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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矛盾也层出不穷,人们的生活压力大,心理负担沉重,在受到外界的不良刺激时不能合理有效发泄不良情绪,容易造成极端暴力犯罪。据调查,近几年的暴力型犯罪中,有三分之一左右属于情绪性犯罪,六起命案祸起激情。激情犯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刑事立法对激情犯罪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激情犯罪的适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素质,导致对激情犯罪的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因此,将激情犯罪引入刑法,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迫在眉睫。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被害人过错;量刑
一、激情犯罪概述
激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暂时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界定激情犯罪为:“行为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巨大的不良的刺激,造成强大的情感冲动,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失去自我控制而着手实施的犯罪。”
实践中激情犯罪往往伴随被害人的巨大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下,犯罪行为人心理矛盾激增,失去理智,而实施犯罪行为。龙勃罗梭提出:“激情犯对犯罪工具的选择也是很匆促的,往往是顺手接触到的工具。”可见激情犯罪人事先是没有预谋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可将激情犯罪定义为:是在被害人的巨大刺激下,犯罪行为人产生强烈的消极激情,在这种消极激情的支配下暂时不受自身控制,丧失理智而实行的冲动的犯罪行为。
二、激情犯罪的认定
起因标准,是指引起激情犯罪产生的法定刺激诱因。首先,激情犯罪诱因必须来自被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重大的不道德行为;其次,言语挑衅限于严重侮辱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的人格,行为挑衅限于危及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最后,这种挑衅行为能是社会大多数人产生激情情绪。至于激情的程度,是因人而异的,有的人不易受到外界的刺激,而有的人因自身素质等原因,心理承受能力弱,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这就有赖于司法人员的裁量。
主观标准是指犯罪行为人处在激情状态下,暂时丧失理智,内心不受自我控制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断定犯罪主体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时是不是在激情状态下呢?学界存在三种判断标准:首先是一般人标准,即在某种刺激情况下普通大众的反应,是否会达到激情的程度;其次是行为人标准,就是行为人在这种刺激下所做出的反应,其所达到的激情程度;最后是混合标准,先判断一般人在这种刺激下所做的反应,再考虑行为人因素。我认为混合标准更合理。首先,基于个体的差异的多样性,在判断是否因受到外界刺激而处于激情的控制之下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仅以一般人在某种情况下的反应为依据,会使个人因素失去作用,无法考察实际案件的特殊性,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判断是否被激情控制时,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特性。在考虑个体因素的同时,也要考虑客观标准。如果仅考虑个人因素,很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失衡的状况,即脾气暴躁的人更易因受到外界刺激而失去理智,而被认定为激情犯罪,在量刑时得到较轻的处罚,而脾气温和的人却因为没有激动的情绪而被认定为普通的犯罪从而无法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减轻。所以采用混合标准更为合理。
时间标准是指促使激情犯罪成立的时间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在被害人巨大的过错刺激下才产生的实施故意犯罪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产生犯罪的意思表示之后马上就进行了犯罪行为,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认定为激情犯罪。此处激情犯罪的时间限制可以参考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规定为“当场、当时”。
对象标准是指激情犯罪行为人只能指向对其进行刺激的人,不能对第三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激情控制下,为了泄愤而针对被害人以外的他人,如被害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等,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成立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属于在激情状态控制下实施的暴力犯罪,像盗窃罪、绑架罪等需要事先预谋策划才能进行的犯罪则肯定不能构成激情犯罪。由此可见其侵犯的客体是生命权和健康权。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也证明了激情犯罪可成立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中。因此综合分析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激情犯罪的范围应限制在以特定或不特定的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为犯罪客体的犯罪中。也就是说,故意杀人还有伤害都可以成立激情犯罪。
三、激情犯罪的刑事責任及量刑
激情犯罪负刑责的理论依据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首先,从侵犯的客体看,激情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犯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其次,激情主体实施的犯罪一般是暴力犯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且,行为人在激情情绪开始膨胀时,明知道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任由发展,这明显是主观上的故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均衡原则,在分析罪刑轻重的时候,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现实的社会危害大小,也要综合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这样才能做到罪行均衡。
激情犯罪人的自身因素在激情犯罪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被害人因素可能是犯罪发生的导火线,甚至在某些激情犯罪中,被害人巨大过错成为决定犯罪有无的关键因素。被害人的刺激是激情犯罪产生的前提,这就要求在分析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
从犯罪人的方面讲,激情犯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因为受到被害人的巨大刺激处于冲动不理智状态。此时激情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比预谋型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从被害人角度讲,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巨大的过错刺激是激情犯罪的诱因,所以被害人自己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可以借鉴英美法官提出的挑衅原则,挑衅者的行为降低了被挑衅者后来实施犯罪行为的过错,使得被挑衅者的行为有部分正当性,但这并不是说挑衅者就该受到被挑衅者的暴力行为,而是认为对挑衅者实施暴力犯罪比对无辜者实施犯罪行为的错误相对来说较小。
从激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讲,一般的预谋性犯罪计划详密,犯罪人犯罪后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相反,激情犯罪人犯罪前缺乏周密的计划,仅凭一时冲动,在犯罪终了后多深刻反省。所以激情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减轻处罚也比较合法。
从刑罚目的来讲,如果纯粹只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人再次犯同样的罪,那么对大部分激情犯罪行为人其实可以不用判刑,毕竟遇到同样的刺激的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此,对激情犯判处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特殊预防,而是为了一般预防,警告公众学会控制情绪。
我国刑法中尚未将激情犯罪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目前司法中只是把它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致使司法审判中对激情犯罪人的刑罚裁量相对随意,因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当中明确规定出将激情犯罪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只有明确了激情犯罪的量刑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结语
在激情犯罪中,犯罪结果是考虑量刑的重要方面,但是,犯罪的起因以及被害人的过错也是评价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量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单纯按照普通犯罪的量刑标准来确定激情犯的量刑,则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罚的量刑原则,这样对犯罪主体是不公平的。明确规定激情犯罪可以给司法裁判提供一个准确的依据,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量刑的随意性和武断性,保证同类案件的量刑统一。因此,激情犯罪的法定能保证罪刑一致。(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初红漫,《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正当根据》,《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
[2] 宋术,《论激情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商业经济2007年第五期(总第290期)。
[3] 武雁萍,《试论“激情犯罪”》,载《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07年第六期。
[4] 韩志泰,《激情犯罪的认定》,法制与社会,2013·3(下)。
[5]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被害人过错;量刑
一、激情犯罪概述
激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暂时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界定激情犯罪为:“行为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巨大的不良的刺激,造成强大的情感冲动,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失去自我控制而着手实施的犯罪。”
实践中激情犯罪往往伴随被害人的巨大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下,犯罪行为人心理矛盾激增,失去理智,而实施犯罪行为。龙勃罗梭提出:“激情犯对犯罪工具的选择也是很匆促的,往往是顺手接触到的工具。”可见激情犯罪人事先是没有预谋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可将激情犯罪定义为:是在被害人的巨大刺激下,犯罪行为人产生强烈的消极激情,在这种消极激情的支配下暂时不受自身控制,丧失理智而实行的冲动的犯罪行为。
二、激情犯罪的认定
起因标准,是指引起激情犯罪产生的法定刺激诱因。首先,激情犯罪诱因必须来自被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重大的不道德行为;其次,言语挑衅限于严重侮辱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的人格,行为挑衅限于危及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最后,这种挑衅行为能是社会大多数人产生激情情绪。至于激情的程度,是因人而异的,有的人不易受到外界的刺激,而有的人因自身素质等原因,心理承受能力弱,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这就有赖于司法人员的裁量。
主观标准是指犯罪行为人处在激情状态下,暂时丧失理智,内心不受自我控制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断定犯罪主体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时是不是在激情状态下呢?学界存在三种判断标准:首先是一般人标准,即在某种刺激情况下普通大众的反应,是否会达到激情的程度;其次是行为人标准,就是行为人在这种刺激下所做出的反应,其所达到的激情程度;最后是混合标准,先判断一般人在这种刺激下所做的反应,再考虑行为人因素。我认为混合标准更合理。首先,基于个体的差异的多样性,在判断是否因受到外界刺激而处于激情的控制之下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仅以一般人在某种情况下的反应为依据,会使个人因素失去作用,无法考察实际案件的特殊性,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判断是否被激情控制时,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特性。在考虑个体因素的同时,也要考虑客观标准。如果仅考虑个人因素,很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失衡的状况,即脾气暴躁的人更易因受到外界刺激而失去理智,而被认定为激情犯罪,在量刑时得到较轻的处罚,而脾气温和的人却因为没有激动的情绪而被认定为普通的犯罪从而无法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减轻。所以采用混合标准更为合理。
时间标准是指促使激情犯罪成立的时间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在被害人巨大的过错刺激下才产生的实施故意犯罪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产生犯罪的意思表示之后马上就进行了犯罪行为,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认定为激情犯罪。此处激情犯罪的时间限制可以参考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规定为“当场、当时”。
对象标准是指激情犯罪行为人只能指向对其进行刺激的人,不能对第三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激情控制下,为了泄愤而针对被害人以外的他人,如被害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等,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成立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属于在激情状态控制下实施的暴力犯罪,像盗窃罪、绑架罪等需要事先预谋策划才能进行的犯罪则肯定不能构成激情犯罪。由此可见其侵犯的客体是生命权和健康权。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也证明了激情犯罪可成立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中。因此综合分析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激情犯罪的范围应限制在以特定或不特定的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为犯罪客体的犯罪中。也就是说,故意杀人还有伤害都可以成立激情犯罪。
三、激情犯罪的刑事責任及量刑
激情犯罪负刑责的理论依据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首先,从侵犯的客体看,激情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犯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其次,激情主体实施的犯罪一般是暴力犯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且,行为人在激情情绪开始膨胀时,明知道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任由发展,这明显是主观上的故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均衡原则,在分析罪刑轻重的时候,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现实的社会危害大小,也要综合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这样才能做到罪行均衡。
激情犯罪人的自身因素在激情犯罪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被害人因素可能是犯罪发生的导火线,甚至在某些激情犯罪中,被害人巨大过错成为决定犯罪有无的关键因素。被害人的刺激是激情犯罪产生的前提,这就要求在分析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
从犯罪人的方面讲,激情犯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因为受到被害人的巨大刺激处于冲动不理智状态。此时激情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比预谋型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从被害人角度讲,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巨大的过错刺激是激情犯罪的诱因,所以被害人自己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可以借鉴英美法官提出的挑衅原则,挑衅者的行为降低了被挑衅者后来实施犯罪行为的过错,使得被挑衅者的行为有部分正当性,但这并不是说挑衅者就该受到被挑衅者的暴力行为,而是认为对挑衅者实施暴力犯罪比对无辜者实施犯罪行为的错误相对来说较小。
从激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讲,一般的预谋性犯罪计划详密,犯罪人犯罪后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相反,激情犯罪人犯罪前缺乏周密的计划,仅凭一时冲动,在犯罪终了后多深刻反省。所以激情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减轻处罚也比较合法。
从刑罚目的来讲,如果纯粹只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人再次犯同样的罪,那么对大部分激情犯罪行为人其实可以不用判刑,毕竟遇到同样的刺激的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此,对激情犯判处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特殊预防,而是为了一般预防,警告公众学会控制情绪。
我国刑法中尚未将激情犯罪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目前司法中只是把它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致使司法审判中对激情犯罪人的刑罚裁量相对随意,因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当中明确规定出将激情犯罪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只有明确了激情犯罪的量刑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结语
在激情犯罪中,犯罪结果是考虑量刑的重要方面,但是,犯罪的起因以及被害人的过错也是评价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量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单纯按照普通犯罪的量刑标准来确定激情犯的量刑,则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罚的量刑原则,这样对犯罪主体是不公平的。明确规定激情犯罪可以给司法裁判提供一个准确的依据,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量刑的随意性和武断性,保证同类案件的量刑统一。因此,激情犯罪的法定能保证罪刑一致。(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初红漫,《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正当根据》,《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
[2] 宋术,《论激情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商业经济2007年第五期(总第290期)。
[3] 武雁萍,《试论“激情犯罪”》,载《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07年第六期。
[4] 韩志泰,《激情犯罪的认定》,法制与社会,2013·3(下)。
[5]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