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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可见检察机关对报捕案件审查后,在作出不捕决定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但是如何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内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一些不捕案件说理性不强,不够到位,从而使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不能心服口服,导致了复议复核案件的增多,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