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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修理的周期长,风险大,合同的履行过程复杂,常常为工程量和结算款项发生纠纷。遇此情况,法院一般委托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之。当鉴定评估机构因当事人双方举证不能无法做出鉴定评估结论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依据举证情况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但诉讼各万都会为此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该案例说明,修造船合同履行中及时确认工程量是防范修造船合同纠纷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