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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的两大任务,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未来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采取措施,“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然而,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存在限制了社会成员平等自由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劳动的实现,消灭阶级和三大差别是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的显著特征和根本标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关注并积极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党和国家把注重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里的公平不仅指的是经济公平,而且是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因此,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衡量尺度,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这也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公平正义从最直接、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公平正义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公平正义是程序公平正义,它与法的普遍性原则相联系,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赋予人们程序上的公平;第二个层面的公平正义为结果公平正义,它以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祉为目的,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赋予人们结果上的公平。可见,公平正义不仅广泛涉及到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也大量涉及到生产关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的存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折射社会不公的影子。社会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我国现实存在的影响公平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以公平促和谐,以和谐促公平。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未来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采取措施,“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然而,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存在限制了社会成员平等自由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劳动的实现,消灭阶级和三大差别是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的显著特征和根本标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关注并积极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党和国家把注重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里的公平不仅指的是经济公平,而且是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因此,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衡量尺度,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这也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公平正义从最直接、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公平正义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公平正义是程序公平正义,它与法的普遍性原则相联系,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赋予人们程序上的公平;第二个层面的公平正义为结果公平正义,它以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祉为目的,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赋予人们结果上的公平。可见,公平正义不仅广泛涉及到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也大量涉及到生产关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的存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折射社会不公的影子。社会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我国现实存在的影响公平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以公平促和谐,以和谐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