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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30日晚,河南周口市女青年王某被人用凶器击打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办案人员认定时年25岁的谢哲海有作案嫌疑。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入狱初期,谢哲海一直不肯认罪,频频喊冤。后经过减刑,于2018年9月刑满释放。
此案的吊诡之处在于,判决书注明,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但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決。
既然证据不足,又不能补充新的证据,为什么不依法撤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谢哲海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转楼乡五里庙村村民。1996年5月30日晚,与五里庙一河之隔的大营子村正在唱戏,该村22岁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拦截,被凶器击打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人员认定时年25岁的谢哲海有作案嫌疑。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谢哲海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狱初期,谢哲海一直不肯认罪,频频喊冤。后经过减刑,于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该案吊诡之处在于,判决书注明,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但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子的确有很多疑点。”谢哲海现在的代理律师认为,当年这起案子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缺乏直接性的客观证据。
回顾这么多年的牢狱之灾,谢哲海心绪难平。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申诉,被驳回。谢哲海目前正在整理材料,打算继续到最高法申诉。
“指认像智力游戏”
大营子是豫东地区一个普通的小村落。当年这起命案震惊了整个村庄,一些上了岁数的人,仍能回忆起点滴细节。
王永胜是大营子村的“赤脚”医生,凶案发生那天他没有去看戏。“睡着了,迷迷糊糊,半夜有人敲门。”王永胜回忆,他起床开门,看到一大帮人吵吵嚷嚷围了上来,屋檐下还躺着一个人,头上有血迹,严重昏迷。他认出伤者是王某。但诊所医疗条件有限,村民又叫来村干部,把王某送到了乡卫生所。“后来听说抢救无效,人没保住。”
出事后,家属当即报警。太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分析,这是一起流氓杀人案,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年龄在16至30岁的青年。
破案记录显示,公安部门把筛查出的18人,全部集中到大营子村学校,逐一排查。
紧挨着诊所居住的王高升,也是18人之一。他回忆,当时,大家被集中到教室里,办案人员挨个叫出去询问,问完再放回教室,彼此间没有隔离,就是不能自由活动。
“晚上也睡在教室内。”谢哲海说,办案人员问询的问题集中在喝没喝酒、案发当晚在做什么等等。此外,还让他们相互指认,指出自己怀疑的对象。
“相互指认的办案手法,很像智力类游戏。”谢哲海的代理律师屈振红认为,案件没有直接的客观证据,侦查机关的破案过程,就是依靠口供的推断。
问询持续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个重点嫌疑对象,被转到乡派出所继续审讯。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谢哲海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有矛盾,于是对他进行了突审。
破案报告显示,办案人员对谢哲海“展开了强大的政治攻势”,他于1996年6月7日凌晨交代了犯罪过程。但卷宗并未透露如何进行“突审”和展开“强大的政治攻势”。
案发经过在报告中是这样认定的:当天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的熟人王高升家喝酒。傍晚,谢哲海酒醒后与其他人到戏场看戏,王高升继续在家睡觉。戏没结束,谢哲海便提前离场,返回王高升家,在屋前空地上与人有过短暂交流。之后,谢哲海再次离开王高升家,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压水井上的铁井杆,埋伏在路上。王某出现时,谢哲海拦住去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谢哲海恼羞成怒,将王某当场打晕致死。
警方认定的作案时间为1996年5月30日夜里12时。
灰色“港衫”还是“白色衬衣”
据谢哲海回忆,案发当天晚上他离开戏场回到王高升家,看到王高升还没醒,便躺在他边上睡了。案发现场距离王高升家有二三十米远。警方认定,行凶完毕,谢哲海处理掉了凶器压井杆以及带血的白衬衣后,回到王高升家继续睡觉。
但“白衬衣”直至结案都下落不明。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地面上有一块面积为60×30厘米的片状血迹,血迹西边1米远处倒放着一把藤椅,上面溅有点状血迹。
检方认定,作案时谢哲海所穿衣服为白色衬衣。此前警方的多次审讯,都是围绕白衬衣的去向展开。谢哲海先是对白衬衣一无所知,1996年6月7日凌晨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时,才改口称“有血,是个白褂子”。
后期供述中,谢哲海说他自己身上也沾到了血。根据这一说法,作案时所穿的白色衣服,应该成为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可是,警方寻觅这件关键证据无果,于是再三追问白衬衣的下落。6月7日的供述中,谢哲海称把衬衣埋在了“村窑西边”,办案人员按图索骥,没有挖到。之后,谢哲海又分别给出“扔河里”和“放在大营子学校”两种说法,依旧找不到,
卷宗显示,当天与谢哲海一起喝过酒的三位村民回忆,谢哲海当天穿了灰色裤子,灰色“港衫”,外套是灰底黑方格的厚外套。“肯定没穿白衬衣。”王高升很肯定地说,谢哲海当天穿了一件外套,没有见到他穿白衬衣。只有大营子村村民王鹏说,谢哲海当天穿了白色衬衣。
王鹏已记不清楚当年的情景,而且与人交流也有障碍。其父亲王永向说,王鹏当年也被当作嫌疑人抓了进去,关了十来天,自从那件事情之后,“落下这个病,说话颠三倒四”,神志越来越不清晰。 除了没有找到的白色血衣,证据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
公安侦查卷中“法医补充鉴定”显示,作案凶器压井杆上血迹的血型为B型,死者的血型也是B型。除了血型一致外,报告没有确认凶器上的血迹是否直接来自死者,更没有确认是否来自谢哲海。谢哲海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是什么血型。
检察院、法院都曾将案件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在退回意见中注明,一是要检验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二是调取新的证据。1996年9月4日,太康县刑侦队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面没有发现血迹。此外,警方没有交代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检察院移送到法院后,案件也被退回过。判决书特别注明,当时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诉,周口地区中院受理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公開审理了此案。
“作出这样的说明是没有问题的。”周口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李士德说,他是当年审理谢哲海案的代理审判员。1997年之后,修订过的刑诉法生效,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法院不能退回,只能根据移送材料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但1997年之前,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可以退回给检察机关,不过,要将这个过程在判决书中注明。
问题在于,此案发生在1996年,法院于2000年作出判决。判决书只载明法院退回过案卷,但没有说明退回的具体时间。但退卷行为至少可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李士德解释,证据链条有完美程度高低的区别。假如全部证据链需要20个证据,但是目前只掌握18个,那么为了追求完美,就需要把缺失的两个证据补充完整。不过,即便没有补充完整,依据已经掌握的18个证据,依然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但他补充说,新刑法特别强调“疑罪从轻”往“疑罪从无”的方向转变。
2000年2月,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谢哲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案发于1996年,仍适用“1997年刑法”,故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
一有空闲,谢哲海就琢磨自己的案子,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如今,他打算继续到最高法申诉,最高法会重新审判吗?待解。
(《南方都市报》等)
此案的吊诡之处在于,判决书注明,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但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決。
既然证据不足,又不能补充新的证据,为什么不依法撤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谢哲海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转楼乡五里庙村村民。1996年5月30日晚,与五里庙一河之隔的大营子村正在唱戏,该村22岁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拦截,被凶器击打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人员认定时年25岁的谢哲海有作案嫌疑。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谢哲海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狱初期,谢哲海一直不肯认罪,频频喊冤。后经过减刑,于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该案吊诡之处在于,判决书注明,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但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子的确有很多疑点。”谢哲海现在的代理律师认为,当年这起案子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缺乏直接性的客观证据。
回顾这么多年的牢狱之灾,谢哲海心绪难平。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申诉,被驳回。谢哲海目前正在整理材料,打算继续到最高法申诉。
“指认像智力游戏”
大营子是豫东地区一个普通的小村落。当年这起命案震惊了整个村庄,一些上了岁数的人,仍能回忆起点滴细节。
王永胜是大营子村的“赤脚”医生,凶案发生那天他没有去看戏。“睡着了,迷迷糊糊,半夜有人敲门。”王永胜回忆,他起床开门,看到一大帮人吵吵嚷嚷围了上来,屋檐下还躺着一个人,头上有血迹,严重昏迷。他认出伤者是王某。但诊所医疗条件有限,村民又叫来村干部,把王某送到了乡卫生所。“后来听说抢救无效,人没保住。”
出事后,家属当即报警。太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分析,这是一起流氓杀人案,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年龄在16至30岁的青年。
破案记录显示,公安部门把筛查出的18人,全部集中到大营子村学校,逐一排查。
紧挨着诊所居住的王高升,也是18人之一。他回忆,当时,大家被集中到教室里,办案人员挨个叫出去询问,问完再放回教室,彼此间没有隔离,就是不能自由活动。
“晚上也睡在教室内。”谢哲海说,办案人员问询的问题集中在喝没喝酒、案发当晚在做什么等等。此外,还让他们相互指认,指出自己怀疑的对象。
“相互指认的办案手法,很像智力类游戏。”谢哲海的代理律师屈振红认为,案件没有直接的客观证据,侦查机关的破案过程,就是依靠口供的推断。
问询持续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个重点嫌疑对象,被转到乡派出所继续审讯。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谢哲海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有矛盾,于是对他进行了突审。
破案报告显示,办案人员对谢哲海“展开了强大的政治攻势”,他于1996年6月7日凌晨交代了犯罪过程。但卷宗并未透露如何进行“突审”和展开“强大的政治攻势”。
案发经过在报告中是这样认定的:当天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的熟人王高升家喝酒。傍晚,谢哲海酒醒后与其他人到戏场看戏,王高升继续在家睡觉。戏没结束,谢哲海便提前离场,返回王高升家,在屋前空地上与人有过短暂交流。之后,谢哲海再次离开王高升家,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压水井上的铁井杆,埋伏在路上。王某出现时,谢哲海拦住去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谢哲海恼羞成怒,将王某当场打晕致死。
警方认定的作案时间为1996年5月30日夜里12时。
灰色“港衫”还是“白色衬衣”
据谢哲海回忆,案发当天晚上他离开戏场回到王高升家,看到王高升还没醒,便躺在他边上睡了。案发现场距离王高升家有二三十米远。警方认定,行凶完毕,谢哲海处理掉了凶器压井杆以及带血的白衬衣后,回到王高升家继续睡觉。
但“白衬衣”直至结案都下落不明。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地面上有一块面积为60×30厘米的片状血迹,血迹西边1米远处倒放着一把藤椅,上面溅有点状血迹。
检方认定,作案时谢哲海所穿衣服为白色衬衣。此前警方的多次审讯,都是围绕白衬衣的去向展开。谢哲海先是对白衬衣一无所知,1996年6月7日凌晨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时,才改口称“有血,是个白褂子”。
后期供述中,谢哲海说他自己身上也沾到了血。根据这一说法,作案时所穿的白色衣服,应该成为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可是,警方寻觅这件关键证据无果,于是再三追问白衬衣的下落。6月7日的供述中,谢哲海称把衬衣埋在了“村窑西边”,办案人员按图索骥,没有挖到。之后,谢哲海又分别给出“扔河里”和“放在大营子学校”两种说法,依旧找不到,
卷宗显示,当天与谢哲海一起喝过酒的三位村民回忆,谢哲海当天穿了灰色裤子,灰色“港衫”,外套是灰底黑方格的厚外套。“肯定没穿白衬衣。”王高升很肯定地说,谢哲海当天穿了一件外套,没有见到他穿白衬衣。只有大营子村村民王鹏说,谢哲海当天穿了白色衬衣。
王鹏已记不清楚当年的情景,而且与人交流也有障碍。其父亲王永向说,王鹏当年也被当作嫌疑人抓了进去,关了十来天,自从那件事情之后,“落下这个病,说话颠三倒四”,神志越来越不清晰。 除了没有找到的白色血衣,证据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
公安侦查卷中“法医补充鉴定”显示,作案凶器压井杆上血迹的血型为B型,死者的血型也是B型。除了血型一致外,报告没有确认凶器上的血迹是否直接来自死者,更没有确认是否来自谢哲海。谢哲海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是什么血型。
检察院、法院都曾将案件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在退回意见中注明,一是要检验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二是调取新的证据。1996年9月4日,太康县刑侦队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面没有发现血迹。此外,警方没有交代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检察院移送到法院后,案件也被退回过。判决书特别注明,当时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诉,周口地区中院受理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公開审理了此案。
“作出这样的说明是没有问题的。”周口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李士德说,他是当年审理谢哲海案的代理审判员。1997年之后,修订过的刑诉法生效,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法院不能退回,只能根据移送材料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但1997年之前,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可以退回给检察机关,不过,要将这个过程在判决书中注明。
问题在于,此案发生在1996年,法院于2000年作出判决。判决书只载明法院退回过案卷,但没有说明退回的具体时间。但退卷行为至少可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李士德解释,证据链条有完美程度高低的区别。假如全部证据链需要20个证据,但是目前只掌握18个,那么为了追求完美,就需要把缺失的两个证据补充完整。不过,即便没有补充完整,依据已经掌握的18个证据,依然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但他补充说,新刑法特别强调“疑罪从轻”往“疑罪从无”的方向转变。
2000年2月,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谢哲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案发于1996年,仍适用“1997年刑法”,故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
一有空闲,谢哲海就琢磨自己的案子,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如今,他打算继续到最高法申诉,最高法会重新审判吗?待解。
(《南方都市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