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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社会上有一种很普遍的说法:“得什么千万别得病”,虽这种说法不可能实现,但是却反映出这样一个社会问题,那就是医者与患者的关系。
医患之间本是一种信赖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原本唇齿相依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起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天价医药费,以药养医,乱开收费项目等等这些导致了病者对医方的不信任,大多数的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并不了解甚至是一无所知,这种时候,患者就把希望寄托到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身上,患者对于医生的诊断等一系列的行为给付医药费,是一种有偿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医者与患者是不是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患者的权利能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虽然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公益单位,但是,笔者认为,医患之间仍旧存在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支付费用来为自己换来健康,而医者收取费用后就要履行义务,尽可能的保障患者的健康。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必备的法定内容,因此,医患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既然医患关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医患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消费关系”,患者作为消费者根据《消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我们再回到一开始的那句话:“得什么千万别得病”,为什么人们现在对看病这么害怕,这么的谈病色变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下面的这些例子: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某节目中报道过一起天价医药费,一个老太太看病费用既然达五百多万,而真正用于病情的费用确是连零头也不及,其他的与病情无大碍费用却是惊人。
笔者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过看病的经历吧,现如今,不管大病小病,只要去医院都要先挂号,当然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等医生诊断后对于医生的诊断结果及开出的药方相信没有几个人会认得出,有的医生干脆就写个代号,让你去拿药。往往弄的患者莫名其妙,拿回来一大堆药却不知道那些药有用,那些药没用。笔者曾经有过亲身经历,记得有一次笔者感冒咳嗽,就到医院就诊,医生看了一下然后让我去先做个肺部检查,说要看看是不是肺有问题,因为我咳嗽的厉害,我觉得有道理,就去做了,做完后没有问题,医生又建议我去验血,我就莫名其妙了,感冒还要验血,医生说要查查是不是病毒性感冒,我彻底糊涂了,最后由折腾了一番,终于查出只是普通的感冒,医生就在病历卡上龙飞凤舞的写了一堆不知道能不能称的上字的字,让我去拿药,我来到取药处拿了一大堆,有吊瓶的,有吃的,有冲着喝的,回去一算看个感冒居然花了三四百!我有个朋友去看病更厉害,医生一上来不问病情,问我朋友带了多少钱,然后问有没有医保,我朋友被问蒙了,然后医生说要是钱带少,没有医保的话就开少点,反之就开多点。这病人还有什么权利呢?
有人作过一个统计,就是你活到80岁的话,你的医疗费最起码要20万,如果你生大病的话,那就是30万。40万甚至几百万!想想,如果是工薪阶层,做一辈子的工资还没有这么多,要是生病的话那哪有钱看病?怪不得人人谈病色变啊!
要改变这中现状,我们就要改革,笔者认为,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医院归还患者的知情权,医师对患者就要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病人的知情权不仅只是享有,还要有保障,要落实到实处,那怎样才能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首先要通过法律来约束医生与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一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除了法律保障,还必须改变目前医院与一些药厂挂钩,图私利的局面。部分医生为了利益,在做什么检查,开什么药方面,都和他们的收入紧密联系,乱开处方、私下做手脚等现象才不断出现。另外,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医生职业道德的培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就要切实的保障患者的权利,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使其与医者处在平等的地位,让患者清楚自己的病情,医生的处方能够对症下药,改变医方说什么,患者就是什么的被动局面。
是否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民生计,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
请归还患者的知情权吧!
医患之间本是一种信赖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原本唇齿相依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起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天价医药费,以药养医,乱开收费项目等等这些导致了病者对医方的不信任,大多数的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并不了解甚至是一无所知,这种时候,患者就把希望寄托到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身上,患者对于医生的诊断等一系列的行为给付医药费,是一种有偿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医者与患者是不是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患者的权利能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虽然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公益单位,但是,笔者认为,医患之间仍旧存在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支付费用来为自己换来健康,而医者收取费用后就要履行义务,尽可能的保障患者的健康。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必备的法定内容,因此,医患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既然医患关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医患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消费关系”,患者作为消费者根据《消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我们再回到一开始的那句话:“得什么千万别得病”,为什么人们现在对看病这么害怕,这么的谈病色变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下面的这些例子: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某节目中报道过一起天价医药费,一个老太太看病费用既然达五百多万,而真正用于病情的费用确是连零头也不及,其他的与病情无大碍费用却是惊人。
笔者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过看病的经历吧,现如今,不管大病小病,只要去医院都要先挂号,当然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等医生诊断后对于医生的诊断结果及开出的药方相信没有几个人会认得出,有的医生干脆就写个代号,让你去拿药。往往弄的患者莫名其妙,拿回来一大堆药却不知道那些药有用,那些药没用。笔者曾经有过亲身经历,记得有一次笔者感冒咳嗽,就到医院就诊,医生看了一下然后让我去先做个肺部检查,说要看看是不是肺有问题,因为我咳嗽的厉害,我觉得有道理,就去做了,做完后没有问题,医生又建议我去验血,我就莫名其妙了,感冒还要验血,医生说要查查是不是病毒性感冒,我彻底糊涂了,最后由折腾了一番,终于查出只是普通的感冒,医生就在病历卡上龙飞凤舞的写了一堆不知道能不能称的上字的字,让我去拿药,我来到取药处拿了一大堆,有吊瓶的,有吃的,有冲着喝的,回去一算看个感冒居然花了三四百!我有个朋友去看病更厉害,医生一上来不问病情,问我朋友带了多少钱,然后问有没有医保,我朋友被问蒙了,然后医生说要是钱带少,没有医保的话就开少点,反之就开多点。这病人还有什么权利呢?
有人作过一个统计,就是你活到80岁的话,你的医疗费最起码要20万,如果你生大病的话,那就是30万。40万甚至几百万!想想,如果是工薪阶层,做一辈子的工资还没有这么多,要是生病的话那哪有钱看病?怪不得人人谈病色变啊!
要改变这中现状,我们就要改革,笔者认为,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医院归还患者的知情权,医师对患者就要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病人的知情权不仅只是享有,还要有保障,要落实到实处,那怎样才能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首先要通过法律来约束医生与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一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除了法律保障,还必须改变目前医院与一些药厂挂钩,图私利的局面。部分医生为了利益,在做什么检查,开什么药方面,都和他们的收入紧密联系,乱开处方、私下做手脚等现象才不断出现。另外,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医生职业道德的培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就要切实的保障患者的权利,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使其与医者处在平等的地位,让患者清楚自己的病情,医生的处方能够对症下药,改变医方说什么,患者就是什么的被动局面。
是否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民生计,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
请归还患者的知情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