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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2017]16号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范。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帮助纳税人解决发票开具中遇到的问题,近日厦门市国税局蔡芬扬副处长、郭宏勇副主任科员做客厦门国税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在线交流。
丁丁: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也要填身份证号码吗?
蔡副处长: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別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对于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的情况,不需要取得对方身份证号码。
陈会计: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购买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但种类较多,能否合并开具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
郭科长: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小会计:我们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他们说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这样可以直接开具发票么?
郭科长:[2017]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提到:“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对于受票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不属于上述范围,本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思嘉进出口:我们是出口企业,主要开具的都是出口发票,购买方为外国人,无法提供税号等信息,那发票上“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要怎么填?
蔡副处长:购买方如果为国外企业,不属于[2017]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范围,该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乐儿:我们开的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也要求提供并填写税号么?
郭科长: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
菜菜:2017年16号公告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对于其他栏次,如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是否要求填写?
蔡副处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根据现行法规,暂未对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进行强制要求。
廖:之前开具出口普通发票,没用编码,会影响退税吗?
蔡副处长:不知道你是什么时候开具的?建议通过作废或者红冲后,使用编码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丁丁: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也要填身份证号码吗?
蔡副处长: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別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对于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的情况,不需要取得对方身份证号码。
陈会计: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购买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但种类较多,能否合并开具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
郭科长: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小会计:我们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他们说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这样可以直接开具发票么?
郭科长:[2017]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提到:“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对于受票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不属于上述范围,本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思嘉进出口:我们是出口企业,主要开具的都是出口发票,购买方为外国人,无法提供税号等信息,那发票上“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要怎么填?
蔡副处长:购买方如果为国外企业,不属于[2017]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范围,该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乐儿:我们开的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也要求提供并填写税号么?
郭科长: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
菜菜:2017年16号公告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对于其他栏次,如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是否要求填写?
蔡副处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根据现行法规,暂未对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进行强制要求。
廖:之前开具出口普通发票,没用编码,会影响退税吗?
蔡副处长:不知道你是什么时候开具的?建议通过作废或者红冲后,使用编码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