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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但是由于我国食品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要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保障食品安全。本文立足于此,通过分析我国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保障食品安全的方法,希望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帮助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 立法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42-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使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例如苏丹红、地沟油、毒奶粉等事件,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降低了人们对生产厂商的信任度。这些食品安全问题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存在许多漏洞,要重新树立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就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创新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
1 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意义
1.1 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一点在食品行业更加重要。但是,目前由于食品卫生不达标而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给食品行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消费者的信任度降低。同时由于不法企业为追求利益,以次充好,使许多正规企业受到牵连,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
1.2 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出口比例逐年增加,出口的产品受到国外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没有与国际标准接轨,使我国的食品出口受到阻碍。所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利于我国食品对外贸易的发展。
1.3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人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致使人民群众对食品监管部门产生不满,造成社会信任度的下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合理解决时,可能会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来解决,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2 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滞后,安全标准较低
当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是2009年2月28日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在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部法律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在立法上仍然滞后。虽然我国较早就制订了食品安全法,但是相应的法规、规章却没有及时制定。另外,现在使用的“分段立法”模式也具有缺陷,由于是按照生产、销售、流通等阶段分别进行立法,忽视了各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在边缘区域出现法律空白,给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各部门在立法时,缺乏沟通和协调,导致法律法规出现重复甚至冲突的地方,立法工作多数是处在无序的状态,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
在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许多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时间过长,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潮流。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较低,与国际通用标准相比,具有较大差距。我国现在乳业标准,与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明显要求过低。例如我国乳业标准中,蛋白质含量为每100克含有量大于2.8克,比发达国家3.0克的标准低了很多,而每100毫升牛奶中菌落数由原来的50万上升到200万,比欧盟标准的10万高了近20倍,如此低的标准根本不可能保障食品安全,所以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提高食品安全标准。
2.2 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确
我国的食品监管是分阶段进行的,在食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等阶段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工商、农业、质检和卫生4家之多,执法机构过多,造成权责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效率低下[2]。所以,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部门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和风险评估与监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规定是概括性的,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同时,由于立法时并没有明确区分出分阶段监管的界限,所以,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出现两种现象:一是监管内容重叠,具有多个执法部门进行重复监管,使市场主体受到的监管压力巨大[3];二是存在监管空白地带,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3 法律责任偏轻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的惩罚较轻,不能够对违法分子起到警戒作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何种伤害属于严重伤害,所以在执法时存在惩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非常小,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法律的震慑作用因惩罚力度过轻而削弱。因此,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明确造成的何种伤害为严重伤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使法律武器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从而达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 食品安全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3.1 整合监管机构,重构监管体系
由于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太多,具有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因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这样可以使权责明确,避免出现互相推诿,问题无人解决的现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是对监管机构的整合[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仅有效整合了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还采用了目前国际上的主流做法,将原有的分阶段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把职能进一步细分,责任到人。另外,要重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分阶段监管转变为分类型监管,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例如,对商场、批发部门、超市、集贸市场和零售商店等具有不同特点的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对于超市和商场可以加强对包装食品和进口食品的质量检测,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建立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对食品零售商店则要注意对保健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检测,查看食品的标示是否齐全;对于食品批发市场,要重点检查经营禽类产品的商户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产品有无检疫合格证明等,确保禽类食品的安全。 3.2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惩罚标准
现在的分阶段监管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市场经济,存在不少法律上的漏洞,被违法分子利用并获得利益。要重新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就要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原有的法律的补充,两者结合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使食品安全的法律全面无漏洞。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提高对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这样就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威慑作用,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数量。对于如何立法,可以借鉴一些外国的经验,例如英国,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就非常全面,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食品种类和领域,监管的范围从农田到餐桌都有涉及,是食品安全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英国不仅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而且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也比较得力,权责清晰,真正形成了立法与监管双重食品安全体系,有力的保障了食品安全。
在食品安全立法工作上,我国应该具有前瞻性,顺应全球化的趋势,努力做到与国际接轨。首先,要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进行整理,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法规的相一致。其次,建立专门的科研小组研究国外的食品安全制度,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做的很好的欧美发达国家,借鉴国外比较先进的制度,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较大提高。最后,还要修订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建立国际化的食品安全体系。
3.3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
现在我国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低,而且这些标准已经使用很长一段时间了,有的标准已经执行了10多年,甚至有的标准已经执行了20多年,从来没有经过修订。现行的标准过低,对于一些有害物质的含量残留标准远远高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执行标准。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在农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523项有害化学污染物,我国只规定了63种,差距比较大。正是由于食品安全的标准过低,使得生产厂商不重视食品安全,使得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目前国际上的食品国际标准主要由国际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截止到目前,国际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已经制订了3338个农药残留限量、79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1004个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完全可以参考国际食品标准,对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
3.4 建立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关键部分,要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监管部门可以使用“黑名单”制度,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企业加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布,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限制生产甚至推出食品市场的处罚措施。只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才能够保障食品的安全[5]。
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最终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也要依靠消费者的力量。首先,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这决定了消费者对待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其次,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有许多厂商违法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这需要借助消费者的力量才能够被揭露出来。所以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成为隐形的监督力量,就会大大减少食品安全问题。
4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各类食品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已经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所以,必须要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重新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监管制度上大胆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从而使人们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季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制度构建的法治之维[J].安徽农业科学,2012,4(10):36-38.
[2]柳思维.经济大国“问题食品”事件出现与食品市场监管创新的深层思考[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6(4):43-45.
[3]栗晓宏.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与制度创新[J].经济视角,2012,27(5):48-51.
[4]李庆满,赵宏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重构探究[J].标准科学,2013,6(8):17-19.
[5]应飞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2013,3(5):26-27.
关键词:食品安全 立法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42-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使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例如苏丹红、地沟油、毒奶粉等事件,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降低了人们对生产厂商的信任度。这些食品安全问题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存在许多漏洞,要重新树立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就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创新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
1 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意义
1.1 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一点在食品行业更加重要。但是,目前由于食品卫生不达标而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给食品行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消费者的信任度降低。同时由于不法企业为追求利益,以次充好,使许多正规企业受到牵连,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
1.2 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出口比例逐年增加,出口的产品受到国外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没有与国际标准接轨,使我国的食品出口受到阻碍。所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利于我国食品对外贸易的发展。
1.3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人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致使人民群众对食品监管部门产生不满,造成社会信任度的下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合理解决时,可能会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来解决,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2 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滞后,安全标准较低
当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是2009年2月28日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在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部法律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在立法上仍然滞后。虽然我国较早就制订了食品安全法,但是相应的法规、规章却没有及时制定。另外,现在使用的“分段立法”模式也具有缺陷,由于是按照生产、销售、流通等阶段分别进行立法,忽视了各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在边缘区域出现法律空白,给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各部门在立法时,缺乏沟通和协调,导致法律法规出现重复甚至冲突的地方,立法工作多数是处在无序的状态,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
在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许多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时间过长,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潮流。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较低,与国际通用标准相比,具有较大差距。我国现在乳业标准,与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明显要求过低。例如我国乳业标准中,蛋白质含量为每100克含有量大于2.8克,比发达国家3.0克的标准低了很多,而每100毫升牛奶中菌落数由原来的50万上升到200万,比欧盟标准的10万高了近20倍,如此低的标准根本不可能保障食品安全,所以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提高食品安全标准。
2.2 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确
我国的食品监管是分阶段进行的,在食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等阶段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工商、农业、质检和卫生4家之多,执法机构过多,造成权责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效率低下[2]。所以,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部门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和风险评估与监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规定是概括性的,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同时,由于立法时并没有明确区分出分阶段监管的界限,所以,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出现两种现象:一是监管内容重叠,具有多个执法部门进行重复监管,使市场主体受到的监管压力巨大[3];二是存在监管空白地带,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3 法律责任偏轻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的惩罚较轻,不能够对违法分子起到警戒作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何种伤害属于严重伤害,所以在执法时存在惩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非常小,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法律的震慑作用因惩罚力度过轻而削弱。因此,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明确造成的何种伤害为严重伤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使法律武器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从而达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 食品安全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3.1 整合监管机构,重构监管体系
由于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太多,具有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因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这样可以使权责明确,避免出现互相推诿,问题无人解决的现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是对监管机构的整合[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仅有效整合了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还采用了目前国际上的主流做法,将原有的分阶段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把职能进一步细分,责任到人。另外,要重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分阶段监管转变为分类型监管,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例如,对商场、批发部门、超市、集贸市场和零售商店等具有不同特点的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对于超市和商场可以加强对包装食品和进口食品的质量检测,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建立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对食品零售商店则要注意对保健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检测,查看食品的标示是否齐全;对于食品批发市场,要重点检查经营禽类产品的商户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产品有无检疫合格证明等,确保禽类食品的安全。 3.2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惩罚标准
现在的分阶段监管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市场经济,存在不少法律上的漏洞,被违法分子利用并获得利益。要重新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就要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原有的法律的补充,两者结合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使食品安全的法律全面无漏洞。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提高对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这样就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威慑作用,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数量。对于如何立法,可以借鉴一些外国的经验,例如英国,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就非常全面,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食品种类和领域,监管的范围从农田到餐桌都有涉及,是食品安全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英国不仅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而且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也比较得力,权责清晰,真正形成了立法与监管双重食品安全体系,有力的保障了食品安全。
在食品安全立法工作上,我国应该具有前瞻性,顺应全球化的趋势,努力做到与国际接轨。首先,要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进行整理,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法规的相一致。其次,建立专门的科研小组研究国外的食品安全制度,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做的很好的欧美发达国家,借鉴国外比较先进的制度,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较大提高。最后,还要修订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建立国际化的食品安全体系。
3.3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
现在我国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低,而且这些标准已经使用很长一段时间了,有的标准已经执行了10多年,甚至有的标准已经执行了20多年,从来没有经过修订。现行的标准过低,对于一些有害物质的含量残留标准远远高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执行标准。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在农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523项有害化学污染物,我国只规定了63种,差距比较大。正是由于食品安全的标准过低,使得生产厂商不重视食品安全,使得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目前国际上的食品国际标准主要由国际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截止到目前,国际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已经制订了3338个农药残留限量、79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1004个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完全可以参考国际食品标准,对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
3.4 建立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关键部分,要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监管部门可以使用“黑名单”制度,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企业加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布,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限制生产甚至推出食品市场的处罚措施。只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才能够保障食品的安全[5]。
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最终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也要依靠消费者的力量。首先,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这决定了消费者对待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其次,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有许多厂商违法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这需要借助消费者的力量才能够被揭露出来。所以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成为隐形的监督力量,就会大大减少食品安全问题。
4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各类食品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已经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所以,必须要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重新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监管制度上大胆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从而使人们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季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制度构建的法治之维[J].安徽农业科学,2012,4(10):36-38.
[2]柳思维.经济大国“问题食品”事件出现与食品市场监管创新的深层思考[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6(4):43-45.
[3]栗晓宏.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与制度创新[J].经济视角,2012,27(5):48-51.
[4]李庆满,赵宏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重构探究[J].标准科学,2013,6(8):17-19.
[5]应飞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2013,3(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