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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12]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2年7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