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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眼镜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原判认定,2008年9月24日,李某进入S眼镜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岗位为销售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9月23日止,岗位为营业部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