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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施行,这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修改,必将对下一步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震慑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该条款的修改也会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一些变化,甚至会影响到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