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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有些不妥或不够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定上,对其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具体规定欠妥;对派生诉讼被告范围的规定不全面;对前置程序的规定没有明确接受股东请求的公司机关,没有赋予公司派生诉讼阻却权,同时,规定的例外条件也过于简单.建议对以上条款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