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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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合同法是公民维权和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从合同法多年实行情况分析来看,合同法的伦理问题成为了众人关注的焦点。因此,站在伦理学角度对合同法进行研究是推动合同法发展完善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从深层次和司法实践上及时纠正合同法实行中存在问题偏差和伦理的正确性和必要性。下文将会对重点提出的合同法问题进行伦理分析,得出研究结论。
  关键词 合同法 伦理分析 法律伦理
  作者简介:隋长征,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05-02
  合同法是基于现实,通过立法达到维护公民日常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目的的法律。合同法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协调着不同公民的不同价值观念和希望达到的价值目标,坚持公平正义,维护好公民的利益。在社会的新发展下,对合同法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意义深远。纠正合同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将合同法引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十分必要。
  一、社会目标问题的伦理分析
  合同法伦理研究的焦点指向的合同法最主要问题是社会目标问题。对于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需要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结合起来。自由主义观点是:合同的订立是私人与私人间承认并履行的责任,只要合同规定对于他人和社会都不存在利益的伤害,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并坚决予以实施,也应该符合道德的约束。自由主义坚持的合同法的核心是尊重私人意愿,不必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和约束,使他们可以追逐自身的理想,实现个人目标。但是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实际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法越来越侧重对合同内容的干预和强制,不能只是听从个人的意志,要以整个社会群体的意志为重。自由主义的合同法观点忽视了社会群体的利益基础是个人发展的条件,合同法需要一步步纠正自由主义的偏差,实现合同法的跨越式发展。
  功利主义的观点是:首先它存在一个有偏差的一个假定,认为个人要根据自身利益的获得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的观点存在很多缺陷不说,还容易使人因为过分追逐利益而失去本性,犯下难以弥补的错误。其次,功利主义将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局限在了市场交易领域,对于合同法来说是明显有问题的,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很广设计内容也很丰富。最后,它夸大了经济分析的作用,除了经济分析,社会的公平正义准则也是必要的约束。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已经将目标扩展到社会价值的目标,一些出发都是为了推进合同法的跨越发展。
  基于这两种目标,我们可以看到,只有深入的进行伦理分析,才可以真正分清公民之间、公民和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是在维护好其他人的权益基础之上,合同执行者坚决有效地执行相关规定下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因此,为了真正实现社会目标,合同法可以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行动力。合同法的基础功能是避免他人对合同贯彻实行的影响,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近年来,合同法加大了对合同的限制和干预。一份已经订立的合同不仅仅是双方以自由意志进行自由安排,他加入了诸多社会因素。同时,合同的立法也随着形式的变化,不断改进,一步步实现社会群体主义,实现合同法的价值。社会目标的实现也将是合同法中重大问题的解决的指路明灯。
  二、权利义务问题的伦理分析
  合同法起源于权利和义务,而权利与义务是在履行合同法的阶段,订立合同的双方能够决定的合同内容。普遍说来,合同法的本質就是,合同法的当事人也就是权利义务的持有人,可以不受外界的干扰因素影响,完全按照各自的自由意志制定条款,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构成。这些因素是合同法正常履行的前提条件。前提的构成体现在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无论是何种合同的确定都要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完成而不能脱离其他因素而存在,合同条款必须有公平正义的内容,不能违背社会共同利益。如果法律只是一味的保护合同订立双方的意愿,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进行,那么合同法的效力将要面临被质疑的危险。所以,合同的条款制定虽然要依据人的意志,但并不是说法律会一味保护双方的意志。合同中有错误条款和不合法律的条款,法律有必要对条款进行审核和改正。现代社会合同法的订立的牵引主要是利益,所以基于双方的信任才可以建立起最后让双方合意的法律条款。承诺是基于信任,所以信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承诺和要约进行明确清楚的分析是必要的,要分清楚要约人和承诺人,先确定部分条款,在根据双方的商量确定剩余部分,最后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对于合同法的司法实践内容,合同法会对某些因素进行保护,体现公民的社会价值。比如,如果合同危害第三方利益则宣布无效,这个规定符合基本的伦理准则,公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个人的利益;不符合规范制定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是严谨的,它反对轻率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合同法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要式和规程;当合同出现漏洞,又重新需要变更时,要用法律条款进行补充,这样的规定使合同法的效力大大提高。合同订立双方共同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当前社会完整的法律架构。对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对合同法的伦理分析要注意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为合同法的发展奠定基石。
  三、诚信问题的伦理分析
  诚信是合同法的灵魂和履行的基础条件,始终抓好诚信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合同是在双方获得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就出现了对诚信准则的挑战。诚信问题的伦理分析特征鲜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法的诚信问题有道德规范特征。道德规范是诚信存在的基础,尤其是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双方遵循道德规范。在以前,诚信原则仅仅应用于商业活动中,随着观念的更新和经济的发展,诚信原则应用范围扩大了,并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存在,说明了它的地位。诚信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不断凸显出来。二是合同法的诚信问题有法律特征。合同法在完善和发展中逐渐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诚信原则超出了道德的规范,具有了法律特征重要性升级,换句话说,诚信问题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所以诚信原则必须要被遵守。三是合同法的诚信问题有双重特征。双冲特征说的是诚信原则是道德规范和法律的综合体,具有双方的特征又不同于任何一个。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作用发挥的过程体现出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节功能。四是合同法的诚信问题有抽象特征。单纯意义上看诚信问题,概念是比较含糊的,侧重于思想层次,合同法的诚信原则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条款,内容丰富、意义重大。   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在实际应用时十分灵活,对于多种情况的应对提供了准则。从合同法的伦理角度考虑,诚信发挥着巨大功能。它可以为合同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提供有效指导;有助于促进合同评价功能的发挥,借助双重功能,使诚信的道德功能和法律功能相互补充,弥补不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合同法内在价值问题的伦理分析
  在司法领域,订立合同法的目标是约束规范现实生活。合同法会将现实中利益相关者因合同建立的关系变成内在价值。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受到内在价值影响的。法律可以实现人际关系的平衡,即使在理论上不能够完全确定內在价值,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和以往经验,考虑到合同法内容的内在价值和伦理价值。在合同的实现过程里,每个条款都要做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实现人的内在价值和伦理价值,最终获得全部的认可。人的内在价值的肯定可以提高他们对于合同的认同感和对社会的归属感,当自身被尊重时,他们会更加乐于给予社会和法律尊重,这样双方约定的成立和合同法效力的实现都有了保障和意义。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之上,当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了内在价值后,对合同法条款履行的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进而提高合同法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五、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的伦理分析
  合同法订立赔偿内容时规定:出现合同违约现象承担责任主要是财产赔偿,不将惊声损害赔偿包括在内。除非是出现了违约不仅仅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还人格意义上的伤害的财产损害的情况,违约人要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是民事责任不具备惩罚性,这样的规定在伦理分析上不得不提出疑问。违约责任制主要是为保障人们在利益受损后需要的补偿,补偿的作用在于增加人们对社会信用的信赖和期待,保护人们的实际权益和内在价值的实现不受侵害。合同法应该将人们受到伤害后期望得到的赔偿看作是现有价值,这样的责任早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之时就存在,不仅仅是在履行的过程中。在有些合同法的订立时,规定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快乐为目的交换获得对等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只是要求进行财产赔偿而忽略精神补偿就完全偏离了违约责任制度的订立本质。即使精神的赔偿有时候并不能达到最后的目的,但是金钱并不是万能的,金钱起不到精神补偿的作用,所以精神赔偿还是十分重要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是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的赔偿可以有效纠正和弥补道德的偏差,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采取各种隐蔽方式和不正当的手段违约获取经济利益而不被发现,这个时候惩罚性赔偿不能阻止人们的违法行为。又或者有部分人用零散的违约行为迫使受害人在计算成本和损失之后放弃求偿,这样都无视了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意义。惩罚性赔偿是将违约人员的道德不法利益交给受害人,这大大促进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存在虽然不能阻止所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在很大层面上,法律为减少违法行为做好了铺垫。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保护合同订立双方的利益,何乐而不为呢。
  六、总结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合同法在贯彻实行时,用伦理分析解决若干问题不可或缺。在合同法的制定时,要调节好社会和伦理关系,对于合同法的修正要有针对性和原则性。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问题的解决应该从现实出发,健全社会法律、倡导公平正义和道德美德,进行体制的创新和传统的继承,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双向调节作用,建立社会良好的风气,使合同法达到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何维玲.诚信原则的道德与法律意义.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9(6).
  [2]董术金.浅谈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华章.2013(30).
  [3]林志方.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法制与社会.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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