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高校就业指导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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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从中发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定位模糊、监督体系缺乏等,这些都成为制约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全面发展的因素。
  [关键词]高校 就业指导 立法体系 法律定位 监督体系
  [作者简介]许晶(1983- ),女,江苏徐州人,北京理工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马永霞(1963- ),女,辽宁沈阳人,北京理工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经济。(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4-0024-03
  
  目前大多数关于高校就业指导的工作仍停留在表层上,很少有人从根源上发现问题、剖析原因进而找出对策。事实上,国外的就业指导之所以发展得比较完备,除了起源较早以外,更多地得益于高度的法制化,就业指导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因此,笔者尝试从法律的视角分析我国高校就业指导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为就业指导的改进与完善做准备。
  
  一、我国高校就业指导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具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是实施一个制度、开展一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与国家、社会、人民息息相关的事项,都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高校的就业指导也不例外,用法律对就业指导的相关事项进行宏观把握,对于规范高校的行为、改变参差不齐的现状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在我国,关于高校就业指导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目前相关的立法规定
  我国关于高校就业指导的现有立法,根据我国法律渊源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形式:法律和规章。
  1.法律。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这是我国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对高等学校的就业指导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确定的法律。
  2.规章。相对于法律而言,我国关于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规章很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且根据不断变化的就业形势,每年都会有新的规章相继出台。
  其一,部门规章。有关就业指导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相关主体制定。2003年是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在这一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容包含十一个相关问题,其中之一即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之后,国务院办公厅每年都会下发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并且在这些通知中都会涉及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方面的内容。
  教育部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对普通高校就业工作的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同时,《暂行规定》还设专章就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性、工作重点、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①2002年底,教育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和日常性工作来抓;高校必须建立并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形成新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②这一《暂行规定》和《意见》也成为目前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主要参考规范。在2003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很重要的一项意见即为“加大就业经费投入,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③教育部办公厅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05年内,所有普通高校都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实现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切实达到量化标准”。④
  为了更加全面、有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些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制定规范。2002年,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同年,这四部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2007年11月,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
  其二,地方政府规章。在相关部门把握毕业生就业工作宏观方向的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也在积极贯彻上级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提出,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并及时为市政府提供有效信息。⑤《关于做好2007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形势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观念。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把就业指导和就业形势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从学生入学开始抓起”。《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章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对就业指导的重点、形式等作了规定。此外,河北、辽宁、湖南、安徽等都作了一些关于就业政策的规定。
  (二)目前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关于就业指导的法律、规章中不难看出,我国高校就业指导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1.立法层次低。有关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的规定大都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处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则制定甚少,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的问题非常突出,这也导致了现实中很多高等学校的就业指导无论从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还是具体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的程度都不高,都不尽如人意。而一直被社会寄予很高希望的《就业促进法》,也并没有对高等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作出任何单独的规定。另外,虽然一些高等学校自身制定了关于就业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其中也不乏具体性的规定,但它也只是一个制度规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于高校的约束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2.具体规定少。在众多的关于高校就业指导的规定中,诸如“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⑥,这样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寥寥无几,绝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表述,而对于如何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如何达到“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具体衡量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无从得知,于是出现了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的局面。
  3.规定未结合实际情况。我国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⑦学术界大多将其解释为“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即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存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情用事。从关于就业指导的法律、规章来看,都充分认识并指出了就业指导对于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意义、就业指导的发展方向、整体标准。而对于这些规定,是否符合目前全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否在各高校的能力范围之内,是否只是口号而成为各高校不可逾越的一道鸿沟,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据某经验丰富的就业指导专职人员的介绍,关于“师生比1∶500”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学校能够达到,或者说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而负责部门在制定这样一个比例规定时,有没有遵循“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呢?不论其制定依据、标准是什么,在现实操作中确实形成了不切实际、难以实现的局面,这在削弱了法律法规公信力、效力的同时,也加大了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难度。
  
  二、我国高校就业指导的法律定位模糊
  
  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尚不规范、出现参差不及的现象,除了归因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外,在一定程度上还由于对其法律定位的模糊所致。很多高校认为就业指导只是学校的管理手段,与社会其他主体不相干。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就业指导并没有得到学校正确的对待和足够的重视,因此也就阻碍了它的发展。
  (一)接受就业指导是高校学生的一项受教育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接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同《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减免学费权、获得奖、助、贷三金权、社会活动和勤工助学权、结社活动权、学位权、学历权一样,也成为高校学生的一项受教育权,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相应的,学生的权利自然也就成为高校的义务和责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列举了高等学校的八条主要职责,其中第五条为: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因此,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对待就业指导工作,将它作为整个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积极履行职责、义务,维护并实现学生的权益,进而促进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不是为了应付任务使之流于形式,或者过度追求就业率而扭曲就业指导应有的面貌。
  (二)高校的就业指导是整个社会就业促进的一部分
  促进高校大学生的顺利就业,不只是高等学校的义务,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个人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各个主体有效协调、积极合作,才能真正实现。高等学校作为重要的一员,其就业指导工作当然属于整个社会就业促进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如何与其他部分协调合作、充分利用资源,进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则显得至关重要。
  1.高校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政府部门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就业信息的发布者,在促进就业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高等学校如何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以保证就业指导的机构建设和工作开展;如何及时全面地获得政府发布的信息,以便提供给学生;如何接受政府提供的培训,以提高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如何让政府充分了解学校、学生的就业情况,以便及时做出应对措施,等等,都是高等学校与政府部门这一链条中需要加强的环节。
  2.高校应当与社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目前大学生就业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社会的需求不相符,以致出现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不满意的局面。因此,高等学校需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一方面及时了解企业、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并向用人单位公开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做好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的桥梁,以促进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从中了解社会对不同专业的需求状况,从而调整学科建设;另一方面,对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对学生的满意程度、学生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以及教学、管理的意见与建议,以便明晰教学和指导工作中的长与短,不断朝着适应社会、企业、学生需求的方向改善。另外,高校还需要与社会上的公共职业指导机构等做好共建,聘任、邀请专业的职业指导师来校讲课、培训,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的质量。
  3.高校内部及高校与高校之间也要做好协调、合作。就业指导工作不仅仅是学校一级的职责,而是需要校、院、系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学校有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院有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系里有专业教师、班主任,他们应当从不同的侧重点分别对学生进行指导。同时,高等学校也需要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工作经验,以提高我国高等学校就业指导的整体水平。
  4.高校要保持与家长的联系,取得家长的配合。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以学校的名义向家长写信,通报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学校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征求家长对学校就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5.高校要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就业指导工作中来。目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的难点、弱点之一就是学生的参与性不够。很多学生并不了解就业指导,不清楚学校还有就业指导的部门和工作,或者从没去就业指导部门咨询过,未选修过就业指导课,即使上了效果也并不明显,等等。而对于这些情况,学校还一无所知。因此,学校必须改进就业指导的方式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并及时调查了解学生的反馈意见,为工作的改进指明方向。
  
  三、我国高校就业指导的监督体系缺乏
  
  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需要多方力量来进行监督、评判,国家机关、社会、公民、学校自身都是重要的主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针对高校就业指导的监督体系,而就业率往往成为衡量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无论是国家、学校自身,还是社会、家长、学生,都受到这一指挥棒的影响,忽视了就业指导的最终目的、忽视了学生的长远发展。因此,对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监督体系的缺乏紧迫而严重地摆在了人们面前。
  (一)国家机关的监督
  作为整个监督体系的核心,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目前,国家、政府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来规范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但对于之后的监督、检查却相当不力。一方面,不可避免地过度重视学校的就业率。在对高校就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教学评估中,就业率普遍成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对这一数据的过分关注,使上级部门很容易忽略隐藏在其后的包括就业指导工作在内的学校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检查所得的真实性不高。上级部门对学校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审查学校所上报的各项材料,包括经费、人员、设施等数据性的,以及制度的制定、具体活动的开展等文字性的。在现实中,很多高校为应付检查,上报了能够令上级满意的数据、文字,以蒙混过关,而材料的真实性则只有高校自身心知肚明。即使上级实地检查或纠查下去,发现了问题,也无计可施、无从惩治,工作仍旧得继续下去。久而久之,就造成了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思想上的放松、工作上的落后。
  (二)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各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等主体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当前,社会上的企业、用人单位虽然时常对毕业生不满而抱怨不止,但也只能选择另选人才等“忍气吞声”的方法来解决,久而久之,也就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名牌大学毕业”“几年以上工作经验”等看似过分的要求。暂不谈学校之间的差别所在,这些现象正映射出目前缺乏一套社会对高校就业工作的监督、评价体系。培养出的学生是否符合社会的需求、学生在工作岗位上能否适应、用人单位是否满意、用人单位对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存在哪些意见和建议,这些问题学校自然也就无从得知。因此,企业、用人单位的抱怨也只能是抱怨,学校的就业指导和教学工作也并未因此而有任何的调整和改进,最终学生不但没有受益,反而在就业时受到了限制和不公平对待。
  作为就业指导的接受者,高校学生这一重要群体的意见也被忽略了。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学生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的满意程度普遍偏低。第二,学生去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咨询的情况也反映出学生参与就业指导的程度普遍较低。第三,学校并没有建立起信息反馈机制,并没有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过后调查了解学生的反响,包括满意、需求等。综上所述,虽然很多学生对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满及意见,却因为学校缺乏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参与学校就业指导的程度不高等因素,而无处诉说。与此同时,高校却一无所知,仍一味地用固有的方式去“吸引”“强制”学生接受就业指导,因此,就业状况仍不见好转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对于学生家长,由于很少与学校联系,通常更倾向于通过孩子的就业结果来判定一个学校、专业的好与坏、热与冷,因此,对他们而言,包括就业指导开展情况在内的具体的过程则似乎不是那么重要了。
  (三)自身的监督
  高等学校的就业指导大都形成了学校、学院层层分工、相互合作的模式,但却没有建立起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评价,以及对各级就业指导人员的考核体系。在实际中,这项工作的开展也很不理想,例如,缺乏对就业指导人员的考核、奖励,甚至是职称评定机制,大大地打击了就业指导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为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综上所述,要深入分析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就不能仅停留在表层的现象上,要改变目前整体水平不高、个体参差不齐的现状,就必须从深层去剖析,找出问题的根源。而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定位模糊、监督体系缺乏,正是笔者从法律的视角入手所发现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目前亟待制定相关的法律,并在其中对就业指导所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要求、课程设置等具体方面加以规定;建立起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学校内部等多方主体对学校就业指导的监督评价体系,对于改善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参见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7年3月2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Z].2002-12-31.
  ③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6号)[Z].2003-04-25.
  ④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4号)[Z].2005-03-22.
  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京人发[2001]83号)[Z].2001-12-10.
  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Z].2002-12-31.
  ⑦参见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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