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研究

来源 :青年生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cil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是当事人获得再审程序救济的起点,也是获得公正裁判的重要途径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仅是民事诉讼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更是化解当事人纠纷,使当事人息讼服判的重要途径。随着当事人申请再审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推行民事再审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并且可以在听证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正是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为主的体现;设立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上述诉权,避免无益的再审申请浪费司法资源。
  关键词: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再审听证制度;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滥诉现象
  再审程序是特别的救济程序,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再审程序设置的目的是纠正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因此在再审启动程序中,并不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申请再审难、起诉难、执行难共同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三大难题。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史上最为详细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此三次立法上的修改使得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已得到初步解决,但再审滥的问题却显得尤为突出。虽然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激增,但真正进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有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甚至比原来审理的还有所减少。[7]申请再审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导致部分当事人非理性行使再审权,导致了“再审滥”问题的频发。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仍应理性形式,否则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还加重了无辜被申请人的诉讼负担,造成讼累,更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程序的安定性、降低司法的权威性。
  在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的同时,法院员额制度又使得法官这一精英群体出现数量减少的现象。“案多人少”不仅在再审启动程序中得以凸显,更是整个诉讼程序所显现的问题。在申请再审案件逐渐增多的情形下,如何兼顾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案件质量?
  二、推行民事再审听证制度
  再审申请权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起诉权、上诉权同等重要,对如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律也应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此条法律解释即为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程序中,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法院审查案件形式的相关规定。为了使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得以更好地行使,在再审启动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笔者认为民事再审听证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全国推行民事再审听证制度。从短期来看,再审听证制度虽加重了法院的负担,但听证制度不仅可以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尽职尽责、对再审案件足以重视的体现;也能避免部分当事人存在诉讼上的侥幸心理,随意申请再审。
  笔者在CNKI上查找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003年5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31日发布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这两部最早有关民事再审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可见民事再审听证制度在我国已有所基础。并且全国某些法院,无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复杂与否,都有民事再审实行听证制度的习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向双方发送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审限范围内组织听证,由承办法官听取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对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组织举证质证,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决定再审结果。
  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之后,推行再审听证制度有利于法官更好地询问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听取双方意见;同时,在听证中针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有利于法官发现原审认定事实之外的新事实,也是法官亲历性的一种体现。若仅是径行判决,或者仅询问申请人(当然,被申请人有权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或仅向法院提交针对再审申请书的书面意见。)并未有听证的严谨性效果。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审查的方式,是指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到场陈述再审申请事由和提交意见,如有新的证据还可以进行相互质证。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再审立案审查,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参与到再审审查程序之中。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对再审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既可以方便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原审案件存在的错误或瑕疵公开释明,也可以保证案件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下进行再审立案审查。因此,将听证会作为再审立案审查的法定程序,对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确立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坚持司法裁判有偿原则,即公民在利用司法维护自身民事权益时,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这样,一方面通过设置适度的诉讼门槛,可以合理调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减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对不诚信违法行为的惩戒功能,案件受理费最终是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设置间接威慑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8]在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没有诉讼费用的收取,正如前文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滥诉现象频发,有滥用权力之嫌,应当予以规制。故笔者设想通过诉讼费用这道门槛引导当事人理性申请再审,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司法资源浪费。确立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从表面上看会增加当事人金钱负担,但从实质上,对真正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来说,却几乎没有影响。
  确立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符合再审之诉的基本原理,并且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对再审案件进行收费的规定。日本《关于诉讼费用等的法律》第三条规定,向简易裁判所提出的再审之诉受理费为2000日元,向其他法院提起的再审之诉受理费为4000日元。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费用法》对确定判決提起再审之诉,如专属一审法院管辖,则按照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如专属二审或三审法院管辖,则还要依照前述数额征加百分之五十诉讼费用,对裁定申请再审则是按件固定收取诉讼费用,固定新台币1000元。从比较法视域来看,确立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就确立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作了如下设想:
  就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言,由申请再审一方预交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预收一定的再审案件受理费。对于法院裁定驳回的案件,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对于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应区分实体性原因和程序性原因、是当事人过错还是法院过错导致裁判错误。若是实体性原因使得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由败诉方承担再审案件受理费,以起到对不诚信当事人的惩戒作用;若是程序性原因使得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00百条第3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不应被视为法院过错,此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由法院在再审裁判时判令由提供伪造证据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至第13项应视为法院过错而导致生效裁判错误,故预收的再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收取适当案件受理费并非限制当事人行使在申诉权,一方面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免交、减交等司法救助措施,另一方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需要根据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的结果来确定最终由谁负担。
  就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而言,不应当收取再審案件受理费。在当事人已经息讼服判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检察院认为生效裁判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该再审程序的启动并非是当事人积极追求的结果,此时若再让当事人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并不能让当事人信服。
  结语: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提到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再审程序的起点,那么,做好起点工作,不仅意味着一个好的开始,更能避免在再审程序中少走错路、弯路。同时,再审程序的启动关乎生效裁判既判力如何维持,当事人权利如何保障等现实问题。因此,再审启动程序并不因话题老旧而丧失了研究意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我国民事再审启动程序最主要的方式,必须要经过不断地完善修改而适应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存在滥诉的问题为切入点,即从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方面限制当事人滥诉的现象,又从民事再审听证制度方面改变民事再审不受重视的地位,从限制当事人权利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两点,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通过对再审启动程序的研究,把握好法与情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孙祥壮.民事再审程序:从立法意图到司法实践[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
  [1]金石.新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18(03):151-158.
  [2]李潇潇.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独特性质及双重限制模式构建[J].法学家, 2016(03):105-113+178-179.
  [3]王亚新.民事再审:民事再审及其及其解释适用[J].北方法学,2016,10(05):117-130.
  [4]郑学林.简论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实施的若干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01):85-90+159.
  [5]汪晖.民事再审审查权的核心功能及其延伸[J].人民司法,2013(21):34-38.
  [6]韩静茹.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体系的新发展为背景[J].现代法学,2013,35(02):181-193.
  [7]蔡虹. 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J]. 法商研究2012(2).
  [8]廖永安、王聪. 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1).
其他文献
摘要:播音主持人的工作内容十分复杂,其工作能力直接决定了新闻采访的最终效果,也影响着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只有提升了播音员主持人新闻采访技巧,才能确保新闻节目的最终效果。本文从播音员主持人应具备的能力出发,对端正自身身份、进行充分的准备、把握受访人的心理变化、做好求证核实工作四个方面阐述了新闻采访的有效技巧。  关键词:播音主持人;新闻采访;采访技巧  引言: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精神生活愈
期刊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独特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独到方式。作为中国所独有的协商民主,它初步形成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丰富发展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制度规范于改革开放的历史中,可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实践不断发展的产物。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发展  从发生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正式提出的
期刊
摘要: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简称美职篮(NBA),是由北美30支职业球队组成的男子职业篮球联盟,是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之一。作为最受欢迎的篮球联赛, 对篮球运动的推广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在全球掀起了篮球的热潮, 因此对于 NBA 球员的数据分析很有意义。019-2020赛季的NBA常规赛已经进行了两个多月,在这两个多月的赛程里,各支队
期刊
摘要:本篇文章全面探讨目前我国在烟卷销售市场当中连锁经营的发展状况,并依据其目前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对我国烟卷销售所造成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连锁经营的具体特点以及烟卷专卖管理的特征,结合提出切实有效的能够保护我国烟卷销售网络正常运营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连锁经营;烟卷销售;对策研究  目前在我国诸多经营方式之中,连锁经营是一个较为主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有了多年的发展历史并初具规模
期刊
摘要:我国石油企业已有足够的国际竞争实力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抗衡,但仍需保证企业生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一直呈显著成果。因此需懂得结合当下新时期发展特点,打破既往传统的新闻宣传常态,积极创新新思维,以促进企业自身进步。故基于此,就石油企业新闻宣传工作如何创新展开讨论。  关键词:石油企业;创新;新闻宣传工作  引言:  企业新闻宣传工作是加强经营管理与提升高效收益的重要实施手段。当前石油企业外闯市场、
期刊
摘要:在篮球运动中会在身体的不同部位发生运动损伤,其中以膝关节为发生部位的运动损伤在篮球运动中经常出现。包括: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髌骨劳损等。本文以文献研究法为主要方法,从膝关节的运动解剖学以及生物力学方面对膝关节的运动损伤的发生机理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在日常训练与竞技比赛中发生膝关节运动损伤的原因,由此提出对于篮球运动中膝关节可能发生的运动损伤可采取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篮球;膝关节;运动损伤
期刊
大学,像一座围城。  城里的人急着要出去,而城外的人拼命想进来。  这是我进入大学以来最深的感触。  为了这个N年的梦想,我们十年寒窗磨一剑,那些刻苦铭心的日子如今仍历历在目。在那收获的日子里我们深刻的理解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一件事情是多么有意义,栉风沐雨我们一同走过,风雨同舟抵达神往的大学校园。站在新的起点上,我是那么的激动,又是那么的憧憬……  如果说人生是一本书,那么大学生活便是书中最美丽的彩
期刊
1939年至1943年,抗日根据地面临着更大的经济困难。抗大总校和分校连小米也没有了,学员们吃高粱、黑豆,甚至吃野菜、橡树叶、榆树皮。为了打破敌人的封锁,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困难,抗大把生产劳动列入教学计划之中,使教育与生产结合起来。于是,抗大学员也自力更生,开展了大生产运动,这在古今中外的办学史上,也是伟大的创举。  1939年2月9日,抗大召开全校党的活动分子大会,罗瑞卿代表抗大生产委员会作生产动
期刊
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如何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一个操作性相对较强、相对公平的理论进行支撑,成了一个研究的热点。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同时结合域外各国的相关法律经验,去伪存真,就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给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清偿规则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概述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1
期刊
摘要:民法的核心是保障我们公民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现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民法本质上是私法。民法规定了私法的神圣性,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民事权利,保证了合法的民事权利不受限制和侵犯。显然,除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外,其他民事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利,都是任意性的。同时,民法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和民事主体行为自治。它规定,在法律框架内,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主决定、变更和终止各种民事关系,对自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