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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是特别且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它基于怀疑和线索,有着偶然性和因果繁杂性的特征,而这些因素导致了侦查活动不可能完全保证准确。因为侦查是建立在人的认识上的,所以度基于偶然性事件很难辨别认知,而刑侦错案多是出現在偶然和例外的案件当中。在加上在犯罪中一些无关情况的加入,导致刑事错案也不能完全避免。而刑事错案的根源在侦查上,所以要基于侦查视角条例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才能更好的避免错案的出现。
一、侦查主体因素导致的错案
(一)急于立功导致的错案
侦查有着其法律规定的价值追求,如果受到干扰的话就可能会出错误。刑事诉讼法早就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为侦查的价值,而对侦查人员而言,他还会考虑自己个人价值的实现,比如升职。如果侦查人员过分看重个人价值实现,判断能力就会被感染,导致错案的出现。侦查最忌未能客观审查案件证据,死查一个目标不放,不能按情况修正侦查方向,错案就很容易出现。
(二)刚愎自用导致错案
侦查实际上更多的是脑力劳动需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力,需要司法人员通力合作。但有一些指挥人员不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当造成错案时,又觉得自己委屈,而他们不反省自己的自己自命不凡的作风正是导致错案的症结所在。在侦查中不愿进行深度细致调查,也缺少对案件的复杂性和偶然性认识,导致在办案中只靠冲劲调查,而越是复杂的案件,这种办案形式就越容易出现错案[1]。
二、侦查行为因素导致的错案
(一)案件线索导致错案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主要任务是对嫌疑人进行排查,而这种排查是基于线索的。它没有证据的三重属性,只是为侦查提供方向[2]。如果判断有误就会导致错案出现。在破案的压力下,侦查人员急切希望得到证据。比如一起刑事案件出现后,警方还未获得线索时,却从案外人员口中获得一些传闻,而传播传闻的人也因此被传讯和受审,这时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编造情报,警察却照听全信的话,冤案就极有可能出现。湖北佘祥林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
(二)排查范围划定失误导致错案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但侦查是从怀疑入手的,在初期调查阶段,侦查人员是将所有案件相关人员作为怀疑者的。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查人员的怀疑范围逐渐变小直至找出犯罪嫌疑人。所以侦查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选定范围逐步排除的过程。而限于侦查资源的有限,排查都是基于一定范围的,那么在范围确定时,指挥人员就有可能因主客观因素干扰而未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划入排除范围下。
(三)偶然性导致错案
侦查活动有别于客科学活动,是从必然中排除偶然,证明偶然[3]。但人的认知多只能看到事物的普遍规律,而很难认识到例外和偶然。但无法否认,有很大一部分错案都是发生在偶然中。例如一个有前科的人巧合进入犯罪现场,就很可能被高度怀疑;再如一个盗窃惯犯巧合发现了作案者在杀人后未关的房门,进而入室盗走了被害者的提包,侦查员通过监控发现小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被害者的血迹,缴获被害者提包,那么小偷就很容易被怀疑是偷窃杀人。
三、侦查方法导致错案
(一)测谎技术
在科技发展中愈来愈多的高科技设备被使用在侦破中。而测谎技术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种。测谎设备能忠实反映受试者心理波动,但这种波动是否源自于谎言还是要依靠侦查人员判断。需要使用者掌握操作规程、接受严格训练才能让保障结果的准确。而我国惯于通过测谎对审讯难以突破的人员使用测谎,根据其结果判断是否提升审讯力度,但又因操作规范的缺失问题,测谎的准确性并不算高。但其最严重的问题是可能会对侦查方向产生误导。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测谎,那么有些刑侦人员就会加重怀疑,甚至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反之则会使侦查人员放松警惕。
(二)指证错误
侦查需要指正来调整侦查思路和方向,而指证错误是错案出现的一大原因。至于指证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证人描述本身的不精准。美国早有对指证精准度的研究,发现仅在外表描述上就有82%的人存在不准确的问题,第二,证人为达成目的刻意做伪证。吉姆·佩特罗认为:“如果你希望获得想要得到的,或者想在监狱拥挤的人群中站在最前,那么你多半无法拒绝伪证的诱惑[4]。”所以侦查人员应对线人证词持警惕态度。
四、遏制错案的措施
(一)延长死刑等待期
由于认知能力的问题,人类很难跨过因果关系的盲点,无法完全认识到偶然性,错案也就在所难免。但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还是能克服在以前一段时间内对偶然认识的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愿作证的人或许会愿意开口,无法实现的检测或许可以实现,犯罪分子也可能改过自新而投案,从而纠正错案。所以合理的规刑罚执行时间,能帮助发现事实真相,降低错案造成的后果。从近年来的错案纠正时间来看,从1-20年不等,纠正平均时间为6.5年[5]。而考虑到司法成本和公众心理承受力,所以也不能对所有刑事案件实施等待期机制。当前建议将死刑执行等待期加长到六年,因为这一期限离累犯考验期较近,也能更好的降低错案造成的后果。
(二)禁止非法证据
为降低错案出现率,减少刑讯逼供,法制国际多接受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排除掉的证据并不一定是假的,但为提升司法利益也只能摒弃。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证据需要有“可采性”,它意味着接受排除性原则[6]。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落实情况一直不佳。实施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非法证据被采用,但又严禁刑讯逼供,这会导致错案难以杜绝。只有从根本上禁止非法证据,才能遏制刑讯逼供。因为在明知不会被采信后无人源做无用之功。而且排除也有助于让侦查人员更注重对实物证据的采集,减少错案发生。
(三)做好内部监督
监督范围内部、外部两种。一般情况下内部监督因为与主题发生利益关系,效果较外部监督不佳。但侦查是特例。侦查是技术、专业而封闭的,内部监督能更迅速、有效。第一,内部监督较为专业。懂行的人监督效果定会好过外部人员,因为其能发现更多刻意伪装的违法行为;第二,内部监督较为直接。监督人员和侦查人员工作没有距离和隐私,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被监督人员尽收眼底。
结语
作为侦破案件最重要的部分,侦查的效果对于案件破获非常重要。侦查人员必须尽可能克服一切来自外部和自身的干扰因素,坚持依法侦查取得线索和证据,而国家立法也应对对侦查人员有更加合理细致的约束,以避免更多的刑事错案出现。
参考文献
[1]崔季.证据视角下的刑事错案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30:190-191.
[2]周赟.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之反思——兼议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路[J].法商研究,2017,03:3-14.
[3]王伦刚,刘思达.从实体问责到程序之治——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运行的实证考察[J].法学家,2016,02:27-40+176-177.
[4]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JimPetro,等.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牛春景.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防范救济机制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9:25-28.
[6]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政法论坛,2015,02:3-1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一、侦查主体因素导致的错案
(一)急于立功导致的错案
侦查有着其法律规定的价值追求,如果受到干扰的话就可能会出错误。刑事诉讼法早就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为侦查的价值,而对侦查人员而言,他还会考虑自己个人价值的实现,比如升职。如果侦查人员过分看重个人价值实现,判断能力就会被感染,导致错案的出现。侦查最忌未能客观审查案件证据,死查一个目标不放,不能按情况修正侦查方向,错案就很容易出现。
(二)刚愎自用导致错案
侦查实际上更多的是脑力劳动需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力,需要司法人员通力合作。但有一些指挥人员不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当造成错案时,又觉得自己委屈,而他们不反省自己的自己自命不凡的作风正是导致错案的症结所在。在侦查中不愿进行深度细致调查,也缺少对案件的复杂性和偶然性认识,导致在办案中只靠冲劲调查,而越是复杂的案件,这种办案形式就越容易出现错案[1]。
二、侦查行为因素导致的错案
(一)案件线索导致错案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主要任务是对嫌疑人进行排查,而这种排查是基于线索的。它没有证据的三重属性,只是为侦查提供方向[2]。如果判断有误就会导致错案出现。在破案的压力下,侦查人员急切希望得到证据。比如一起刑事案件出现后,警方还未获得线索时,却从案外人员口中获得一些传闻,而传播传闻的人也因此被传讯和受审,这时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编造情报,警察却照听全信的话,冤案就极有可能出现。湖北佘祥林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
(二)排查范围划定失误导致错案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但侦查是从怀疑入手的,在初期调查阶段,侦查人员是将所有案件相关人员作为怀疑者的。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查人员的怀疑范围逐渐变小直至找出犯罪嫌疑人。所以侦查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选定范围逐步排除的过程。而限于侦查资源的有限,排查都是基于一定范围的,那么在范围确定时,指挥人员就有可能因主客观因素干扰而未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划入排除范围下。
(三)偶然性导致错案
侦查活动有别于客科学活动,是从必然中排除偶然,证明偶然[3]。但人的认知多只能看到事物的普遍规律,而很难认识到例外和偶然。但无法否认,有很大一部分错案都是发生在偶然中。例如一个有前科的人巧合进入犯罪现场,就很可能被高度怀疑;再如一个盗窃惯犯巧合发现了作案者在杀人后未关的房门,进而入室盗走了被害者的提包,侦查员通过监控发现小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被害者的血迹,缴获被害者提包,那么小偷就很容易被怀疑是偷窃杀人。
三、侦查方法导致错案
(一)测谎技术
在科技发展中愈来愈多的高科技设备被使用在侦破中。而测谎技术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种。测谎设备能忠实反映受试者心理波动,但这种波动是否源自于谎言还是要依靠侦查人员判断。需要使用者掌握操作规程、接受严格训练才能让保障结果的准确。而我国惯于通过测谎对审讯难以突破的人员使用测谎,根据其结果判断是否提升审讯力度,但又因操作规范的缺失问题,测谎的准确性并不算高。但其最严重的问题是可能会对侦查方向产生误导。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测谎,那么有些刑侦人员就会加重怀疑,甚至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反之则会使侦查人员放松警惕。
(二)指证错误
侦查需要指正来调整侦查思路和方向,而指证错误是错案出现的一大原因。至于指证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证人描述本身的不精准。美国早有对指证精准度的研究,发现仅在外表描述上就有82%的人存在不准确的问题,第二,证人为达成目的刻意做伪证。吉姆·佩特罗认为:“如果你希望获得想要得到的,或者想在监狱拥挤的人群中站在最前,那么你多半无法拒绝伪证的诱惑[4]。”所以侦查人员应对线人证词持警惕态度。
四、遏制错案的措施
(一)延长死刑等待期
由于认知能力的问题,人类很难跨过因果关系的盲点,无法完全认识到偶然性,错案也就在所难免。但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还是能克服在以前一段时间内对偶然认识的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愿作证的人或许会愿意开口,无法实现的检测或许可以实现,犯罪分子也可能改过自新而投案,从而纠正错案。所以合理的规刑罚执行时间,能帮助发现事实真相,降低错案造成的后果。从近年来的错案纠正时间来看,从1-20年不等,纠正平均时间为6.5年[5]。而考虑到司法成本和公众心理承受力,所以也不能对所有刑事案件实施等待期机制。当前建议将死刑执行等待期加长到六年,因为这一期限离累犯考验期较近,也能更好的降低错案造成的后果。
(二)禁止非法证据
为降低错案出现率,减少刑讯逼供,法制国际多接受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排除掉的证据并不一定是假的,但为提升司法利益也只能摒弃。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证据需要有“可采性”,它意味着接受排除性原则[6]。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落实情况一直不佳。实施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非法证据被采用,但又严禁刑讯逼供,这会导致错案难以杜绝。只有从根本上禁止非法证据,才能遏制刑讯逼供。因为在明知不会被采信后无人源做无用之功。而且排除也有助于让侦查人员更注重对实物证据的采集,减少错案发生。
(三)做好内部监督
监督范围内部、外部两种。一般情况下内部监督因为与主题发生利益关系,效果较外部监督不佳。但侦查是特例。侦查是技术、专业而封闭的,内部监督能更迅速、有效。第一,内部监督较为专业。懂行的人监督效果定会好过外部人员,因为其能发现更多刻意伪装的违法行为;第二,内部监督较为直接。监督人员和侦查人员工作没有距离和隐私,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被监督人员尽收眼底。
结语
作为侦破案件最重要的部分,侦查的效果对于案件破获非常重要。侦查人员必须尽可能克服一切来自外部和自身的干扰因素,坚持依法侦查取得线索和证据,而国家立法也应对对侦查人员有更加合理细致的约束,以避免更多的刑事错案出现。
参考文献
[1]崔季.证据视角下的刑事错案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30:190-191.
[2]周赟.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之反思——兼议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路[J].法商研究,2017,03:3-14.
[3]王伦刚,刘思达.从实体问责到程序之治——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运行的实证考察[J].法学家,2016,02:27-40+176-177.
[4]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JimPetro,等.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牛春景.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防范救济机制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9:25-28.
[6]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政法论坛,2015,02:3-1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