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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等国家法规、标准时,由于对《容规》和国家标准中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在具体工作时存在许多争议,至使制造单位走了许多曲折的道路。现就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加以讨论,望广大业内同仁,多交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