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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宪法、宪政之间的关系
人权是指人生来就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意义表明人权实质上可以看成一种要求权。从法律性和道德性上把它归为两个层次。道德性的人权是法律性的人权基础,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中体现了法律性的人权。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宪法,就是保障人权的根本法。组织社会生活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使得某类政治制度的实践建立并推动落实。
从三者的关系来看,根据人权实现的程度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享权利。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是宪法完成的任务,而从法定权利向实享权利的转化是宪政所完成的,由于宪法在实际运用中体现宪政,不违背宪法为原则,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是应该落实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保障宪政的实施,需以个人自由权利的丧失为代价换来国家权力的加强。假如过分地强调个人权利会使国家权力受到影响,国家政策的实施难度进而增大;因此,宪政在实施过程中困难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
二、美国的宪法与人权
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保障是首要的、并且是最富有成效的。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国家。马克思称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自1776年以来,“人人生而平等”作为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人们的信念和理想,也揭示出人权的重要地位,它体现了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从根本上排斥神权、王权等特权,彻底摧毁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根基;同时,保障人权也成为宪法和政府的根本目的。然而,美国人权实现过程中宪法的巨大遗憾在于《独立宣言》中对奴隶、黑人和印第安人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倾向。
规定了国家主权归属和和政府结构问题的《联邦条例》,并没有涉及人权的内容。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个人权利保障并不包含在新政府上层结构所关心的联合问题中。《1787年宪法》相对于《独立宣言》而言是一种极大的倒退,因为它违背了宪法存在是保障人权这一根本目的。
《权利法案》中明确规定了人权包括个人自由权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在保障人权方面做了重要补充,这些权利构成了美国宪法中应保障人权的绝大部分,成为美国宪法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黑人、奴隶及妇女的社会地位提高,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陆续地提出并获得通过,人权保护不断加强。从《独立宣言》到《权利法案》,宪法所规定的人权越来越具体化,保障的对象也从白人扩展到黑人、奴隶及印第安人。人权的这一发展趋势反映了制定宪法的目的,是有所进步和值得肯定的。但美国宪法对人权做出规定的条款仍存在以下遗憾。
(一)处处充满弹性的条款对人权保障产生了削弱作用。例如,根据宪法规定,人民可以继续保有其它未列举的权利,那么人民所保的权利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而难以界定,这就导致许多权利失去了宪法依据。尽管宪法中规定了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保障了这些人真正拥有了选举权。
(二)无论在1787年宪法中还是在《权利法案》中,我们很难找到平等的字样。宪法忽视人权形式要素的平等无疑是制宪上一大遗憾。宪法中这种对“平等”的失败,意味着宪法对政府同样的没有限制。因为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联邦政府不可以否认法律的平等保护或对种族、宗教、性别进行歧视。
(三)在人权的层面,美国宪法只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并没有对政府必须做的事情进行规定。对于公民获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没有提及丝毫。从这一点上讲,美国变为一个福利国家遇到了来自宪法上的阻力。此外,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居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权利在宪法中都没有任何体现。
宪法并不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对付所有的侵犯者。宪法所禁止的只是政府及其官员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对于来自纯属私人的干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个人权利也是一种有限制的个人权利,它只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并不涉及纯粹的私域。
三、美国的宪政与人权
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权力分割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对人权保障问题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人权保障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下,取得了积极地进步。
(一)权力分割。美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权力分割。最初建立政府就少不了保障人們权利的实现这一目的,在集权主义的政府中个人权利易被丧失或被剥夺。那么对政府权力进行分割,不但可以防止政权的恶化,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更重要根本的意义。
横向上的三权分立和纵向上的双重主权是权力分割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防止出现权力的过分集中,在政治决策中使美国民众的利益能够得到反映,是保障公民权力的积极作用。低效率是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审查。被称为美国“人权制度的基石”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这项制度的确立对美国宪政实践起到了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权力制衡的稳定格局对于宪法中突出强调的个人权利起到了积极保护的作用。而且,这种审查在美国是每一个法院的责任,因而进一步保障了人权不受到非难。(作者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
人权是指人生来就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意义表明人权实质上可以看成一种要求权。从法律性和道德性上把它归为两个层次。道德性的人权是法律性的人权基础,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中体现了法律性的人权。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宪法,就是保障人权的根本法。组织社会生活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使得某类政治制度的实践建立并推动落实。
从三者的关系来看,根据人权实现的程度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享权利。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是宪法完成的任务,而从法定权利向实享权利的转化是宪政所完成的,由于宪法在实际运用中体现宪政,不违背宪法为原则,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是应该落实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保障宪政的实施,需以个人自由权利的丧失为代价换来国家权力的加强。假如过分地强调个人权利会使国家权力受到影响,国家政策的实施难度进而增大;因此,宪政在实施过程中困难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
二、美国的宪法与人权
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保障是首要的、并且是最富有成效的。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国家。马克思称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自1776年以来,“人人生而平等”作为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人们的信念和理想,也揭示出人权的重要地位,它体现了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从根本上排斥神权、王权等特权,彻底摧毁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根基;同时,保障人权也成为宪法和政府的根本目的。然而,美国人权实现过程中宪法的巨大遗憾在于《独立宣言》中对奴隶、黑人和印第安人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倾向。
规定了国家主权归属和和政府结构问题的《联邦条例》,并没有涉及人权的内容。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个人权利保障并不包含在新政府上层结构所关心的联合问题中。《1787年宪法》相对于《独立宣言》而言是一种极大的倒退,因为它违背了宪法存在是保障人权这一根本目的。
《权利法案》中明确规定了人权包括个人自由权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在保障人权方面做了重要补充,这些权利构成了美国宪法中应保障人权的绝大部分,成为美国宪法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黑人、奴隶及妇女的社会地位提高,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陆续地提出并获得通过,人权保护不断加强。从《独立宣言》到《权利法案》,宪法所规定的人权越来越具体化,保障的对象也从白人扩展到黑人、奴隶及印第安人。人权的这一发展趋势反映了制定宪法的目的,是有所进步和值得肯定的。但美国宪法对人权做出规定的条款仍存在以下遗憾。
(一)处处充满弹性的条款对人权保障产生了削弱作用。例如,根据宪法规定,人民可以继续保有其它未列举的权利,那么人民所保的权利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而难以界定,这就导致许多权利失去了宪法依据。尽管宪法中规定了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保障了这些人真正拥有了选举权。
(二)无论在1787年宪法中还是在《权利法案》中,我们很难找到平等的字样。宪法忽视人权形式要素的平等无疑是制宪上一大遗憾。宪法中这种对“平等”的失败,意味着宪法对政府同样的没有限制。因为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联邦政府不可以否认法律的平等保护或对种族、宗教、性别进行歧视。
(三)在人权的层面,美国宪法只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并没有对政府必须做的事情进行规定。对于公民获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没有提及丝毫。从这一点上讲,美国变为一个福利国家遇到了来自宪法上的阻力。此外,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居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权利在宪法中都没有任何体现。
宪法并不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对付所有的侵犯者。宪法所禁止的只是政府及其官员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对于来自纯属私人的干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个人权利也是一种有限制的个人权利,它只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并不涉及纯粹的私域。
三、美国的宪政与人权
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权力分割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对人权保障问题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人权保障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下,取得了积极地进步。
(一)权力分割。美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权力分割。最初建立政府就少不了保障人們权利的实现这一目的,在集权主义的政府中个人权利易被丧失或被剥夺。那么对政府权力进行分割,不但可以防止政权的恶化,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更重要根本的意义。
横向上的三权分立和纵向上的双重主权是权力分割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防止出现权力的过分集中,在政治决策中使美国民众的利益能够得到反映,是保障公民权力的积极作用。低效率是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审查。被称为美国“人权制度的基石”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这项制度的确立对美国宪政实践起到了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权力制衡的稳定格局对于宪法中突出强调的个人权利起到了积极保护的作用。而且,这种审查在美国是每一个法院的责任,因而进一步保障了人权不受到非难。(作者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