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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改善森林经营和规范采伐行为,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及其制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国内市场的稳定发展,美国于2008年出台了《雷斯法案修订案》。这对于木材进口大国和木制品出口大国的中国来说,无疑为其木材及木制品加工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挑战,对我国林产品贸易带来巨大且无法回避的影响。本文简述了《雷斯法案》的发展历程,比较《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的异同。并分析了中美木质林产品贸易的现状,探讨修订案对我国木质林产品贸易的正反影响,进而提出我国相应的战略措施。
关键词:雷斯法案修订案;非法采伐;木质林产品贸易
一、研究背景
非法采伐指违反采伐国法律法规的木材采伐行为。当前,非法采伐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林业热点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下,在2008 年,美国修订了具有百年历史的《雷斯法案》,使其涉及的领域延伸到非法木材贸易,并于2010 年4 月全面正式实施,成为第一个通过立法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国家。
1.《雷斯法案》研究综述
解炜炜,陈嘉文认为修订《雷斯法案》,是从木制品需求方考虑,使其成为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有力工具。吴柏海,张蕾认为法案修订后,美国将可以凭借法律手段迫使其竞争对手披露产品在生产、贸易中的相关信息,从而达到合法窥探他国林业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的目的。王连茂,程宝栋认为《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杜仪方认为修订案成立后,基于尽职调查义务,木材或林产品进口商开始对其供货商加强询问,以实现对于供货资质的检查。
2.《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的异同
《雷斯法案修订案》颁布不久,世界上另一主要的林产品市场欧盟于2010年7月通过《欧盟木材法案》,并拟于2013年3月实施。虽然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本质上类似,但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同:①对非法木材贸易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无论在木材供应链的哪个环节被确定为非法,《雷斯法案修订案》都视其为非法采伐,而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相比之下,《欧盟木材法案》对非法采伐的认定范围略小,其对于木材非法来源的判断是基于首次市场投放原则,即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对以任何方式首次将木材或木制品投放欧洲市场(用于销售或使用)的供应行为予以约束。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上有所不同。《雷斯法案修订案》要求木材贸易商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木材贸易,试图将非法木材进入美国市场的概率降低为零。而《欧盟木材法案》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相对宽松,欧盟要求木材贸易商证明其已通过尽职调查系统,以减少非法木材销售的风险。
二、中美林产品贸易的现状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木材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国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林业国际地位。中国是世界上林产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近些年中国与美国已成为重要的林业经贸合作伙伴。FAO数据库显示,2010年,中国向美国出口林产品总额为13.29亿美元,同比增长5.14%。同年,美国向中国出口林产品总额48.08亿美元,同比增长33.96%。中美木质林产品贸易成为拉动两国林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对美国出口林产品的贸易额总体上在增长。其中2000年到2006年,贸易额不断上涨,2006到2010年,贸易额波动下降(如下图)。
数据来源:联合国联农组织FAO数据库
2011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额前五位的贸易伙伴分别是美国(53%)、日本(19%)、英国(11%)、中国香港(10%)和澳大利亚(7%)。可见,美国是中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最主要伙伴之一,是中国木质林产品位居第一位的出口市场。
三、《雷斯法案》修订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的影响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世界林产品的消费量日益增加,产品需求的增长与森林资源大幅减少所引起的林产品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各地区和国家间存在着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不平衡问题,使得林产品国际贸易额呈波动性变化,总体为上升趋势 。因此,《雷斯法案修订案》作为中国木质林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门槛,必将对全球,特别是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下面将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分别对“木材法案”带来的影响予以辩证分析。
1.积极影响
(1)有助于增强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环保形象。鉴于美国相关部门执法力度强,处罚力度大,
我国木质品企业想要获得长远发展,不得不照章办事,抵制非法采伐的木材,对世界范围内的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和保护野生动植物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有利于使企业意识到并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助于其在国内国际上树立起良好的环保形象。
(2)有利于促使我国建立森林认证体系,规范出口秩序。《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为我国政府在木质林产品国内国际贸易中建立起类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提供了参考。并促使我国建立起自己的管理制度,规范国内原木、木材等林产品的进口和木质家具等林产品的出口。2009 年10 月,我国第一家森林认证机构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森林认证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一步。
2.消极影响
(1)大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一方面,林产品的产品来源信息获取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在法案颁布的初期阶段,林产品贸易企业难以完全了解、适应新规,面临着遭受严厉处罚的风险。这种经营中产生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无疑将使一些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而继续从事林产品贸易出口的企业竞争优势也将被大幅削减。 (3)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大范围贸易保护主义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
四、对策建议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林产品加工基地和贸易中心,中国从全球主要资源国进口木质林产品的数量逐年大幅增长。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木质林产品出口国。由于我国林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为保护其国内市场,美国往往打着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平贸易的幌子,利用其经济势力雄厚、科技手段先进、管理体制完备等有利条件,通过设置过高或不合理的技术标准,严厉的技术法律、法规,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木质林产品进行限制。随着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出台,我国出口商如果在报关过程中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会面临不能出口的风险。面对《雷斯法案修订案》的颁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积极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地,避免因出口目的地单一而造成的“一篮子”贸易风险。美国一直是中国林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主要市场。为了避免贸易危机,中国应在继续巩固美国市场的前提下,继续扩大欧洲、东亚市场,积极开拓中东、拉美和东欧市场,特别关注印度及东南亚等近年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兴市场,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合理有效分散林产品贸易企业的经营风险。
2.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为政府制定产业规划和对外贸易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促进中国林业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面对贸易壁垒频出的巨大压力,众多的林产品企业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屡屡在国外贸易壁垒前败北。为此,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帮助中国林产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我国的行业协会应该借鉴其他国家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避免国内出口企业之间不良的竞争。同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搜集出口信息,对业内企业进行专业的指导。
3.加强木材合法性的合作研究。目前,国际社会对木材及其制品的合法性要求越来越多,但国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关于非法采伐的概念,各国对如何界定其概念范畴分歧较大。各国及相关组织按照自己的想法给出了非法采伐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义增加了解决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的难度,同时为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保护提供了借口。
4.关注美国客户,增强应变能力。在熟悉法案的处罚细则和法规执行的基础上,关注美进口商会对木材来源提出越来越详细的问题,生产和贸易企业能否吸引顾客取决于他们能对木材合法性提供的保证。美国客户填写报表时通常需要出口商提供有关材料,且很多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通关前尚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在进行林产品贸易时,要提前明确美方要求,多与进口商沟通,并事先达成协议,在尚未确定产品违反法案时,一旦发生问题要确保自身利益和正常贸易。另外要注意合作伙伴,选择信誉好的长期合作伙伴,避免误用非法木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非法木材带来的法律责任,一旦被罚,共同承担。同时,企业在购买木材原材料时要考虑到非法采伐因素,索要美方认可的相关合法性证明。
参考文献:
[1]European parliament.REGULATION(EU)No 995/201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0(12):23-46.
[2]解炜炜 陈嘉文:美国林产品贸易政策概述——兼论我国林业如何应对国际热点问题[J].林业经济,2008(10):64-68.
[3]吴柏海 张 蕾 余 涛:雷斯法案对中美林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林业经济,2009(1):69-71.
[4]王连茂 程宝栋 唐 帅:雷斯法案修正案对中美木质家具出口影响及对策分析[J].江西林业科技,2011(1):38-41.
[5]杜仪方:美国木材业进口运输中的审查标准[J].中国水运,2012(1):49-50.
[6]印中华 李剑泉 田禾等:欧盟木材法案对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应对策略[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9):537-541.
[7]刘艺卓 田志宏: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分析[J].世界农业,2007(8):32-35.
[8]王卓铭:林产品遭遇欧美贸易壁垒[N].21世纪世界经经济报道, 2010(09-08).
[9]潘 菁:技术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实证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2):57-60.
[10]罗菊芬:许俊.20 12年我国家具标准化工作[J].家具,20 13(1):92-95.
[11]高建卫 黄松军: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及其对我国家具行业的影响[J].家具,2013(2):84-88.
关键词:雷斯法案修订案;非法采伐;木质林产品贸易
一、研究背景
非法采伐指违反采伐国法律法规的木材采伐行为。当前,非法采伐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林业热点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下,在2008 年,美国修订了具有百年历史的《雷斯法案》,使其涉及的领域延伸到非法木材贸易,并于2010 年4 月全面正式实施,成为第一个通过立法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国家。
1.《雷斯法案》研究综述
解炜炜,陈嘉文认为修订《雷斯法案》,是从木制品需求方考虑,使其成为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有力工具。吴柏海,张蕾认为法案修订后,美国将可以凭借法律手段迫使其竞争对手披露产品在生产、贸易中的相关信息,从而达到合法窥探他国林业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的目的。王连茂,程宝栋认为《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杜仪方认为修订案成立后,基于尽职调查义务,木材或林产品进口商开始对其供货商加强询问,以实现对于供货资质的检查。
2.《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的异同
《雷斯法案修订案》颁布不久,世界上另一主要的林产品市场欧盟于2010年7月通过《欧盟木材法案》,并拟于2013年3月实施。虽然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本质上类似,但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同:①对非法木材贸易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无论在木材供应链的哪个环节被确定为非法,《雷斯法案修订案》都视其为非法采伐,而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相比之下,《欧盟木材法案》对非法采伐的认定范围略小,其对于木材非法来源的判断是基于首次市场投放原则,即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对以任何方式首次将木材或木制品投放欧洲市场(用于销售或使用)的供应行为予以约束。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上有所不同。《雷斯法案修订案》要求木材贸易商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木材贸易,试图将非法木材进入美国市场的概率降低为零。而《欧盟木材法案》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相对宽松,欧盟要求木材贸易商证明其已通过尽职调查系统,以减少非法木材销售的风险。
二、中美林产品贸易的现状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木材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国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林业国际地位。中国是世界上林产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近些年中国与美国已成为重要的林业经贸合作伙伴。FAO数据库显示,2010年,中国向美国出口林产品总额为13.29亿美元,同比增长5.14%。同年,美国向中国出口林产品总额48.08亿美元,同比增长33.96%。中美木质林产品贸易成为拉动两国林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对美国出口林产品的贸易额总体上在增长。其中2000年到2006年,贸易额不断上涨,2006到2010年,贸易额波动下降(如下图)。
数据来源:联合国联农组织FAO数据库
2011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额前五位的贸易伙伴分别是美国(53%)、日本(19%)、英国(11%)、中国香港(10%)和澳大利亚(7%)。可见,美国是中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最主要伙伴之一,是中国木质林产品位居第一位的出口市场。
三、《雷斯法案》修订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的影响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世界林产品的消费量日益增加,产品需求的增长与森林资源大幅减少所引起的林产品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各地区和国家间存在着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不平衡问题,使得林产品国际贸易额呈波动性变化,总体为上升趋势 。因此,《雷斯法案修订案》作为中国木质林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门槛,必将对全球,特别是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下面将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分别对“木材法案”带来的影响予以辩证分析。
1.积极影响
(1)有助于增强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环保形象。鉴于美国相关部门执法力度强,处罚力度大,
我国木质品企业想要获得长远发展,不得不照章办事,抵制非法采伐的木材,对世界范围内的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和保护野生动植物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有利于使企业意识到并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助于其在国内国际上树立起良好的环保形象。
(2)有利于促使我国建立森林认证体系,规范出口秩序。《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为我国政府在木质林产品国内国际贸易中建立起类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提供了参考。并促使我国建立起自己的管理制度,规范国内原木、木材等林产品的进口和木质家具等林产品的出口。2009 年10 月,我国第一家森林认证机构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森林认证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一步。
2.消极影响
(1)大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一方面,林产品的产品来源信息获取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在法案颁布的初期阶段,林产品贸易企业难以完全了解、适应新规,面临着遭受严厉处罚的风险。这种经营中产生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无疑将使一些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而继续从事林产品贸易出口的企业竞争优势也将被大幅削减。 (3)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大范围贸易保护主义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
四、对策建议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林产品加工基地和贸易中心,中国从全球主要资源国进口木质林产品的数量逐年大幅增长。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木质林产品出口国。由于我国林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为保护其国内市场,美国往往打着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平贸易的幌子,利用其经济势力雄厚、科技手段先进、管理体制完备等有利条件,通过设置过高或不合理的技术标准,严厉的技术法律、法规,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木质林产品进行限制。随着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出台,我国出口商如果在报关过程中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会面临不能出口的风险。面对《雷斯法案修订案》的颁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积极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地,避免因出口目的地单一而造成的“一篮子”贸易风险。美国一直是中国林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主要市场。为了避免贸易危机,中国应在继续巩固美国市场的前提下,继续扩大欧洲、东亚市场,积极开拓中东、拉美和东欧市场,特别关注印度及东南亚等近年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兴市场,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合理有效分散林产品贸易企业的经营风险。
2.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为政府制定产业规划和对外贸易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促进中国林业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面对贸易壁垒频出的巨大压力,众多的林产品企业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屡屡在国外贸易壁垒前败北。为此,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帮助中国林产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我国的行业协会应该借鉴其他国家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避免国内出口企业之间不良的竞争。同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搜集出口信息,对业内企业进行专业的指导。
3.加强木材合法性的合作研究。目前,国际社会对木材及其制品的合法性要求越来越多,但国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关于非法采伐的概念,各国对如何界定其概念范畴分歧较大。各国及相关组织按照自己的想法给出了非法采伐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义增加了解决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的难度,同时为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保护提供了借口。
4.关注美国客户,增强应变能力。在熟悉法案的处罚细则和法规执行的基础上,关注美进口商会对木材来源提出越来越详细的问题,生产和贸易企业能否吸引顾客取决于他们能对木材合法性提供的保证。美国客户填写报表时通常需要出口商提供有关材料,且很多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通关前尚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在进行林产品贸易时,要提前明确美方要求,多与进口商沟通,并事先达成协议,在尚未确定产品违反法案时,一旦发生问题要确保自身利益和正常贸易。另外要注意合作伙伴,选择信誉好的长期合作伙伴,避免误用非法木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非法木材带来的法律责任,一旦被罚,共同承担。同时,企业在购买木材原材料时要考虑到非法采伐因素,索要美方认可的相关合法性证明。
参考文献:
[1]European parliament.REGULATION(EU)No 995/201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0(12):23-46.
[2]解炜炜 陈嘉文:美国林产品贸易政策概述——兼论我国林业如何应对国际热点问题[J].林业经济,2008(10):64-68.
[3]吴柏海 张 蕾 余 涛:雷斯法案对中美林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林业经济,2009(1):69-71.
[4]王连茂 程宝栋 唐 帅:雷斯法案修正案对中美木质家具出口影响及对策分析[J].江西林业科技,2011(1):38-41.
[5]杜仪方:美国木材业进口运输中的审查标准[J].中国水运,2012(1):49-50.
[6]印中华 李剑泉 田禾等:欧盟木材法案对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应对策略[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9):537-541.
[7]刘艺卓 田志宏: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分析[J].世界农业,2007(8):32-35.
[8]王卓铭:林产品遭遇欧美贸易壁垒[N].21世纪世界经经济报道, 2010(09-08).
[9]潘 菁:技术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实证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2):57-60.
[10]罗菊芬:许俊.20 12年我国家具标准化工作[J].家具,20 13(1):92-95.
[11]高建卫 黄松军: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及其对我国家具行业的影响[J].家具,2013(2):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