男方,即便男方需要支付余下的52.5万元贷款,可是就房子本身的实际价值而言则可以说是物超所值。此外,在婚姻存续期,女方为家庭倾注的心血、购买的共同生活用品等均已归零,不可产生增值的可能。
  我国《婚姻法》在财产分配方面鼓励创造性劳动,并没有对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繁重付出予以重视。例如,部分女性会因较大的家庭压力选择发展潜力较小的岗位或者离职,等到孩子长大或者家庭条件改善的情况下,丈夫却因出轨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例屡见不鲜。此时此刻,女性已与社会脱节,面临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压力。值得说明的是,《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为双方已经获取的财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无法享受丈夫积累后的财富,无形之中出现了财产分配不公的趋势,与此同时,女性牺牲职业规划回归家庭的部分并未在财产分配时体现。
  负资产也是婚姻财产分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新《婚姻法》中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所承担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的债务责任。”由此可见,即便夫妻双方离婚了,女性仍旧需要承担夫妻双方债务的1/2,如果男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则需要由女方全部承担。新《婚姻法》中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双方处于各自经济独立的状态时,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的以一方所有财产偿清债务。”虽然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对女性生活的影响,但是其所呈现的销售不甚明显,很多女性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依旧承担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三、完善《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
  《婚姻法》的五大原则之一则是“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婚姻法》第40条规定:“照顾老人,抚育孩子,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得到补偿。”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颇有“纸上谈兵”之意。
  对此,相关人员要加强对《婚姻法》的完善,将保护女性权益的法治精神贯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特别是在财产分配方面更是要力求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以“房产分割”问题为例,夫妻双方确定婚姻法律关系时,女方购置的生活用品、装修费用等均应计入家庭总资产,并设置一定的比例,如男方买房支付90万元,女方装修、嫁妆等共计30万元,家庭总资产120万元,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房产估计值160万元,此时此刻,女方则可以分得其中的40万。
  与此同时,完善财产举证制度,由被举证一方提交证据证明财产属于自己,健全家庭财产登记制度,为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时获得合理补偿创造有利条件。注重延续保护,承认女性对家庭的特殊贡献,秉持定量分析的原则设置一定比例,补偿女性对家庭的牺牲与付出,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根据当时生活水平为标准予以补偿,确保女性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获得与婚姻关系存续期相对平等的生活水平。严格划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家庭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否则则视为其中一方的單独债务,举得不良举债现象的出现,有效维护女性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女性在家庭婚姻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家庭生活中的“中流砥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就当前《婚姻法》中财产分配的现状来看,相关人员应结合当前现实情况,关注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逐步完善《婚姻法》中的财产分配制度,将其适当性地向女性倾斜,从法律层面予为女性权益提供优质保障,充分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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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许热弟(1988.11~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河南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专注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商法务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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