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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为背景,分析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产权现状,并认为目前的产权安排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当对少数民族文化产权法律关系进行重构,将其产权归属确定于少数民族本身,赋予少数民族文化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以突出对少数民族民事权益的保障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