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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出狱,行贿人送上”坐牢补偿费“,专家对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本文对有罪和无罪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和剖析,认为坐牢补偿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有利被告的刑法推理原则,”坐牢补偿费“依然是刑法的探照灯还没有照到的角落.文中提出在我国刑法里增设”后职务犯罪"--后受贿罪,从而有效规制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