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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去行政化"后应逐步走向"法人化",才能为高校内部治理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稳固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这将引发高校与学生、行政与司法等国家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重新调整。随着高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和类型的复杂化,基于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介入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兴起的其他非属受教育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司法介入需在审查时机、强度与方法等问题上遵循法治限度,以在学生权益保障与维护大学自治和尊重高校专业判断之间合理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