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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收息”获利
现年59岁的黄和健,大学毕业那年即成为隆回县机关公职人员,三十多年从政,一步一脚印走上了副县级领导岗位。截至落马前,黄和健任职隆回县政协主席。长期在隆回县深耕,丰富了黄和健的人脉资源,他尤其热衷结交做生意的朋友,并给自己贴上“亲商”“爱商”的标签。
2001年4月,黄和健进入县委常委班子。自此,请他出面“摆平”事情的朋友络绎不绝。做工程起家的柳泉暴富以后,打起了提高社会身价的算盘。他专门设下饭局宴请黄和健。酒过三巡,柳泉表示想成为省人大代表,希望黄和健“提携”下自己。黄和健当即表态,推荐他成为候选人没问题。次年初,黄和健在县委常委会专题会议上,竭力推荐柳泉为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并顺利通过会议表决。最终,柳泉虽然没有获得省人大代表资格,他仍对黄和健感恩戴德。
2002年下半年,柳泉着手收购县造纸厂,希望黄和健可以助他一臂之力。经过一年的运作,柳泉如愿以偿。为感谢黄和健的帮助,柳泉递上信封包着的现金,表达“心意”。黄和健再三拒绝:“我不能知法犯法,你收回去。”柳泉连连奉承黄和健是清廉的领导。
时隔两个月,黄和健却向柳泉主动提出,家里有一笔30万元的存款到期了,继续转存不划算,问造纸厂有没有资金需求。柳泉当即表态说:“你赶快拿过来,按年息百分之三十算账。”就这样,黄和健“借”给柳泉30万元。此后,他每年坐收高额利息,至2009年,共向柳泉收取45万元。
柳泉第一次结算利息时,黄和健望着眼前的现金,内心不由沾沾自喜。他觉得“放贷收息”既可以规避党纪国法的追究,也让请托办事的人无法拒绝。于是,他开始不断寻觅新的“放贷”对象。记得两年前,黄和健帮建筑商项力勤承揽了机动车驾驶员考场建设项目,还在项力勤的儿子工作调动事宜上出过力,又安排其两个亲戚当选县政协委员。项力勤虽然送了烟酒等礼品酬谢,但在黄和健看来这些根本不足以回报。
2005年4月,项力勤承揽的工程项目结算完毕,他再次设宴表示感谢,随口说要分一些好处给黄。黄和健遂见机行事:“我有一点闲钱……”项力勤立马接过话茬说:“我有个工程需要垫资,就借给我好了。”于是,黄和健借出30万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十收取“利息”。至2007年4月,项力勤支付18万元。黄和勤又凑了点钱,此后以50万元的本金结算“利息”。2008年至2012年,项力勤将应支付的“利息”款75万元划入本金“利滚利”。2016年4月,两人经再次结算,确认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利息”为60万元。时隔一个月,黄和健声称看上了一处房产,项力勤“退还”黄和健250万元本金。此外,黄和健以“利息”形式共收受项力勤135万元。
黄和健还为商人周斌收购某商贸公司、开发商品房提供帮助。2014年4月,为了酬谢黄和健,两人心照不宣,由黄和健以月利率百分之三出借现金90万元,至2015年4月29日,黄和健收受其支付的“利息”超过20万元。
“出资入股”分红
“放贷收息”让黄和健尝够了甜头,他不再满足这样的小打小闹。樊兴凭借承揽工程发家,“做大”后注册了房屋开发公司。2011年下半年,在黄和健的“关照”下,樊兴承揽了某小区的楼盘建设项目。樊兴欲以现金酬谢,黄和健却提出入股。樊兴颇感意外,黄和健拍了拍樊兴的肩膀说:“老弟,你只要按出资比例分配就行了,我绝不会多要一分钱。”两人最终商定黄和健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2015年,樊兴开发“特色农产品展销一条街”,黄和健帮了大忙。为感谢其“帮助”,樊兴同意黄和健入股该项目。樊兴向黄和健的好友陈某借款300万元,又将此300万元以陈某的名义“出资”。黄和健通过该“干股”获取利益200万元。
柳泉收购县造纸厂后经营状况一般,他也做起了开发房地产市场的项目。但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少麻烦,每次他都请黄和健出面摆平。黄和健还帮他解决开发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等事项。2009年5月,黄和健向其在长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投资180万元,至2015年2月,他连本带利获取360万元高额回报。
邹飞拿下精品楼盘某“豪庭”的项目不久,送给黄和健1万元“感谢”费,黄和健婉拒:“无功不受禄,不用这么客气。”邹飞表示:“往后少不了黄常委的关照,另有重谢。”2016年5月,邹飞在开发城北新区的项目时遇到资金难题,请托黄和健引荐投资者合作。“帮人帮到底”,黄和健不仅推荐了大老板陈某与邹飞见面洽谈,还向隆回县委宣传部原部长刘某打招呼,在“招拍挂”过程中设置对邹飞有利的条件。在黄和健的授意下,陈某与邹飞达成了合作意向,陈某借3000万元给邹飞。刘某则为邹飞“量身定做”了符合竞标资格的遴选条件,黄和健在城乡建设领导小组开会讨论该项目时,利用担任副组长的职务便利表决同意。
一番运作后,黄和健提出“出资入股”,并让其妻子监管财务,却遭到了邹飞的拒绝。经过谈判,最终由邹飞拿出50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
全额认定受贿
2019年3月17日,邵阳市纪委监委在调查隆回县委宣传部原部长刘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廖某违纪违法问题时,顺藤摸瓜,坐实了黄和健的违法违纪犯罪的证据,立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过教育,黄和健很快交代了问题。
案发后,黄和健退赃1020万元。经过法定延期,2020年8月6日,邵东市人民检察院对黄和健提起公诉。指控称,2001年以来,被告人黄和健在担任隆回县委常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隆回县政协主席、隆回县城乡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14.9万元。 一审开庭时,黄和健及其辩护人辩称,“放贷收息”收益中不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以及“投资分红”收益中不属于“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部分,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黄和健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从轻、减轻处罚。
2020年11月2日,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和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其尚未退赃的剩余违法所得192.9万元。
黄和健上诉中提出,通过“放贷收息”和“投资分红”获取的1183.9万元,性质上属于普通民事投资行为,认定受贿数额时应当剔除按照利率行情计算的利息数额和不属于“明显高出出资应得收益”部分,其实际受贿金额为18万元。其辩护人提出,黄和健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和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其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柳泉、周斌、项力勤、樊兴、邹飞等人谋取利益,通过“放贷收息”和“投资分红”的方式收受财物。其“借贷行为”和“投资行为”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投资关系,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且黄和健获取的“利息”及“收益”应当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对黄和健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黄和健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邵阳市监察委员会对黄和健采取留置措施时,已经掌握其主要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黄和健所揭发他人犯罪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黄和健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黄和健案发后积极退赃属实。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2021年2月1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黄和健上诉,维持原判。
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受贿罪论处。据此,黄和健“放贷收息”和“投资分红”获取的1183.9万元,依法全部被认定为受贿。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