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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从1998年第一篇有关法和金融的研究文献发表以来,20多年在法律对金融发展影响的研究上已取得丰硕的成果。本文简单介绍法律起源论的主要内容,对相关的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回顾。
关键词:法律起源 金融发展 影响
经济学家在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比较时,发现不同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结构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美国和英国,大公司的股權为何非常分散地被多数人持有?为什么意大利的公司很少上市?德国股票市场虽然较小,但却拥有一个强而有力的银行体系。到底是哪些具体因素影响到金融制度的发展?为解释金融发展在国别间的差异,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Vishny(1998)(以下简称LLSV)提出了法律起源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传统的公司契约理论认为能否切实保护外部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是确保资本流入公司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外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公司内部人(如管理层或大股东)对投资者的掠夺程度,从而促进金融发展;其次,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规则在不同国家中存在系统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则来源于该国的法律传统或者法律起源。一般而言,普通法系国家(起源于英国法)对于外部投资者的保护比民法系国家(起源于罗马法)要强有力;第三,欧洲的各种法律传统通过征服、殖民和模仿得以扩展到全球各地。这样一种由于历史性的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法系之间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不同国家间金融体系和金融发展的差异。
LLSV(1998)挑选了49个国家的民商法作为样本来进行研究,依据法律起源将这些国家分别划入普通法系、法国民法系、德国民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这四大法系,系统地分析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下,各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和资本市场发展及经济增长间的关系。LLSV并构建出小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指数、法律执行指数等特定指标并加以量化,从而对各国法律保护外部投资者的程度和法律执行的质量进行比较。LLSV发现,不同起源的法律制度在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上存在着差异: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上,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普通法系国家的保护力度最强,法国民法系国家的保护力度最弱,德国民法系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国家则居中(前者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不如后者,但在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强于后者);在保护投资者法律的执行力度上,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表现最佳,普通法系国家次之,德国民法系国家再次之,法国民法系国家仍然表现最差。另外,在那些对投资者权利保护较差的国家中,都发展出相应的替代机制:如强制分红和法定储备要求等,所有权集中度相对较高。
Djankov、La Porta、Log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8)构建出一种新的衡量法律保护小股东权益以防止公司内部人掠夺的指标--反自我交易(self-dealing)指数,以取代LLSV(1998)提出的反董事权利指数。跨国实证结果显示该指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大幅度地高于法国民法系国家,同时该指标能显著地预测各国间股票市场发展的差异,进一步验证LLSV(1998)的相关结论。
La Porta、Log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8)全面回顾了LLSV(1998)文章发表以后二十年间的后续研究。他们仔细梳理了法律起源和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权利保护、所有权集中度等的关联性,探讨了法律起源和文化、政治等因素中谁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更重要,应用法律起源论来解释金融发展历史上的一些事实,并对普通法国家的金融和经济绩效优于法国民法系国家的现实给出了全面的解释。LLS再次强调了他们的观点:首先,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而且这些差异是可以被衡量并进行量化地。其次,法律法规上的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律起源。第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的法律传统风格上的基本分歧可以很好地解释法律法规为何存在差异:民法传统强调政策执行,普通法传统强调支持市场。最后,衡量法律法规的指标上的差异,会影响金融发展和经济产出。
Blazy、Chopard和Nigam(2013)对英法两国的破产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法国的破产程序更多地保护债务人的资产,并更多地关注于担保债权、公共索赔和无担保债权之间的相互协调。在英国则相反,破产程序更多地关注清算、破产管理和重组。另一方面,英国的清算程序更强烈地反对管理不善,并对担保债权提供更多的保护。从中可以看出,后者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程度更高。
参考文献:
[1]La Porta, Rafael,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 Vishny. Law and Finance[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 106(6):1113-1155.
[2]Djankov, Simeon,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Self-dealing[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8, 88(3): 430-465.
[3]La Porta, Rafael,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egal Origins[J].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08, 46(2):285-332.
[4]Blazy, Régis, Bertrand Chopard, and Nirjhar Nigam. Building legal indexes to explain recovery rates: An analysis of the French and English bankruptcy codes[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13, 37(6): 1936-1959.
关键词:法律起源 金融发展 影响
经济学家在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比较时,发现不同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结构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美国和英国,大公司的股權为何非常分散地被多数人持有?为什么意大利的公司很少上市?德国股票市场虽然较小,但却拥有一个强而有力的银行体系。到底是哪些具体因素影响到金融制度的发展?为解释金融发展在国别间的差异,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Vishny(1998)(以下简称LLSV)提出了法律起源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传统的公司契约理论认为能否切实保护外部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是确保资本流入公司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外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公司内部人(如管理层或大股东)对投资者的掠夺程度,从而促进金融发展;其次,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规则在不同国家中存在系统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则来源于该国的法律传统或者法律起源。一般而言,普通法系国家(起源于英国法)对于外部投资者的保护比民法系国家(起源于罗马法)要强有力;第三,欧洲的各种法律传统通过征服、殖民和模仿得以扩展到全球各地。这样一种由于历史性的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法系之间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不同国家间金融体系和金融发展的差异。
LLSV(1998)挑选了49个国家的民商法作为样本来进行研究,依据法律起源将这些国家分别划入普通法系、法国民法系、德国民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这四大法系,系统地分析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下,各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和资本市场发展及经济增长间的关系。LLSV并构建出小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指数、法律执行指数等特定指标并加以量化,从而对各国法律保护外部投资者的程度和法律执行的质量进行比较。LLSV发现,不同起源的法律制度在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上存在着差异: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上,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普通法系国家的保护力度最强,法国民法系国家的保护力度最弱,德国民法系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国家则居中(前者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不如后者,但在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强于后者);在保护投资者法律的执行力度上,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表现最佳,普通法系国家次之,德国民法系国家再次之,法国民法系国家仍然表现最差。另外,在那些对投资者权利保护较差的国家中,都发展出相应的替代机制:如强制分红和法定储备要求等,所有权集中度相对较高。
Djankov、La Porta、Log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8)构建出一种新的衡量法律保护小股东权益以防止公司内部人掠夺的指标--反自我交易(self-dealing)指数,以取代LLSV(1998)提出的反董事权利指数。跨国实证结果显示该指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大幅度地高于法国民法系国家,同时该指标能显著地预测各国间股票市场发展的差异,进一步验证LLSV(1998)的相关结论。
La Porta、Log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8)全面回顾了LLSV(1998)文章发表以后二十年间的后续研究。他们仔细梳理了法律起源和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权利保护、所有权集中度等的关联性,探讨了法律起源和文化、政治等因素中谁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更重要,应用法律起源论来解释金融发展历史上的一些事实,并对普通法国家的金融和经济绩效优于法国民法系国家的现实给出了全面的解释。LLS再次强调了他们的观点:首先,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而且这些差异是可以被衡量并进行量化地。其次,法律法规上的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律起源。第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的法律传统风格上的基本分歧可以很好地解释法律法规为何存在差异:民法传统强调政策执行,普通法传统强调支持市场。最后,衡量法律法规的指标上的差异,会影响金融发展和经济产出。
Blazy、Chopard和Nigam(2013)对英法两国的破产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法国的破产程序更多地保护债务人的资产,并更多地关注于担保债权、公共索赔和无担保债权之间的相互协调。在英国则相反,破产程序更多地关注清算、破产管理和重组。另一方面,英国的清算程序更强烈地反对管理不善,并对担保债权提供更多的保护。从中可以看出,后者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程度更高。
参考文献:
[1]La Porta, Rafael,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 Vishny. Law and Finance[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 106(6):1113-1155.
[2]Djankov, Simeon,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Self-dealing[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8, 88(3): 430-465.
[3]La Porta, Rafael,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egal Origins[J].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08, 46(2):285-332.
[4]Blazy, Régis, Bertrand Chopard, and Nirjhar Nigam. Building legal indexes to explain recovery rates: An analysis of the French and English bankruptcy codes[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13, 37(6): 1936-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