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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轻”源于《欧洲保护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是“存疑有利被告”的体现之一。本文从实体法适用的角度出发,探索“疑罪从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中性、现实性及合理性的特质。并论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之界定。“疑罪从轻”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取向的体现,并且保障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