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婚前房屋的租金,是丈夫的“私房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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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丈夫婚前有一栋2层小楼,结婚后一直空着。我看房子闲置着挺可惜,就建议租出去。得到丈夫同意后,我主动上网寻租,结果很快有人找上门来,经过协商,签了年租金5万元的租赁协议。房屋出租一年的时候,我和丈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我要求楼房的5万元租金也纳入分割范畴,丈夫不同意,说房屋是他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他出租个人财产所得,理应属他个人所有。请问:出租婚前房屋的租金,是丈夫的“私房钱”吗?
  读者 黄贞
  黄贞读者: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显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姓“公”还是姓“私”,得看该租金是否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更确切一点地说,就是出租算不算投资。什么叫投资?简单地讲,就是谋求财产或资金在未来能增值或获得收益的所有活动。出租,是一种经营活动,而且是以获得收益为目的,因此,视出租为投资,没有任何问题。与其他经营活动相比,出租的风险要小一些,收入要稳定一些,但是,也绝不是坐享其成,也必须付出辛劳,这个过程就是投资的过程,就是经营的过程,你在其中唱主角也好,唱配角也罢,租金所得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湖南 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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