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半闭海沿岸国扩展管辖海域的固有困难,地中海区域长期未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末,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意大利等地中海沿岸国代替性地主张了有所差异的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这些实践的合法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的法理为既有权利与义务的履行以及“能做更多者也能做更少”原则在国家管辖海域上的运用。在同为半闭海且面临管辖海域不确定问题的南海,地中海实践的启示为:可考虑将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作为维护我国南海海洋权益的方式之一,发挥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的法律弹性,沿海