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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立学校同时具有公共机构和教学机构的双重身份.作为公共机构,它由政府依据公法而举办,但却不具有公法意义上的独立权利能力,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人.作为教学机构,公立学校则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但这种权利不是一项法人权利,而只是一种法律授权.无论其身份如何,公立学校的权能都被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