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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根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文实际上是对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范围的规定,从中提取出核心词汇,可知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应符合两个条件:
1.“足以影响”——该内容会对保险人的承保具有决定性影响;
2.“提出询问”——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提问的内容,才属于告知义务的范围。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4日,王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含有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200元/天。王某在A保险公司询问的“其他商业保险”是否包含“每日住院现金给付”一栏中未填写任何内容,亦告知A保险公司其为某公司高管,平均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
2009年11月3日,王某因病住院治疗27天,出院后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王某无业、无收入,2003年至2008年间,王某还在B、C、D保险公司分别购买多份附加住院定额补贴的人身保险。于是A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与王某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余律师:本案中,王某共隐瞒两个事实,分别分析如下:
(1)真实收入情况。由于王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定额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不以其因住院导致的收入损失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可见,王某无收入的事实对A保险公司决定承保无实质影响,不属于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范围。
(2)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王某针对同一保险事故投保了多份同类保险,A保险公司如果事先得知该事实,就不会承保,此举亦符合防范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必然要求,且该事实也在A保险公司承保前询问的范围内。可见,王某重复投保的事实属于必须告知的内容,A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1.“足以影响”——该内容会对保险人的承保具有决定性影响;
2.“提出询问”——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提问的内容,才属于告知义务的范围。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4日,王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含有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200元/天。王某在A保险公司询问的“其他商业保险”是否包含“每日住院现金给付”一栏中未填写任何内容,亦告知A保险公司其为某公司高管,平均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
2009年11月3日,王某因病住院治疗27天,出院后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王某无业、无收入,2003年至2008年间,王某还在B、C、D保险公司分别购买多份附加住院定额补贴的人身保险。于是A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与王某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余律师:本案中,王某共隐瞒两个事实,分别分析如下:
(1)真实收入情况。由于王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定额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不以其因住院导致的收入损失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可见,王某无收入的事实对A保险公司决定承保无实质影响,不属于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范围。
(2)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王某针对同一保险事故投保了多份同类保险,A保险公司如果事先得知该事实,就不会承保,此举亦符合防范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必然要求,且该事实也在A保险公司承保前询问的范围内。可见,王某重复投保的事实属于必须告知的内容,A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