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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反映一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是该学科对其理论基础的研究。在这一点上,我国环境法学表现出其尚处于未成熟阶段,至今未曾有过关于环境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和讨论,更不用说形成统一的、符合环境法发展趋势的理论基础。而环境法理论基础作为架构环境法体系的重要基石,直接影响着环境法的存在和发展,环境法只有找到了自身的理论基础,方可获得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