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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特性的分析说明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监督权的配置,指出我国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权配置低效的原因主要与其控股股东的特性有关,最后提出,西方国家按所持股份多少分配监督权的做法并不适用我国,可通过战略投资者委派监事这一新的监事会制度来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监督权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