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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于2007年3月8日受聘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发动机配套处工作。2007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2008年1月28日,双方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明确了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850元和最高绩效工资1250元组成。2008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合同内容与原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