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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开海,闭关,中介机构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1—0040—05
2009年高考后,笔者发表题为《也说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Ⅲ的短文(以下简称《也说》),对“文综”安徽卷第36题提了一点批评性意见。安徽师范大学欧阳跃峰老师撰写《高考试题的知识点与信息量问题——就2009年安徽卷第36题与冯一下商榷》一文(以下简称《商榷》),对笔者的批评进行了反批评。应该说,这是正常的学术交流与交锋。《商榷》一文从高考历史试题命制和清朝前期对外贸易史两个方面提出一些问题与笔者切磋。按理,对这些问题笔者应认真地一一回应。限于篇幅,这里仅围绕清朝前期贸易史这个主题,选择四个比较重要的史学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欧阳老师和广大同行。
一、清朝初年,是否允许进行中外贸易?
在《也谈》一文中,笔者按外贸政策,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发展变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并称第一阶段(1644—1654年)为“允许贸易”阶段。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说:“冯先生将其分为四个阶段是错误的。”又说:“冯先生将1644--1654年定为‘允许贸易’阶段,恐怕却未必能拿出清朝统治者制订这种政策或明确表示这种态度的证据。”
严肃地讨论历史问题,不可能没有“证据”。在学习和研究清初对外贸易问题时,一些学者的观点及其提供的“证据”给笔者很大的启发。
李治亭主编的《清史》说:“顺治十二年(1655年)以前,清朝对沿海居民出海经商,沿袭明末的政策并未禁止。”据该书“后记”介绍,这部《清史》的作者全为东北地区学者。东北地区清史研究者的水平及其资料方面的优势,在我国史学界是人所共知的,他们的观点值得重视。
张岂之主编的《中国历史·元明清卷》写道:“明清之际、战争频仍,中外贸易受到严重摧残。顺治初年,为了缓和沿海因兵燹造成的经济困难,一度允许外国人到澳门贸易。嗣后为封锁沿海人民同郑成功等海外抗清势力的联系,实行了严厉的迂海、禁海政策……这套书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之一种,我国很多高校历史系(科)都以此书为中国通史教材。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姚梅琳老师在中国海关史和外贸史研究上用力甚多,且得资料占有上的优势。他编著的《中国海关史话》一书相当详细地介绍了清初对外贸易的情况。书中说:“清朝入关初,仍然承袭明末允许部分商人出海贸易的政策。1646年,清王朝颁布了准许商人出海贸易的敕令,规定,凡有商贾愿意并备有资金或物资前往东南亚、日本等国购买铜,由官府给以许可证‘符’为凭据,允许出洋,待船只回国,由管理出入境边关的官吏按照时价收购,以供官府需用。1647年,平定浙东、福建后,又颁布宽赦该两地擅自与海外各国通商违禁之人,使其安居乐业的敕令。因此,据史籍记载,1649--1650年间,海外贸易因无禁令而比较繁荣,百姓交易之物有很多外国货,各省民间还流通外国银钱(墨西哥银元)。”该书还说:“与此同时,为了扩大影响,取得海外各国的承认,清朝廷也沿袭了明初招徕海外各国入贡贸易的政策。1647年,两次下诏称,凡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朝鲜等国,如因羡慕中国的礼义,愿意来华朝贡,一律予以优待,以示清朝的怀柔。同年,赐琉球、安南、吕宋三国贡使很多衣物,并采取敕封琉球王、厚葬暹罗使臣等笼络手段,诱使海外诸国与清朝建立密切的朝贡贸易关系。”这两段文字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很有说服力。该书虽为“史话”,但作为“中国海关历史学术研究丛书”之一种,有一定的学术性。
学界共知,当代台湾史学家的研究方法与当代大陆史学家的研究方法有很大的差异,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陈国栋,用自己的一套方法研究清初外贸史后,却得出与姚梅琳等大陆学者相同的结论。在《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一书中,他写了如下一段文字:“顺治四年,清朝的大军暂时拿下了福建。适巧先前来此与南明进行朝贡贸易的琉球、安南、吕宋三国的贡船滞留未归。清军便将贡使送往北京。顺治皇帝利用这个机会,命令他们回国转告本国国王:满洲人已经领有天下,统治中国,各国应照旧前来进贡。”在引用了该年六月八日顺治帝颁给琉球的“敕谕”后,作者又写道:“由此可见,新有天下的清朝政府乃是自然而然地承袭了明朝人对待海上诸国的办法。”
以上引文说明,大陆和台湾的一些学者已用翔实的材料证明,清初确实执行允许进行对外贸易的政策,在清朝前期外贸史上的确有“允许贸易”这样一个阶段。与欧阳老师所说的“史学界的主流意见”(笔者视为传统观点)相比较,这是一个新观点。笔者接受了这一观点,故在《也谈》一文中称1644--1654年这个时段为“允许贸易”阶段。
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还说:“清政权于1644年‘定鼎燕京’之际,首要的任务是以武力消灭各种反抗势力,在全国建立并巩固其统治,一时还无暇顾及外贸问题。”而实际情况是,清朝统治者在集中力量完成“首要的任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到外贸问题。看来,清朝最高统治集团的治国和执政能力,比我们以往估计的要高一些。
综上所述可知,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史的第一个阶段称为“允许贸易”阶段,是有充分的根据的。要再次说明的是,笔者只是这种观点的赞成者和传播者,而不是提出者。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敢记在自己头上。
二、为什么清朝设立四海关时可以称作“开海”,而设立一个海关时就变成“闭关”了呢?
在《也说》一文中,笔者称1685—1756年为“开海贸易”阶段,并介绍说在此阶段中,清朝“设置四海关(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接着,笔者还称1757—1839年为“闭关自守”阶段,并说在此阶段里“只允许外国商人在广州一口进行贸易,且严加限制”。对此,欧阳老师提出两点质疑。一点写在正文中:“令人困惑不解的是:何以清政府设立四个海关时可以称作‘开海’,而设立一个海关时就变成‘闭关’了呢?”另一点写在注释②中:“冯先生所作的解释‘设置四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并无实际意义,将‘四’字换成‘~’字后,放在闭关自守阶段完全适用。”对于欧阳老师的质疑,笔者作如下回答:
首先,“开海贸易”是对上一阶段(即1655--1684)的“严厉禁海”而言。“开”是相对,又是绝对的,准确地说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
其次,指出“开海贸易”阶段设四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不仅有“实际意义”,而且意义重大。因为这是我国古代对外贸易管理监督体制发展变化的重要的转折点,即由市舶制度到海关制度的转折点。因为这说明1685—1756年清 朝对外贸易及其管理监督,既不同于之前的“严厉禁海”阶段,也不同于之后的“闭关自守”阶段,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
再次,设立四海关时,各海关辖区内开放了数量可观的对外通商口岸,比如,“粤海关的贸易口岸计有5大总口和43处小口”。至于四个海关一共管辖多少个外贸口岸,笔者至今未见精确的统计数据,有的学者估计,“大小百来个口岸”。短时间内开放如此多的口岸进行对外贸易,当然可以称作“开海”。在四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时期,中外贸易繁荣起来,史家常以西洋来市、东洋往市、南洋互市三句话来概括。促使这样的对外贸易局面形成,当然可以称作“开海”。
最后,清朝推行“闭关自守”政策后,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实际撤销,其所辖的大小口岸也随之关闭。保留下来的海关只粤海关一个,开放的口岸则仅剩广州一口。换言之,随着海关数由“四”字换成“一”字,对外通商口岸也就从“大小百来个”变成一个了。量反映质,量变中有质变。知道这一巨大变化,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设立一个海关时就变成‘闭关’了”。不过,这里的“设立”二字,最好改为“保留”。
以上回答不知能解欧阳老师的“困惑”否?
清朝前期“开海”,发生于康熙年间,故史称“康熙开海”。笔者曾撰《关于康熙“开海”的几个问题》一文,专门讨论“开海”的原因、政策措施和影响等问题,可供参考,此处不展开论述。
三、为何将十三行界定为“外贸中介机构”?
在《也说》一文中,笔者将清朝前期的外贸机构分为管理监督机构、中介机构、经营机构三大类,并说:“十三行属外贸中介机构,且非常特殊。”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在援引他人的观点后,认定“十三行就是外贸经营机构”,并写道:“不知道冯先生何以将其界定为‘外贸中介机构’。”经反复思考,笔者坚持“十三行属外贸中介机构,且非常特殊”的说法。换言之,笔者认为,当时的十三行是特殊的外贸中介机构。之所以这样定性,主要理由如下:
实行“闭关自守”政策后,清朝政府禁止中外商人直接交易,规定双方交易必须通过十三行进行,于是中外贸易运转就形成下图所示的“链条”:
上图清楚告诉我们,在“闭关自守”阶段的中外贸易运转链条中,十三行处在中介地位上,属于外贸中介机构。
关于十三行的主要职能,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二册第十六章第一节中有精辟的概括,《也说》作了引用,但有节录。根据著者原文中使用的“代购”“代收”“代纳”“受……委托”“代……办理”等语,可从职能上认定十三行确实是中介性质的外贸机构。
一些学者(尤其是经济史学者)直截了当地称十三行为“中介”或“中介人”,如《中国经济发展史简明教程》的编著者说:“广东十三行在贸易上是中外商人之间的中介,在外交上又是中国政府同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隔断了外商同中国民间和官方的联系……”编著《清史》(上下册)的东北学者说:“清朝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还有一点与明朝明显不同,就是清廷与外商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通过中介入行商进行。”《国史概要》的作者也说:“行商作为官府与外商的中介,负有照料和管束外商的责任。”这样的定性是很准确的。
诚然,作为特殊的外贸中介机构,十三行也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还执行某些外交职能,但这并不能改变十三行外贸中介机构的基本特性。其实,在一定意义上,说“十三行就是外贸经营机构”,并无不可,但因此而否定十三行所处的中介地位和所具有的中介性质,就值得商榷了。从古至今,贸易中介者兼事贸易经营是很普遍的事。以今日遍布各个城市的房屋中介商为例,为得到更多的利润,在从事中介活动的同时,他们中的不少人也从事房屋买卖。古今事情很多是相通相似的,古今联系有助于我们理解问题。
四、清朝将外贸限定于广州一口之后,除十三行之外还有哪些“外贸商人”?还有哪些“外贸事务”?
在《也说》一中,笔者提及“外贸商人”组建商业机构从事外贸经营一事,并说“因无固定名称和明确规范,情况复杂,难以说明”。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尖锐地提出:“试问,清政府将外贸限定于广州一口之后,除了十三行之外还有哪些外贸商人?除了十三行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有哪些外贸事务?如果是莫须有的,恐怕冯先生永远无法‘说明’了。”
“难以说明”并非不能说明,更未达到永远无法说明的程度。笔者现在就来加以说明。为叙述方便,问题的先后作了调整。
1 除了十三行行使的职能之外还有哪些“外贸事务”?
上文说过,十三行主要从事外贸中介事务,除此之外,还有外贸管理监督事务和外贸经营事务等。仅就外贸经营而言,事务就多而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要外销的商品从全国各地采购来运往广州,于是就有了出口商品的收购、储存、运输,以及交至十三行等一系列事务;二是外国商人将“洋货”运到广州,并通过十三行转售后,就有了进口“洋货”的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事务。一句话,除了十三行办理的外,“外贸事务”还多得很。
2 除了十三行之外还有哪些“外贸商人”?
笔者的回答是,清政府将外贸限定于广州一口之后,除了十三行这批“外贸商人”(一般称为“行商”)外,中国还有一大批“外贸商人”,上文所说的出口商品的收购、储藏和运输等,进口商品的运输、储存、销售等事务就由他们承担。
戴逸主编的《清史简编》第二册第十六章第一节,引用了亨特《广州番鬼录》中的一段材料,其第一句云:“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从这条材料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行商”的中介地位,了解其中介性质,还可以看到行商办理的外贸事务之外的其他外贸事务,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了十三行之外还有“外贸商人”,那就是材料中所说的“中国散商”。“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是通过行商出口到外国去的。樊树志著《国史概要》第96节,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李侍尧奏折中摘引了如下一条材料:“外洋各国夷船到粤,贩运出口货物,均以丝货为重,每年贩卖湖丝并绸缎等货自二十万余斤至三十二万斤不等。统计所卖丝货,一岁之中,价值七八十万两,或百余万两。至少之年,亦买价至三十余万两之多。其货均系江浙等省商民贩运来粤,卖与各行商,转售外夷,载运回国。”这条材料中,将大量湖丝并绸缎等货贩运到粤,通过行商转售外夷的“江浙等省商民”就是“外贸商人”。因货量很大,故其人数不可低估。
在《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一书中,著者陈国栋辟专章研究十三行。下面让我们从他精心研究过的典型个案中,寻找十三行之外中国其他“外贸商人”的身影吧。
个案1:“在1827年10月间,三位大行商 (伍秉鉴、卢文锦与刘德章)应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要求,买下了他们装载进口的棉花,随即‘以几乎是白忙一场的价格’,转手卖给本国的棉花商人,而不肯在手上多留一点时间。”笔者按:本案例中的“本国的棉花商人”就是从事进口棉花经营的中国“外贸商人”。
个案2:茶叶一般是洋商获利的主要商品。行商潘有度一直和东印度公司维持很大的交易量,掌握了巨额的利润来源。潘有度向洋商供应品质较高的茶叶,“绝不因贪做生意而随便向不熟悉的茶商进货”,“他通常只向特定的某些人购买某些特定的牌子,而他与这些人已有多年来往”。笔者按:此案例中的“茶商”、供应“特定的牌子”的茶叶的人,就是从事茶叶出口贸易的“外贸商人”,亦即亨特所说的“中国散商”。此案例还告诉我们,这些人绝不止一两个,且相对稳定。
以上材料虽未告诉我们中国“外贸商人”的姓名,但却无可辩驳地说明,在“闭关自守”阶段,除十三行外,中国确实存在一个“外贸商人”群体。
行文到此,笔者有一个小小的建议或者说请求:在安徽从事教学和研究的欧阳老师,是否可利用地利之便,查一查徽商的资料,研究~下1757—1839年间,徽商是否参与外贸经营?说不定会有新的发现。
上面的分析带有实证的性质,除此之外,即便用逻辑分析方法也可得出一口通商后,除十三行外,中国还有“外贸商人”的结论。因为十三行人数毕竟有限,如无其他“外贸商人”办理(亦即分担)繁多的“外贸事务”,那么中国的外贸事务就全部要由十三行承担了,这可能吗?
以上是此次笔者对四个问题的回答。若有机会,其他问题以后再交流吧。
坦诚地说,对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笔者本无任何研究,给学生上课,长期都按“史学界的主流意见”(即传统观点)讲,不越雷池半步。前两年,笔者受托命制高考历史复习测试题(即高考模拟题)时,为编制一道以中国古今海关和对外贸易为考查内容的材料解析题,接触了一些新观点新材料,有一点点心得。事后,收集更多的资料,整理心得体会,写成《关于康熙“开海”的几个问题》一文,并公开发表。因有这点铺垫,以后才可能讨论和评价考查这方面内容的高考,历史试题(包括安徽卷第36题)。但在深入讨论时,仍感功底太浅,力不从心。不过可以负责任地说,在探讨清朝对外贸易这类史学问题时,还不至于脱离史料和史实,信口开河。观点对不对,任人评说。有几分材料说几分话,是必须坚守的原则。最后还要说明的是,评论高考历史试题的《也谈》一文,实在太短了,正文之外又没有注解,所列参考文献只有一种,因而引起欧阳老师的一些“困惑”和误解。这是令人遗憾的。吸取这个教训,加之此次主要讨论史学问题,故本文的引文和所列参考文献都多了一些。
本文若有不当,请欧阳跃峰老师和广大同行指正。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1—0040—05
2009年高考后,笔者发表题为《也说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Ⅲ的短文(以下简称《也说》),对“文综”安徽卷第36题提了一点批评性意见。安徽师范大学欧阳跃峰老师撰写《高考试题的知识点与信息量问题——就2009年安徽卷第36题与冯一下商榷》一文(以下简称《商榷》),对笔者的批评进行了反批评。应该说,这是正常的学术交流与交锋。《商榷》一文从高考历史试题命制和清朝前期对外贸易史两个方面提出一些问题与笔者切磋。按理,对这些问题笔者应认真地一一回应。限于篇幅,这里仅围绕清朝前期贸易史这个主题,选择四个比较重要的史学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欧阳老师和广大同行。
一、清朝初年,是否允许进行中外贸易?
在《也谈》一文中,笔者按外贸政策,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发展变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并称第一阶段(1644—1654年)为“允许贸易”阶段。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说:“冯先生将其分为四个阶段是错误的。”又说:“冯先生将1644--1654年定为‘允许贸易’阶段,恐怕却未必能拿出清朝统治者制订这种政策或明确表示这种态度的证据。”
严肃地讨论历史问题,不可能没有“证据”。在学习和研究清初对外贸易问题时,一些学者的观点及其提供的“证据”给笔者很大的启发。
李治亭主编的《清史》说:“顺治十二年(1655年)以前,清朝对沿海居民出海经商,沿袭明末的政策并未禁止。”据该书“后记”介绍,这部《清史》的作者全为东北地区学者。东北地区清史研究者的水平及其资料方面的优势,在我国史学界是人所共知的,他们的观点值得重视。
张岂之主编的《中国历史·元明清卷》写道:“明清之际、战争频仍,中外贸易受到严重摧残。顺治初年,为了缓和沿海因兵燹造成的经济困难,一度允许外国人到澳门贸易。嗣后为封锁沿海人民同郑成功等海外抗清势力的联系,实行了严厉的迂海、禁海政策……这套书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之一种,我国很多高校历史系(科)都以此书为中国通史教材。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姚梅琳老师在中国海关史和外贸史研究上用力甚多,且得资料占有上的优势。他编著的《中国海关史话》一书相当详细地介绍了清初对外贸易的情况。书中说:“清朝入关初,仍然承袭明末允许部分商人出海贸易的政策。1646年,清王朝颁布了准许商人出海贸易的敕令,规定,凡有商贾愿意并备有资金或物资前往东南亚、日本等国购买铜,由官府给以许可证‘符’为凭据,允许出洋,待船只回国,由管理出入境边关的官吏按照时价收购,以供官府需用。1647年,平定浙东、福建后,又颁布宽赦该两地擅自与海外各国通商违禁之人,使其安居乐业的敕令。因此,据史籍记载,1649--1650年间,海外贸易因无禁令而比较繁荣,百姓交易之物有很多外国货,各省民间还流通外国银钱(墨西哥银元)。”该书还说:“与此同时,为了扩大影响,取得海外各国的承认,清朝廷也沿袭了明初招徕海外各国入贡贸易的政策。1647年,两次下诏称,凡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朝鲜等国,如因羡慕中国的礼义,愿意来华朝贡,一律予以优待,以示清朝的怀柔。同年,赐琉球、安南、吕宋三国贡使很多衣物,并采取敕封琉球王、厚葬暹罗使臣等笼络手段,诱使海外诸国与清朝建立密切的朝贡贸易关系。”这两段文字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很有说服力。该书虽为“史话”,但作为“中国海关历史学术研究丛书”之一种,有一定的学术性。
学界共知,当代台湾史学家的研究方法与当代大陆史学家的研究方法有很大的差异,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陈国栋,用自己的一套方法研究清初外贸史后,却得出与姚梅琳等大陆学者相同的结论。在《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一书中,他写了如下一段文字:“顺治四年,清朝的大军暂时拿下了福建。适巧先前来此与南明进行朝贡贸易的琉球、安南、吕宋三国的贡船滞留未归。清军便将贡使送往北京。顺治皇帝利用这个机会,命令他们回国转告本国国王:满洲人已经领有天下,统治中国,各国应照旧前来进贡。”在引用了该年六月八日顺治帝颁给琉球的“敕谕”后,作者又写道:“由此可见,新有天下的清朝政府乃是自然而然地承袭了明朝人对待海上诸国的办法。”
以上引文说明,大陆和台湾的一些学者已用翔实的材料证明,清初确实执行允许进行对外贸易的政策,在清朝前期外贸史上的确有“允许贸易”这样一个阶段。与欧阳老师所说的“史学界的主流意见”(笔者视为传统观点)相比较,这是一个新观点。笔者接受了这一观点,故在《也谈》一文中称1644--1654年这个时段为“允许贸易”阶段。
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还说:“清政权于1644年‘定鼎燕京’之际,首要的任务是以武力消灭各种反抗势力,在全国建立并巩固其统治,一时还无暇顾及外贸问题。”而实际情况是,清朝统治者在集中力量完成“首要的任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到外贸问题。看来,清朝最高统治集团的治国和执政能力,比我们以往估计的要高一些。
综上所述可知,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史的第一个阶段称为“允许贸易”阶段,是有充分的根据的。要再次说明的是,笔者只是这种观点的赞成者和传播者,而不是提出者。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敢记在自己头上。
二、为什么清朝设立四海关时可以称作“开海”,而设立一个海关时就变成“闭关”了呢?
在《也说》一文中,笔者称1685—1756年为“开海贸易”阶段,并介绍说在此阶段中,清朝“设置四海关(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接着,笔者还称1757—1839年为“闭关自守”阶段,并说在此阶段里“只允许外国商人在广州一口进行贸易,且严加限制”。对此,欧阳老师提出两点质疑。一点写在正文中:“令人困惑不解的是:何以清政府设立四个海关时可以称作‘开海’,而设立一个海关时就变成‘闭关’了呢?”另一点写在注释②中:“冯先生所作的解释‘设置四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并无实际意义,将‘四’字换成‘~’字后,放在闭关自守阶段完全适用。”对于欧阳老师的质疑,笔者作如下回答:
首先,“开海贸易”是对上一阶段(即1655--1684)的“严厉禁海”而言。“开”是相对,又是绝对的,准确地说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
其次,指出“开海贸易”阶段设四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不仅有“实际意义”,而且意义重大。因为这是我国古代对外贸易管理监督体制发展变化的重要的转折点,即由市舶制度到海关制度的转折点。因为这说明1685—1756年清 朝对外贸易及其管理监督,既不同于之前的“严厉禁海”阶段,也不同于之后的“闭关自守”阶段,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
再次,设立四海关时,各海关辖区内开放了数量可观的对外通商口岸,比如,“粤海关的贸易口岸计有5大总口和43处小口”。至于四个海关一共管辖多少个外贸口岸,笔者至今未见精确的统计数据,有的学者估计,“大小百来个口岸”。短时间内开放如此多的口岸进行对外贸易,当然可以称作“开海”。在四海关管理监督对外贸易时期,中外贸易繁荣起来,史家常以西洋来市、东洋往市、南洋互市三句话来概括。促使这样的对外贸易局面形成,当然可以称作“开海”。
最后,清朝推行“闭关自守”政策后,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实际撤销,其所辖的大小口岸也随之关闭。保留下来的海关只粤海关一个,开放的口岸则仅剩广州一口。换言之,随着海关数由“四”字换成“一”字,对外通商口岸也就从“大小百来个”变成一个了。量反映质,量变中有质变。知道这一巨大变化,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设立一个海关时就变成‘闭关’了”。不过,这里的“设立”二字,最好改为“保留”。
以上回答不知能解欧阳老师的“困惑”否?
清朝前期“开海”,发生于康熙年间,故史称“康熙开海”。笔者曾撰《关于康熙“开海”的几个问题》一文,专门讨论“开海”的原因、政策措施和影响等问题,可供参考,此处不展开论述。
三、为何将十三行界定为“外贸中介机构”?
在《也说》一文中,笔者将清朝前期的外贸机构分为管理监督机构、中介机构、经营机构三大类,并说:“十三行属外贸中介机构,且非常特殊。”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在援引他人的观点后,认定“十三行就是外贸经营机构”,并写道:“不知道冯先生何以将其界定为‘外贸中介机构’。”经反复思考,笔者坚持“十三行属外贸中介机构,且非常特殊”的说法。换言之,笔者认为,当时的十三行是特殊的外贸中介机构。之所以这样定性,主要理由如下:
实行“闭关自守”政策后,清朝政府禁止中外商人直接交易,规定双方交易必须通过十三行进行,于是中外贸易运转就形成下图所示的“链条”:
上图清楚告诉我们,在“闭关自守”阶段的中外贸易运转链条中,十三行处在中介地位上,属于外贸中介机构。
关于十三行的主要职能,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二册第十六章第一节中有精辟的概括,《也说》作了引用,但有节录。根据著者原文中使用的“代购”“代收”“代纳”“受……委托”“代……办理”等语,可从职能上认定十三行确实是中介性质的外贸机构。
一些学者(尤其是经济史学者)直截了当地称十三行为“中介”或“中介人”,如《中国经济发展史简明教程》的编著者说:“广东十三行在贸易上是中外商人之间的中介,在外交上又是中国政府同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隔断了外商同中国民间和官方的联系……”编著《清史》(上下册)的东北学者说:“清朝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还有一点与明朝明显不同,就是清廷与外商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通过中介入行商进行。”《国史概要》的作者也说:“行商作为官府与外商的中介,负有照料和管束外商的责任。”这样的定性是很准确的。
诚然,作为特殊的外贸中介机构,十三行也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还执行某些外交职能,但这并不能改变十三行外贸中介机构的基本特性。其实,在一定意义上,说“十三行就是外贸经营机构”,并无不可,但因此而否定十三行所处的中介地位和所具有的中介性质,就值得商榷了。从古至今,贸易中介者兼事贸易经营是很普遍的事。以今日遍布各个城市的房屋中介商为例,为得到更多的利润,在从事中介活动的同时,他们中的不少人也从事房屋买卖。古今事情很多是相通相似的,古今联系有助于我们理解问题。
四、清朝将外贸限定于广州一口之后,除十三行之外还有哪些“外贸商人”?还有哪些“外贸事务”?
在《也说》一中,笔者提及“外贸商人”组建商业机构从事外贸经营一事,并说“因无固定名称和明确规范,情况复杂,难以说明”。在《商榷》一文中,欧阳老师尖锐地提出:“试问,清政府将外贸限定于广州一口之后,除了十三行之外还有哪些外贸商人?除了十三行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有哪些外贸事务?如果是莫须有的,恐怕冯先生永远无法‘说明’了。”
“难以说明”并非不能说明,更未达到永远无法说明的程度。笔者现在就来加以说明。为叙述方便,问题的先后作了调整。
1 除了十三行行使的职能之外还有哪些“外贸事务”?
上文说过,十三行主要从事外贸中介事务,除此之外,还有外贸管理监督事务和外贸经营事务等。仅就外贸经营而言,事务就多而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要外销的商品从全国各地采购来运往广州,于是就有了出口商品的收购、储存、运输,以及交至十三行等一系列事务;二是外国商人将“洋货”运到广州,并通过十三行转售后,就有了进口“洋货”的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事务。一句话,除了十三行办理的外,“外贸事务”还多得很。
2 除了十三行之外还有哪些“外贸商人”?
笔者的回答是,清政府将外贸限定于广州一口之后,除了十三行这批“外贸商人”(一般称为“行商”)外,中国还有一大批“外贸商人”,上文所说的出口商品的收购、储藏和运输等,进口商品的运输、储存、销售等事务就由他们承担。
戴逸主编的《清史简编》第二册第十六章第一节,引用了亨特《广州番鬼录》中的一段材料,其第一句云:“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从这条材料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行商”的中介地位,了解其中介性质,还可以看到行商办理的外贸事务之外的其他外贸事务,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了十三行之外还有“外贸商人”,那就是材料中所说的“中国散商”。“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是通过行商出口到外国去的。樊树志著《国史概要》第96节,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李侍尧奏折中摘引了如下一条材料:“外洋各国夷船到粤,贩运出口货物,均以丝货为重,每年贩卖湖丝并绸缎等货自二十万余斤至三十二万斤不等。统计所卖丝货,一岁之中,价值七八十万两,或百余万两。至少之年,亦买价至三十余万两之多。其货均系江浙等省商民贩运来粤,卖与各行商,转售外夷,载运回国。”这条材料中,将大量湖丝并绸缎等货贩运到粤,通过行商转售外夷的“江浙等省商民”就是“外贸商人”。因货量很大,故其人数不可低估。
在《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一书中,著者陈国栋辟专章研究十三行。下面让我们从他精心研究过的典型个案中,寻找十三行之外中国其他“外贸商人”的身影吧。
个案1:“在1827年10月间,三位大行商 (伍秉鉴、卢文锦与刘德章)应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要求,买下了他们装载进口的棉花,随即‘以几乎是白忙一场的价格’,转手卖给本国的棉花商人,而不肯在手上多留一点时间。”笔者按:本案例中的“本国的棉花商人”就是从事进口棉花经营的中国“外贸商人”。
个案2:茶叶一般是洋商获利的主要商品。行商潘有度一直和东印度公司维持很大的交易量,掌握了巨额的利润来源。潘有度向洋商供应品质较高的茶叶,“绝不因贪做生意而随便向不熟悉的茶商进货”,“他通常只向特定的某些人购买某些特定的牌子,而他与这些人已有多年来往”。笔者按:此案例中的“茶商”、供应“特定的牌子”的茶叶的人,就是从事茶叶出口贸易的“外贸商人”,亦即亨特所说的“中国散商”。此案例还告诉我们,这些人绝不止一两个,且相对稳定。
以上材料虽未告诉我们中国“外贸商人”的姓名,但却无可辩驳地说明,在“闭关自守”阶段,除十三行外,中国确实存在一个“外贸商人”群体。
行文到此,笔者有一个小小的建议或者说请求:在安徽从事教学和研究的欧阳老师,是否可利用地利之便,查一查徽商的资料,研究~下1757—1839年间,徽商是否参与外贸经营?说不定会有新的发现。
上面的分析带有实证的性质,除此之外,即便用逻辑分析方法也可得出一口通商后,除十三行外,中国还有“外贸商人”的结论。因为十三行人数毕竟有限,如无其他“外贸商人”办理(亦即分担)繁多的“外贸事务”,那么中国的外贸事务就全部要由十三行承担了,这可能吗?
以上是此次笔者对四个问题的回答。若有机会,其他问题以后再交流吧。
坦诚地说,对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笔者本无任何研究,给学生上课,长期都按“史学界的主流意见”(即传统观点)讲,不越雷池半步。前两年,笔者受托命制高考历史复习测试题(即高考模拟题)时,为编制一道以中国古今海关和对外贸易为考查内容的材料解析题,接触了一些新观点新材料,有一点点心得。事后,收集更多的资料,整理心得体会,写成《关于康熙“开海”的几个问题》一文,并公开发表。因有这点铺垫,以后才可能讨论和评价考查这方面内容的高考,历史试题(包括安徽卷第36题)。但在深入讨论时,仍感功底太浅,力不从心。不过可以负责任地说,在探讨清朝对外贸易这类史学问题时,还不至于脱离史料和史实,信口开河。观点对不对,任人评说。有几分材料说几分话,是必须坚守的原则。最后还要说明的是,评论高考历史试题的《也谈》一文,实在太短了,正文之外又没有注解,所列参考文献只有一种,因而引起欧阳老师的一些“困惑”和误解。这是令人遗憾的。吸取这个教训,加之此次主要讨论史学问题,故本文的引文和所列参考文献都多了一些。
本文若有不当,请欧阳跃峰老师和广大同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