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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兴起,网络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生产生活。但同时,网络在其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造谣、传谣等现象层出不穷,在社会中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网络谣言概念界定,分析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现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89-02
作者简介:章敏(1998-),女,汉族,浙江衢州人,本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网络的普及率也大大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截止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1]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从侧面反映网络信息秩序的维护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
目前在我国对于网络谣言没有明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巢乃鹏、黄娴认为谣言是指在特定环境下,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2],而从词义上看,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仅仅是传播的媒介有所不同,两者的本质内容大同小异,因此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将网络谣言简单界定为,依托于网络上的社交软件或媒体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制造或传播没有事实依据、公众感兴趣的谣言。
(二)网络谣言的特點
1.网络谣言的迷惑性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获取网络用户的点击量,网络谣言发布者往往利用网友的逻辑思维漏洞和误区,针对社会热点事件极尽渲染之能事,拼接重组事件碎片或者结合部分事实进行夸张虚构,从而增加了网络谣言真伪分辨的难度,混淆公众视听。
2.网络谣言的即时性
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各种新兴媒体和社交软件应运而生,拓宽了网络信息的传播渠道,促进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同时,由于网络的互动性,许多网友在接收到谣言类信息时,在社交平台上随手转发分享,谣言的传播呈病毒性扩张,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网络谣言的破坏性
据中山大学和腾讯公司联合出台的《2018年网络谣言治理报告》分析显示,谣言的“重灾区”大多分布于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会民生等领域,网络谣言的泛滥成灾,给民众的生活造成了许多困扰,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社会动荡不安。
(一)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
在民法层面上,首先《民法通则》第101条及第120条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以及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直接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公民、他人合法权益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行政法层面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并对相关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都对于网络谣言侵害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关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此外,2013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俳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具体解释,加强了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二)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都有所涉及,但从实务治理的角度出发,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谣言法律体系缺位
我国网络谣言的专门立法仅有一部《网络安全法》,并无其他专门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谣言,这一现象造成了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缺位。同时,我国现有立法对网络谣言的概念认定、追责标准、侵权行为等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难以有效地适应网络不断发展的现实情况。具体而言,在刑法第291条中,将网络谣言规制的范围界定为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这一规定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同时将谣言范围简单地规定为四种情况,又显得过于狭隘,面对新的社会背景下的网络谣言,难免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3]
2.网络谣言管理制度不明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谣言实施的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主要是由网信、通信、公安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和管理范围重叠的现象,不利于网络谣言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多个执法主体的存在以及执法主体未明确的情况下,极易导致谣言治理工作中管理部门职能难以充分履行。具体到实务操作而言,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谣言侵害时,大多数用户往往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即使向有关部门反映,各个部门往往相互推诿扯皮,采取不予理会或者敷衍了事的做法。
3.网络谣言监管力度不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谣言媒介的丰富增多,为网络谣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一则网络谣言的发布,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上将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整个信息网络。由于监管部门应对谣言治理机制不完备,导致谣言的实务治理收效甚微,在网络谣言发布的短时间内,相关部门难以及时监测到谣言的出现,控制以及根除谣言源头。同时,某些谣言涉及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经过互联网的传播扩大,容易形成公共危机,对于此类网络突发事件,监管部门的谣言应急机制仍需完善。
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仍不完备,在立法方面,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较少,且操作性不强;在执法方面,各管理部门分工不明确,效率不高;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强;因此针对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不足,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首先相关立法机构应该根据社会实践情况,建立一套关于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法规,同时做好与《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互相衔接工作,对网络谣言的概念认定、追责标准、侵权行为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立法上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实务的可操作性。其次,出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罪名体系建設,根据不同谣言的危害程度,区分不同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针对网络谣言犯罪加大处罚力度,以期达到震慑不法分子的效果。
(二)明确管理部门工作细则
通过出台相关工作制度,针对规制网络谣言的管理部门科学分配权力,理清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管理部门之间权力范围重叠,同时公开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进程,让网络用户了解到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能范围,以便落实实务操作中网络用户的权利救济,维护好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结合网络发展最新发展态势,创新工作理念,采用综合性执法手段,开展科学的管控,不断提高谣言治理的技术水平,完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利于合理有效地管控网络谣言。
(三)推进实施网络实名制度
一般来说,网络实名制度是指用户使用个人真实信息注册,通过系统后台识别后,才得以有权使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的身份制度。这项制度的出台实现了公众真实身份与网络虚拟身份的有效对接,有利于从根本上控制住谣言的传播源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部门监管的不足,对创建和谐稳定的网络信息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实名制度实施对于网络监管的技术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大资金投入,重视技术人才的引进,为网络实名制度的推进提供坚实的技术后盾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1]巢乃鹏,黄娴.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27(6):586-589.
[2]唐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理论观察,2016(9):72-74.
[3]李宏宇,杨明.以法治思维治理网络谣言[J].人民论坛,2017.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89-02
作者简介:章敏(1998-),女,汉族,浙江衢州人,本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网络的普及率也大大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截止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1]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从侧面反映网络信息秩序的维护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谣言的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
目前在我国对于网络谣言没有明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巢乃鹏、黄娴认为谣言是指在特定环境下,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2],而从词义上看,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仅仅是传播的媒介有所不同,两者的本质内容大同小异,因此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将网络谣言简单界定为,依托于网络上的社交软件或媒体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制造或传播没有事实依据、公众感兴趣的谣言。
(二)网络谣言的特點
1.网络谣言的迷惑性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获取网络用户的点击量,网络谣言发布者往往利用网友的逻辑思维漏洞和误区,针对社会热点事件极尽渲染之能事,拼接重组事件碎片或者结合部分事实进行夸张虚构,从而增加了网络谣言真伪分辨的难度,混淆公众视听。
2.网络谣言的即时性
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各种新兴媒体和社交软件应运而生,拓宽了网络信息的传播渠道,促进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同时,由于网络的互动性,许多网友在接收到谣言类信息时,在社交平台上随手转发分享,谣言的传播呈病毒性扩张,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网络谣言的破坏性
据中山大学和腾讯公司联合出台的《2018年网络谣言治理报告》分析显示,谣言的“重灾区”大多分布于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会民生等领域,网络谣言的泛滥成灾,给民众的生活造成了许多困扰,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社会动荡不安。
二、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一)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
在民法层面上,首先《民法通则》第101条及第120条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以及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直接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公民、他人合法权益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行政法层面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并对相关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都对于网络谣言侵害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关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此外,2013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俳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具体解释,加强了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二)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都有所涉及,但从实务治理的角度出发,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谣言法律体系缺位
我国网络谣言的专门立法仅有一部《网络安全法》,并无其他专门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谣言,这一现象造成了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缺位。同时,我国现有立法对网络谣言的概念认定、追责标准、侵权行为等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难以有效地适应网络不断发展的现实情况。具体而言,在刑法第291条中,将网络谣言规制的范围界定为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这一规定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同时将谣言范围简单地规定为四种情况,又显得过于狭隘,面对新的社会背景下的网络谣言,难免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3]
2.网络谣言管理制度不明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谣言实施的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主要是由网信、通信、公安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和管理范围重叠的现象,不利于网络谣言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多个执法主体的存在以及执法主体未明确的情况下,极易导致谣言治理工作中管理部门职能难以充分履行。具体到实务操作而言,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谣言侵害时,大多数用户往往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即使向有关部门反映,各个部门往往相互推诿扯皮,采取不予理会或者敷衍了事的做法。
3.网络谣言监管力度不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谣言媒介的丰富增多,为网络谣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一则网络谣言的发布,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上将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整个信息网络。由于监管部门应对谣言治理机制不完备,导致谣言的实务治理收效甚微,在网络谣言发布的短时间内,相关部门难以及时监测到谣言的出现,控制以及根除谣言源头。同时,某些谣言涉及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经过互联网的传播扩大,容易形成公共危机,对于此类网络突发事件,监管部门的谣言应急机制仍需完善。
三、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仍不完备,在立法方面,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较少,且操作性不强;在执法方面,各管理部门分工不明确,效率不高;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强;因此针对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不足,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首先相关立法机构应该根据社会实践情况,建立一套关于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法规,同时做好与《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互相衔接工作,对网络谣言的概念认定、追责标准、侵权行为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立法上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实务的可操作性。其次,出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罪名体系建設,根据不同谣言的危害程度,区分不同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针对网络谣言犯罪加大处罚力度,以期达到震慑不法分子的效果。
(二)明确管理部门工作细则
通过出台相关工作制度,针对规制网络谣言的管理部门科学分配权力,理清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管理部门之间权力范围重叠,同时公开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进程,让网络用户了解到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能范围,以便落实实务操作中网络用户的权利救济,维护好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结合网络发展最新发展态势,创新工作理念,采用综合性执法手段,开展科学的管控,不断提高谣言治理的技术水平,完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利于合理有效地管控网络谣言。
(三)推进实施网络实名制度
一般来说,网络实名制度是指用户使用个人真实信息注册,通过系统后台识别后,才得以有权使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的身份制度。这项制度的出台实现了公众真实身份与网络虚拟身份的有效对接,有利于从根本上控制住谣言的传播源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部门监管的不足,对创建和谐稳定的网络信息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实名制度实施对于网络监管的技术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大资金投入,重视技术人才的引进,为网络实名制度的推进提供坚实的技术后盾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1]巢乃鹏,黄娴.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27(6):586-589.
[2]唐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理论观察,2016(9):72-74.
[3]李宏宇,杨明.以法治思维治理网络谣言[J].人民论坛,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