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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岸银行业务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概况、存在问题及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有的与离岸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据此提出了如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离岸银行业务 法律制度 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概况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其经营的币种仅限于美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
我国自1989年5月由招商银行开办首笔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先后批准了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5家中资银行办理离岸业务。从1989年到1997年,我国离岸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快。到1997年6月,离岸存款达到21.54亿美元,贷款118.98亿美元。但是由于部分离岸银行盲目扩张离岸金融业务,内部经营管理问题较多,各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升幅较大,再加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使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突显。为了防止资本外逃,保护本国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宣布停止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直到2002年6月,才重新批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
大量事实和国际实践证明,大力发展离岸银行业务可以起到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机会,缩短与金融发达国家差距等作用,具体到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一是可以加快内资银行国际化进程;二是能够推动银行跨国经营,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三是可以消化利用境内外汇存量资金。
(二)存在问题
虽然离岸银行业务在我国已经有了十余年的历史,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客户群质量不佳。离岸业务的经营对象是港、澳地区和境外客户,而国内银行对其境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了解有限。并且目前离岸客户多为规模较小的贸易公司,这些境外公司往往将离岸银行作为其融资渠道,将自身资金风险转嫁给离岸银行,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第二,存款结构不合理。例如,某银行离岸部2001年底外汇存款余额中,来自同一公司的质押外汇存款就约占了银行存款余额的58%。
第三,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所以容易受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游资套汇、套利投机活动的冲击,其经营风险较利率尚未市场化的国内银行要大得多。再加上国内银行离岸业务处于试点阶段,各银行防范及控制风险能力不强,且其离岸资产规模较小,资金来源途径单一,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差。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岸银行业务的规制和调整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行为,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已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所制定的。
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方面,2001年修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有着相关规定。而针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00年8月11日专门发出了《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的规制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离岸银行业务准入方面:规定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从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场所设施以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方面具体规定了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2.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内容方面:具体规定了允许银行经营的包括外汇存款、非现钞存款、外汇存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等在内的9项业务。
3. 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征税方面:如上面提到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还包括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所有类型的银行业务统一适用的条款。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离岸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基于上述对于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现状,现有的相关法律以及其不足之处的分析,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更好发展,针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建专门的离岸银行业务保密制度
账户的保密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往往是众多离岸银行客户首先考虑的基本因素。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的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离岸账户的保密工作,才能增加广大离岸银行客户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离岸存款。
(二)建立统一适用于离岸银行业务的税收法律制度
鉴于上面提到的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建议制定一部同时满足《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法定原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统一适用于中资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离岸税收法规,既要保证与整个国家的税法体系相衔接,又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
(三)在离岸银行业务准入制度方面:
首先,要通过立法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从而培养和吸引足够的离岸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创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奠定基础。
其次,为了避免国内金融业因大批境外银行的进入而受到过大的冲击,应通过立法建立离岸银行的分类执照制度:批准少数银行为全面执照银行,这类银行既可以经营在岸业务也可以经营离岸业务;批准一些银行为限制性执照银行,这类银行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是其经营离岸业务的项目内容受到一定的限制;批准少数银行为离岸执照银行,这类银行仅能经营离岸业务。
再次,对于不同类别的银行实行不同的审核批准标准。对于中资银行开展离岸业务的应予以分批批准;对于境外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则应优先核准;对于国内各大银行总行开设的离岸业务分行或者离岸账户也应该予以积极考虑;而对于专门从事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机构则应该从严掌握。
最后,对于境外银行宜限定其以分行的形式在我国开设离岸业务经营机构,从而使其经营得到所隶属的整个跨国银行资本的支持以降低风险。
(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营管理制度
建议参照各离岸金融市场的普遍做法,对离岸银行业务该放开的实行放开,离岸存贷款利率应完全由离岸银行与客户按照市场的利率水平自行约定,而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对离岸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不设或者免提存款准备金;离岸存款可以不参加我国未来创设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并且在未来的存款保险法中对离岸银行业务做出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建议制定一部专门规制和调整离岸银行业务的有关离岸银行准入、银行监管、税收制度、外汇监管、利率以及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要兼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统一适用,并注重其与商业银行法、外汇管制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国内税法彼此间的协调,从而构筑一个与离岸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和保障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发展我国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业务的思考》,www.chinamoney.com.cn , 2004-6-3.
[2]龚柏华《国际金融法新论》第412—4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韩龙 《对外国银行准入形式的法律监管分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关键词] 离岸银行业务 法律制度 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概况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其经营的币种仅限于美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
我国自1989年5月由招商银行开办首笔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先后批准了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5家中资银行办理离岸业务。从1989年到1997年,我国离岸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快。到1997年6月,离岸存款达到21.54亿美元,贷款118.98亿美元。但是由于部分离岸银行盲目扩张离岸金融业务,内部经营管理问题较多,各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升幅较大,再加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使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突显。为了防止资本外逃,保护本国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宣布停止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直到2002年6月,才重新批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
大量事实和国际实践证明,大力发展离岸银行业务可以起到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机会,缩短与金融发达国家差距等作用,具体到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一是可以加快内资银行国际化进程;二是能够推动银行跨国经营,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三是可以消化利用境内外汇存量资金。
(二)存在问题
虽然离岸银行业务在我国已经有了十余年的历史,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客户群质量不佳。离岸业务的经营对象是港、澳地区和境外客户,而国内银行对其境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了解有限。并且目前离岸客户多为规模较小的贸易公司,这些境外公司往往将离岸银行作为其融资渠道,将自身资金风险转嫁给离岸银行,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第二,存款结构不合理。例如,某银行离岸部2001年底外汇存款余额中,来自同一公司的质押外汇存款就约占了银行存款余额的58%。
第三,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所以容易受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游资套汇、套利投机活动的冲击,其经营风险较利率尚未市场化的国内银行要大得多。再加上国内银行离岸业务处于试点阶段,各银行防范及控制风险能力不强,且其离岸资产规模较小,资金来源途径单一,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差。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岸银行业务的规制和调整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行为,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已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所制定的。
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方面,2001年修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有着相关规定。而针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00年8月11日专门发出了《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的规制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离岸银行业务准入方面:规定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从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场所设施以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方面具体规定了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2.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内容方面:具体规定了允许银行经营的包括外汇存款、非现钞存款、外汇存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等在内的9项业务。
3. 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征税方面:如上面提到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还包括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所有类型的银行业务统一适用的条款。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离岸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基于上述对于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现状,现有的相关法律以及其不足之处的分析,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更好发展,针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建专门的离岸银行业务保密制度
账户的保密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往往是众多离岸银行客户首先考虑的基本因素。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的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离岸账户的保密工作,才能增加广大离岸银行客户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离岸存款。
(二)建立统一适用于离岸银行业务的税收法律制度
鉴于上面提到的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建议制定一部同时满足《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法定原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统一适用于中资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离岸税收法规,既要保证与整个国家的税法体系相衔接,又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
(三)在离岸银行业务准入制度方面:
首先,要通过立法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从而培养和吸引足够的离岸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创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奠定基础。
其次,为了避免国内金融业因大批境外银行的进入而受到过大的冲击,应通过立法建立离岸银行的分类执照制度:批准少数银行为全面执照银行,这类银行既可以经营在岸业务也可以经营离岸业务;批准一些银行为限制性执照银行,这类银行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是其经营离岸业务的项目内容受到一定的限制;批准少数银行为离岸执照银行,这类银行仅能经营离岸业务。
再次,对于不同类别的银行实行不同的审核批准标准。对于中资银行开展离岸业务的应予以分批批准;对于境外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则应优先核准;对于国内各大银行总行开设的离岸业务分行或者离岸账户也应该予以积极考虑;而对于专门从事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机构则应该从严掌握。
最后,对于境外银行宜限定其以分行的形式在我国开设离岸业务经营机构,从而使其经营得到所隶属的整个跨国银行资本的支持以降低风险。
(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营管理制度
建议参照各离岸金融市场的普遍做法,对离岸银行业务该放开的实行放开,离岸存贷款利率应完全由离岸银行与客户按照市场的利率水平自行约定,而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对离岸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不设或者免提存款准备金;离岸存款可以不参加我国未来创设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并且在未来的存款保险法中对离岸银行业务做出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建议制定一部专门规制和调整离岸银行业务的有关离岸银行准入、银行监管、税收制度、外汇监管、利率以及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要兼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统一适用,并注重其与商业银行法、外汇管制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国内税法彼此间的协调,从而构筑一个与离岸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和保障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发展我国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业务的思考》,www.chinamoney.com.cn , 2004-6-3.
[2]龚柏华《国际金融法新论》第412—4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韩龙 《对外国银行准入形式的法律监管分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