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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我国刑法却未规定破产欺诈罪.现行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诈骗罪等均不能涵盖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破产欺诈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和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刑法应在第162条中增设一款, 规定破产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