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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此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如何顺应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在保证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挑战;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段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任务、措施,这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如何顺应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在保证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
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不仅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而且《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不是颠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但不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否定,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也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强调审判作为一种职能处于中心地位。即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提出来的,不是对法、检、公三机关的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其存在一定不足的弥补和完善。检察机关应当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顺势而为,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以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审判的实质是什么?我们认为,审判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由各诉讼主体共同参加的诉讼活动。庭审的主体是包括两造在内的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没有起诉指控就没有法庭和审判,裁判的基础也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情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能置于审判之度外,而应当作为审判的一部分进行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要以审判标准来衡量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的采集、确认活动符合庭审的要求,防止出现非法证据,造成冤假错案,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权,确保案件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绝对地强化法院的审判职能,弱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侦、控、审三者之间并不是绝对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指导作用,但也必然离不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以审判为中心”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其根本目的是要在各个诉讼阶段,使各个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只有检察机关全程全方位的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才能确保这一目的最终实现。
二、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没有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也并非弱化检察监督,反而对强化诉讼监督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侦查是公诉的基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要强化对侦查工作的引导或指导,加大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病案”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要注意引导侦查人员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尤其对于重大案件要及时提前介入,加强对侦查的规制和取证的引导,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全面收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确保证据符合法院裁判所需标准和要求,不因各種人为因素影响案件质量,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转变观念,确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给包括批捕、起诉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内的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难得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的考验和挑战,具体到公诉工作来说,需要从指导思想、司法理念、工作重心、办案方式、评价机制等方面实现根本性的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带给我们的更是极具积极意义的发展机遇。检察机关应当顺势而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做强刑事指控的大控方,以保障检察机关在依法高效指控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法治新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主要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搏,必须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要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并践之于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需要由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形成合力,才能贯彻实施。就整个诉讼法律关系而言,尤其是庭审的成功与否,它是控、辩、审三种职能的总和,缺少任何一方,这一诉讼就是一个不完整的诉讼,甚至是一个失败的诉讼。从这一意义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综合公、检、法和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正能量的合成,而这个过程自始至终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也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这项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尽管目前在实践中,我们还没有看到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模式的巨大变化,但是检察机关应未雨绸缪,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适应现代司法要求。
参考文献:
[1]崔盛刚,梁健.审理者裁判,如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N].人民法院报,2015-1-30.
[2]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J]. 人民检察, 2015(1):9.
[3]魏晓娜,范培根.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宏观思考和改革建议[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70.
[4]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1-14.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挑战;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段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任务、措施,这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如何顺应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在保证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
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不仅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而且《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不是颠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但不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否定,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也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强调审判作为一种职能处于中心地位。即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提出来的,不是对法、检、公三机关的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其存在一定不足的弥补和完善。检察机关应当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顺势而为,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以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审判的实质是什么?我们认为,审判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由各诉讼主体共同参加的诉讼活动。庭审的主体是包括两造在内的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没有起诉指控就没有法庭和审判,裁判的基础也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情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能置于审判之度外,而应当作为审判的一部分进行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要以审判标准来衡量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的采集、确认活动符合庭审的要求,防止出现非法证据,造成冤假错案,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权,确保案件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绝对地强化法院的审判职能,弱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侦、控、审三者之间并不是绝对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指导作用,但也必然离不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以审判为中心”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其根本目的是要在各个诉讼阶段,使各个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只有检察机关全程全方位的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才能确保这一目的最终实现。
二、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没有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也并非弱化检察监督,反而对强化诉讼监督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侦查是公诉的基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要强化对侦查工作的引导或指导,加大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病案”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要注意引导侦查人员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尤其对于重大案件要及时提前介入,加强对侦查的规制和取证的引导,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全面收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确保证据符合法院裁判所需标准和要求,不因各種人为因素影响案件质量,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转变观念,确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给包括批捕、起诉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内的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难得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的考验和挑战,具体到公诉工作来说,需要从指导思想、司法理念、工作重心、办案方式、评价机制等方面实现根本性的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带给我们的更是极具积极意义的发展机遇。检察机关应当顺势而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做强刑事指控的大控方,以保障检察机关在依法高效指控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法治新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主要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搏,必须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要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并践之于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需要由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形成合力,才能贯彻实施。就整个诉讼法律关系而言,尤其是庭审的成功与否,它是控、辩、审三种职能的总和,缺少任何一方,这一诉讼就是一个不完整的诉讼,甚至是一个失败的诉讼。从这一意义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综合公、检、法和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正能量的合成,而这个过程自始至终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也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这项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尽管目前在实践中,我们还没有看到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模式的巨大变化,但是检察机关应未雨绸缪,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适应现代司法要求。
参考文献:
[1]崔盛刚,梁健.审理者裁判,如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N].人民法院报,2015-1-30.
[2]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J]. 人民检察, 2015(1):9.
[3]魏晓娜,范培根.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宏观思考和改革建议[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70.
[4]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