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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裁判中法官不应只是“法律语言的传声筒,只是消极被动之人,对法律的强制力与约束力皆无缓和能力的一台自动的法律贩卖机”。在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缺失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而拒绝裁判案件,而是必须把握正义,领会法律精神,正确地裁判案件。同时法官做出的价值判断绝不是主观臆断,而是要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发挥价值判断的作用,又要克服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便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感觉,准确的把握法律条文的涵义,运用正确的推理方法从而做出相对合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