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安全
随着世界进入以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重要武器,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和核心要素。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21年2月1日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安全是现代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新时代国家安全由包括科技安全在内的多领域安全构成。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包括科技安全等多领域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体系。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可见,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具有深刻内涵和广泛外延,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加强相关领域的国家安全立法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这一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立法保障。笔者建议制定《关于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专门法规,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规定》主要应突出以下内容:
第一,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安全,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知识产权保障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国家安全法》对维护科技安全任务、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建议由《规定》具体化,使上位法真正全面充分发挥作用。重点应立法鼓励创新主体在发达国家编织的知识产权网络中寻找缺口与突破点,自主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打破发达国家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垄断;完善关键核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保护,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效率,使我国早日摆脱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局面,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为我国科技安全提供法治保障与支撑。
第二,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事关国家安全,必须依法严格审查、严格管理。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建立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中,应当着力审查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同时,《办法》规定了各地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细则。目前,部分地方制定了审查细则,但在内容方面存在较大差别。笔者建议,应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进一步以立法形式确定,以维护法制统一;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应当尽量规范化、法治化,为各地相关申请主体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使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工作有法可依,依法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法律规制。做好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工作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内容和措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确保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创新的健康规范发展,从而保障科技安全、经济安全。要立法保障市场主体公平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知识产权公平交易秩序,防范部分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优势,影响、损害科技安全。制定正当有力的制约措施,细化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形成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強有力制约,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积极引导支持在法律范围内推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运用,有效保护正当权利的行使与正当利益的获取,激发创新活力,以立法有力推动和指引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
第四,推进知识产权有关立法的域外适用。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我们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决不放弃正当利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就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机制、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对境外产生的与境内特定关联行为具有管辖权,充分体现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精神,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企业境外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鼓励与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完善。
第五,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建议对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作出立法规定,以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建议包括:建立对专利侵权风险、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国际合资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境外知识产权壁垒风险等国际知识产权风险的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对我国在其他国家市场布局的领域、数量等关键知识产权信息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对其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和预警;有针对性地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确定重点预警国家和地区、重点预警行业、重点预警产品;对可能产生重大技术变革的高新技术产品实施跟踪和预测;制定国际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的应急预案,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争取主动。
第六,健全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立法。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后跨国经营的不断拓展,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需求日趋强烈和多样,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笔者建议,以立法形式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推动构建纵横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强国家层面维权援助统筹协调,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加强展会、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领域维权援助;立法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经营安全。
(本文系《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的体系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立项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