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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廉政制度建设已呈现出体系化、制度化、多维化和常态化的特点,但同时也需要增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法律化。在我国宪法不能完全满足廉政制度建设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宪法序言中体现廉政制度建设思想,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具体廉政制度建设内容、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中规定禁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及在国家机构中增设廉政机构等完善思路,来加强我国宪法对廉政制度建设的领导力和指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